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22年8月4日,江西省科學技術廳印發《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贛科規字〔2022〕3 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5號令修正),現將修改後的《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4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聚焦“四個面向”,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傾向,不簡單以論文數量、項目多少、頭銜高低等作為前置條件和評價依據,堅持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獎勵導向,全面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和文化價值,進一步激發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推動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建設。
第四條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省科技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為江西省作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各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作為省科技獎的候選單位。
第六條 省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除外)所授予的個人或者組織,是指在贛的個人、組織,或與在贛個人、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個人或組織。
第七條 省科技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技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審定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第一節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一)所稱“在本省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成就的”,是指候選人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對自然規律、特徵取得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曾獲得國家級或國際上重要科技獎勵,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二)所稱“在本省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是指候選人在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高新技術或傳統產業領域,通過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等一系列科學技術活動,實現了產業化,引起該領域的重大技術跨越,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或最佳化升級,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並已取得國家級科技獎勵。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以下稱特別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愛國敬業、品德高尚、勇攀高峰、敢為人先的科學家精神,並仍在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得到國內外科技界和社會各界高度認可的在贛中國公民。
第十三條 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不重複授獎。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較大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上、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技術手段上有創新;
(二)在學術上處於國內領先或以上水平;
(三)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建立了新的學科,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已產生重要影響。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公開發行的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七條 所發表的論著必須與提名獎勵項目的主要內容相一致。主要論著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是在贛的單位或組織,第一完成人必須是在贛工作的個人。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的學術思想、研究思路和方案;
(二)發現了重要的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其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並進行綜合分析等。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特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一等獎、二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學術上為國際領先水平,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的引用或套用,極大地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建立了新的學科,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和深遠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較廣泛引用或套用,較大地推動了本學科和相關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取得特別重大科學突破、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節 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種等;所稱的“工藝”是指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所稱的“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所稱的“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集成。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已獲國家發明專利;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出版物、媒體及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並經國家指定的技術發明獎權威檢索機構檢索為國內外首創。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二)所稱的“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規模化套用二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套用效果。
第二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且第一完成人必須是在贛工作的個人。
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特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一等獎、二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二十六條 在國外、省外或駐贛外資機構完成的重大技術發明,原則上應已在本省實施,其智慧財產權歸在贛個人或組織所有,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可以提名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七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完成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較大的推動了相關領域或行業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然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或行業的技術進步有明顯的推動作用,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一)所稱的“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推廣活動中,完成具有很大市場實用價值的新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推廣套用。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二)所稱的“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廣套用。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三)所稱的“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了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礎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稱科技進步獎)重大工程項目類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個人,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第三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所稱的“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是指該項目技術成熟,並經二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第三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實質性、創造性的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候選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第一完成單位必須是在贛單位或組織。
第三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特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20人,單位不超過15個;一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
第三十六條 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均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產生了重大作用,創造了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本省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明顯地推動了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創造了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對本省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在本省套用占可套用面的比例很大,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本省的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接近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並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在本省套用占可套用面的比例較大,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本省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較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類
聯合攻關,協作程度很高,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科技發展和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聯合攻關,協作程度較高,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本行業的科技發展和本省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四)科普類
在選題內容、表現形式、創作手法、展示技術、演繹方式上有重大創新,創作難度大、可讀性強、普及程度高、帶動作用強,對提升國民科學素質作出了重大貢獻,產生了顯著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選題內容、表現形式、創作手法、展示技術、演繹方式上有較大創新,創作難度較大、可讀性較強、普及程度較高、帶動作用較強,對提升國民科學素質作出了較大貢獻,產生了較顯著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多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三十八條 被授予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外國人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在贛的公民或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對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二)在向在贛的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措施、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本省科技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本省的科學事業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十九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申報的合格項目數達到3項即可設立評審組評審。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2個。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四十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對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五)研究、解決省科技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13至17人組成。主任委員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廳長和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秘書長1人。委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任期內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省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如有變動則自然替補。
第四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特別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等省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各種類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省科技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為完善省科技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與建議。
第四十三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由獎勵委員會核准聘任。
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為保證評審工作的連續性,下屆委員中應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上屆委員。
第四十四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自然科學獎可以設立若干個學科評審組;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可設立若干個專業評審組。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學科(專業)範圍內的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3人,委員若干人。組長一般由相應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擔任。學科(專業)評審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
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省科技獎提名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人選中遴選學科(專業)評審組的成員。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時,可以由相關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委員代替,並享有與其他委員同等的權利。具體人選由獎勵辦公室提名,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各評審委員會變動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七分之一。
第四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應秉公辦事,在評審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門和單位,只對省人民政府負責。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的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各評審委員會應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二)所列提名單位的提名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四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三)所稱“其他單位”,是指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具備提名資格的省級專業學會、全省性行業協會(聯合會)和其他部門等;所稱的“專家”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得者,年齡不超過(含)70周歲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完成人和江西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第五十條 省科技獎的申報提名程式,原則上按照候選項目第一完成單位(人)的直屬或屬地關係逐級申報,經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提名單位審查合格後提名。
中央在贛單位完成的項目,可以按照屬地關係或行業歸口關係或代管關係申報提名。
第五十一條 省科技獎實行提名制度。提名者向獎勵辦公室正式提名前,應徵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獎人,可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除上述專家外的“專家”,可以每年度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名)所熟悉的學科(專業)的省科技獎。
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完成人,並應迴避本人提名項目所在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含網評組)的評審活動。2名以上(含2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提名項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超過1人。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第五十二條 提名者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合理選擇提名獎種和等級進行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有效性負責,並在提名、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者,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提名者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省獎勵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提名。
由專家學者提名的項目,在答辯評審環節,提名專家學者應參與答辯。由組織機構或部門提名的項目,應有提名機構或部門相關負責人參與答辯,或委託相關人員代為參與答辯。
第五十三條 提名者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在提名時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每項提名所提出的迴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2人。
第五十四條 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在國外、省外以及我省個人在國內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本省獎勵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其提出和完成,並享有有關智慧財產權,對本省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名為本省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單位。
第五十五條 省科技獎僅授予民用或者軍民兩用項目。
項目不得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秘密。
第五十六條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提名參加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政府科技獎勵的,不得再提名參加省科技獎評審。
系統性的科技項目,總項目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政府科技獎勵的,子項目不得再提名省科技獎(科技進步獎重大工程項目類除外,按本細則第三十一條執行);對總項目中已經獨立套用的子項目,總項目未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政府科技獎勵的,經徵得總項目第一主持單位同意,可以單獨提名參加省科技獎評審,但總項目被提名參加省科技獎評審時不得含有該子項目的內容。
當年度項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複提名或被多個組織、部門聯合提名。
第五十七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的完成人參與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上兩個年度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為本年度省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的完成人。
項目第一完成人的主要工作原則上應在江西省境內完成,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應為在江西省登記註冊或江西省所屬的獨立法人。
第五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農藥、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參加省科技獎評審。
第五十九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人、完成單位等方面爭議並正處於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程式中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提名參加省科技獎評審。
第六十條 經評定為緩評項目的省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解決了緩評原因中的問題,可按規定重新提名。其他經評定未授獎的省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時隔一年後可以再次重新提名。
第六十一條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經初評推薦或評審委員會複評推薦後主動要求退出後續評審的,由提名者以書面方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經批准退出評審的,如果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重新提名省科技獎,須時隔一年以上。
第六十二條 符合獎勵辦法第十五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提名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提名申請、提名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提名材料,獎勵辦公室可以要求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之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退回提名者。
第六十三條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提名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第六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報紙或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通過形式審查的省科技獎候選單位、候選人及項目和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的評審結果。第五章 評 審
第六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並經公布後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提名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特別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提名材料,由獎勵辦公室直接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六十六條 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和評審委員會複審可以採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獎勵辦公室負責制定省科技獎的定量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十七條 對通過初評且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六十八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徵詢省政府涉外職能部門、有關機構或者駐外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特別貢獻獎的評審應當邀請部分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參加。
第七十條 對初評為一等獎的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專家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並向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考察報告。
第七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對經公布後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七十二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學科(專業)組初評。初評以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記名限額投票、打分等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初評為一、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完成網路評審工作或者到會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會議評審時,到會專家全票通過為一等獎的候選項目,具備提交各獎種評審委員會推薦特等獎資格。
(二)各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複評)。省科技獎各獎種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評審結果有效。
由評審委員會評定為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對經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後,推薦到各評審委員會的項目,推薦為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按規定進行答辯。
特別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選,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三)獎勵委員會審定。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特別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選,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第七十三條 省科技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提名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當年項目所在學科(專業)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其他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專家應當迴避。第六章 監督和異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省科學技術廳相關監督部門派員參加省科技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第七十五條 省科技獎勵接受社會監督。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及其提名者實行完成人所在單位內部公示、提名者公示、獎勵辦公室受理公示、初評入圍項目公示四輪公示制度。其中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省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受理項目和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的技術內容、有關評價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提名者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對候選項目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七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在收到異議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第七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以及跨部門的非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提名者協助。提名者在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提名者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目不提交後續評審。
第八十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八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先徵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八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相關的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提名者。
第八十三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後續評審。
第八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相關監督部門對省科技獎的評審活動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技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可向省科學技術廳相關監督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在省科技獎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候選人、候選單位、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分別情況給予或者建議有關方面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在一定年限內取消評審資格的處理。
第八十五條 省科技獎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省科學技術廳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組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八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獲獎單位、獲獎項目、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七條 特別貢獻獎報請省人民政府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獎金。
特別貢獻獎獎金100萬元,全部屬獲獎人個人所得。
第八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特等獎獎金50萬元,一等獎獎金20萬元,二等獎獎金10萬元。
第八十九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九十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獎金分別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獲得榮譽證書的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的獎金不低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主要完成人員和參研人員所得的獎金不低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對項目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獎金不超過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獲獎項目的獎金應當如數發給個人,各級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的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一等獎及以上項目總數不超過獎勵項目總數的25%。
特等獎獎勵項目數不超過4項,其中自然科學獎不超過1項,技術發明獎不超過1項,科技進步獎不超過2項。沒有符合特等獎條件的項目時,可以空缺。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省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贛科發成字〔2010〕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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