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武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武岡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施行地區:武岡市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邵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武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經實施後,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經實施套用,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或者邵陽市內領先水平,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七)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 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對推薦材料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具體評審規則和標準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評審應當堅持標準,寧缺勿濫。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獎勵等級的決議和公眾意見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為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0.5萬元,三等獎0.3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安排。
第十五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註銷證書。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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