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於2011年7月8日由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以新克政發〔2011〕58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獎勵單位、推薦要求、獎勵標準、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評審程式、異議處理、獎金及分配、監督與處罰、其他、附則11章42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4年11月5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試行)》(新克政發〔2004〕6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 文號:新克政發〔2011〕58號
  • 發布單位: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通知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新克政發〔2011〕5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地方創新體系建設,加快科技興市、人才強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克拉瑪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市科技進步獎”),市科技進步獎分為市科技進步獎特等獎和市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
第四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市科技進步獎的綜合評審工作,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科技進步獎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獎勵範圍,包括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引進、消化、新技術推廣套用成果兩大類。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包括:
1.在套用基礎研究方面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在學術上有見解的新發現、新認識、新理論,並對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2.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學領域內公開出版的優秀科技著作(科技專著、科技教材、科普圖書)。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關成果。
5.綜合配套套用新技術的重點工程建設、生態保護、環境污染治理、醫療衛生防疫、農牧業新技術系統工程項目。
6.為推進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開展的軟科學研究,信息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進、消化和新技術推廣套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瑪依的開發、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中,推廣套用先進、成熟、實用的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量大、面廣,並取得重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項目。
2.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發展和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項目。
3.新產品、新材料系列化開發成果。
4.採用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或利用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優秀項目等。
第八條 下列項目不屬於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範圍: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項目。
(二)尚處於研究開發階段,還未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得到套用的項目。
(三)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項目。
(四)技術論文、技術資料彙編、工作總結、工作報告、領導講話等。
(五)已申報其他省、地(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
(六)已獲得駐市中央石油石化企業科技獎勵的項目。
(七)已經獲得上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

第三章

推薦要求
第九條 市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一次。由各有關單位依據本辦法,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獎勵項目。
第十條 推薦市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區(或本行業)先進以上水平。
2.必須是經過科技成果鑑定、評定(驗收)或通過市場競爭和社會生產實踐一年以上得到評價和認可的優秀科技成果。
3.套用技術成果要有足夠的套用數量和套用面,證明其技術先進、實用,性能穩定可靠,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好;科學理論成果、軟科學成果等,必須被使用單位套用,證明其有科學價值或有重要的社會效益和潛在的經濟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開出版一年以上,並得到國內外同行公認或採用。
4.國家及自治區級科技項目,必須經國家或自治區進行課題(專題)驗收後,才能推薦市科技進步獎。如果承擔的國家級項目三級專題、自治區項目二級課題水平很高,能夠單獨套用,且在扣除該課題或專題後不影響總項目獲獎,在徵得項目負責單位或項目總負責人同意後,在總項目報獎前可單獨推薦市科技進步獎。
(二)引進、消化和新技術推廣套用成果:
1.必須經實踐證明是先進、成熟、實用的優秀科技成果。
2.推廣套用項目的推廣量、套用面及效益必須經主管部門(或任務下達部門)驗收、確認。
3.必須是在生產實踐中推廣套用一年以上,在組織、實施、推廣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4.已獲得科技進步獎勵的項目,在獲獎兩年以上,經大面積推廣套用後取得更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第十一條 推薦項目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推薦項目的基本條件、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資格及其排序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夠條件或有異議的項目,不得推薦。
(二)認真審查科技進步獎申報書及相關附屬檔案材料,並具體填寫推薦單位意見。
(三)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應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其它單位共同協商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並由牽頭單位負責推薦。
(四)按要求上報推薦項目的各種資料,並做到齊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為:技術(研究)報告、科技查新報告、技術標準、項目申請書及契約書、技術契約、專利證書、專業檢測報告、測試報告、用戶意見、銷售契約、論著、論文、獲其它獎勵證書等。所有材料必須按檔案管理要求正規裝訂,同時,另附市科技進步獎申報書和市科技成果評定證書。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中介機構負責推薦獎勵項目的初審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市科技進步獎勵範圍及推薦要求的。
(二)重複報獎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資料不齊全、填寫不規範、內容不翔實、印刷不清楚的。
(五)對推薦獎勵項目有異議的。
(六)資料未按科技檔案歸檔要求列印、裝訂的。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各等級市科技進步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特等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整體技術水平達到同行業的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很大,並有重大的創新,取得很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對克拉瑪依的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2.研究工作系統、完整、理論上有突破性進展,主要研究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多項自主智慧財產權,在學術上有重大價值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效果非常顯著。
3.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推廣難度很大,推廣規模大、推廣套用率達到應推廣範圍的70%以上,並在推廣中有重大創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年創利稅2000萬元以上。
(二)一等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整體技術水平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大,有重大的創新,取得很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對克拉瑪依的開發建設及經濟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2.研究工作系統、完整、理論上取得重要進展,主要研究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在學術研究上有重要價值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推動作用,效果顯著。
3.引進、消化和推廣套用新技術點多面廣,推廣難度大,推廣套用率達到應推廣套用範圍60%以上,並在推廣中有大的創新,後續改進成果顯著,取得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年創利稅1000萬元以上。
(三)二等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整體技術達到國內或本行業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有創新且實用,性能穩定可靠,並取得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2.研究工作比較系統、完整,理論上有重要的發展,主要研究成果達到國內或本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學術上有重要價值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3.推廣面及套用數量都比較大,推廣難度大,推廣套用率達到應推廣套用範圍的50%以上,並在推廣套用過程中有較大的創新,取得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或年創利稅500萬元以上。
(四)三等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整體技術達到自治區先進水平或地州市領先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有創新且實用,性能穩定可靠,並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理論上有一定的發展,主要研究成果達到本行業先進水平或地州市領先水平,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3.推廣面和套用數量較大,推廣有一定難度,推廣套用率達到應推廣套用範圍的40%以上,並取得了較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或年創利稅100萬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 主要完成人,是指對科研、新技術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實施者、組織者、技術創新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大項目的總體研究方案、技術方案及實施方案的設計者。
(二)技術創新點或科學理論、新觀點、新認識的提出者。
(三)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者。
(四)關鍵技術檔案、技術研究報告的主要撰寫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劃編輯,責任編輯。
(六)在引進、消化和推廣、套用新技術過程中,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者。
(七)在引進、消化和推廣、套用新技術過程中,解決重大難題的組織協調者,提供新技術並且為開發、推廣新技術的主要實施者。
第十五條 在主要完成人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應嚴格控制,僅從事項目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條 主要完成單位是指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並在項目的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設備等條件,或在投產、套用及推廣實施過程中提供物質技術條件,對項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單位。
第十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應嚴格按照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大小排序,嚴禁以職務、職稱、資歷、年齡大小等論資排輩。
第十八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限額:特等獎不超過11人,也可申報集體獎;一等獎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第十九條 獲市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成果專業分布情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對初審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書面評審意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匯總,提交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單位的專家不得作為評審專家組的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審定程式:
(一)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報告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情況。
(二)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推薦的特等獎、一等獎項目組織答辯(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會進行答辯)。
(三)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確定市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及等級,獲獎項目及等級須得到超過到會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第七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審定的獎勵項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告。凡對公告的擬獎勵項目有異議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對擬獎勵項目的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項目關鍵技術的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申報書填寫不實的意見,稱為實質性異議;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見,稱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如需要保密者,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辦法所述異議情況的,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若情況屬實,證據確鑿,經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批准,撤消獎勵,並按情節輕重,對推薦單位或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或通報。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自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處理完畢的異議項目,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待異議處理完畢後,次年可重新推薦。

第八章

獎金及分配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進步獎所需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專款撥付,在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每項獎金分別為:特等獎10萬元,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進步獎獎金應按參與項目研究和成果轉化套用人員所做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其中,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數額,應占獎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二條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獎金原則上發放給推薦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由其負責與其它完成單位協商分配。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獎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九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科技進步獎的單位和公民,尚未授獎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審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公開通報。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獲獎資格。同時,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科技成果套用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與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七條 參與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條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落選項目,如在後續改進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創新和進展,二年後推薦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再次推薦。
第三十九條 專業評審組認為項目的核心內容已具備了獎勵條件,但尚需補充某些資料或證明檔案的,可以緩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緩評項目和緩評理由通知推薦單位,推薦單位在做好有關工作後,可根據本辦法再次推薦。
第四十條 推薦市科技進步獎的項目,項目完成單位應按規定數額交納評審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新克政發〔2004〕60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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