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邯鄲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6年1月2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6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通過時間:2006年1月26日
  • 地區:邯鄲市
  • 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起
邯鄲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6年1月2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6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再設立其它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凡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予等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項。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獎勵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報與推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以申報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和引進、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特殊建樹的。
第八條 推薦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體項目必須已獲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並有重大創新和發展;
(二)推薦集體獎勵的,主體項目完成後還須有一項以上與主體項目相關的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或通過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
(三)推薦個人獎勵的,提名人必須是主體項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時除主體項目外提名人還須有一項以上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勵或通過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並徵得其他主研人員同意的與主體項目相關的成果。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要科學發現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重要科學發現是指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者對推動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的,技術發明是指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中,實現重要科學技術創新取得國內先進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經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率先套用新技術、新方法,使工程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已實施的重大專利技術成果。本條第(五)項規定的獎勵,只授予組織,但在完成該項目中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可推薦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獎勵。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個人、組織)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方面的專家;
(四)中直、省部屬駐邯單位和駐邯部隊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門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一條 推薦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的評價材料。同一成果在評審年度內只能推薦一類獎項。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報人在十五日內予以補正,申報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章 評審與授予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授予集體或個人,集體獎每項獲獎人員最高限額為15名,每次評審授獎集體或個人不超過4項;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項獲獎人員最高限額分別為一等獎為前10名、二等獎為前7名、三等獎為前5名,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由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家、學者組成: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的科學技術發展動態;
(四)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年調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設立若干行業評審組,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本專業範圍內的推薦材料進行初評。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總評,提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意見。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獲獎項目及等級的意見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應及時在《邯鄲日報》和相關網站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公告內容向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覆核予以維持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申報的參評項目,經評審沒有符合獲獎條件的,相應獎項空缺。
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二、三等獎的比例應控制在20%、30%、50%以內。
第二十一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報導,營造技術創新的氛圍;物質獎勵除頒發證書外,並按下列標準頒發獎金: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10萬元;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分別為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0.5萬元。
科學技術獎的獎勵額度應隨著市財政收入的增長適時調整提高。
第二十二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並在市級預算安排的科學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結果,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剽竊、假冒、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取消相應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行政主管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面向全社會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評審資格,並將情況通報給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科學技術獎勵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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