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是江西省科技領域綜合類地方性法規,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24年1月1日
發布信息,修訂條例,修改情況,條例解讀,修訂意義,條例草案,調研情況,相關報導,專題學習,

發布信息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
《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修訂版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修訂條例

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引導
第三章 科技創新主體
第四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七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技創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及其成果轉化推廣套用等活動以及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發揮政府的促進和保障作用,調動各類創新主體活力;堅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通過市場需求引導創新資源有效配置;堅持開放合作,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資源的統籌,最佳化資源配置,制定、實施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推動科技創新工作跨部門、跨區域協同聯動,確定重大科技項目布局,健全科技創新考核制度,促進和保障科技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機制,最佳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加大科技創新投入,保障科技創新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推進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
鼓勵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全社會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弘揚崇尚科學、鼓勵探索、敢於創新、寬鬆包容的社會風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科技倫理審查監管。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八條 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章 科技創新引導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技計畫管理,完善科技評價制度,引導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推動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最佳化基礎研究布局,組織構建基礎研究平台,引導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聚焦本省電子信息、有色金屬、裝備製造、新能源、航空、醫藥等製造業重點產業鏈,以及數字經濟、現代農業等重點領域中的核心科學問題,加強套用基礎研究,提升基礎軟硬體、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等供給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按照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與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建設要求相適應。
第十二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圍繞本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鏈布局創新鏈,統籌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速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對鄉村振興的支撐作用,結合實際建設高水平農業科技創新平台,支持生物育種、農產品精深加工技術創新,支持開展現代種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治理等技術攻關和推廣套用,支持適合丘陵山區的高端智慧型農機裝備自主研發製造與套用。
鼓勵和引導農業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開展農業科技服務;發展各類農業創新創業平台,推進產業融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對保障人民健康、發展衛生健康事業和產業的支撐作用,鼓勵衛生健康相關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核心技術突破、重大傳染病應對、常見多發疾病防控、醫藥健康產品研發、新型主動健康服務等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支持建設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鼓勵和支持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數位技術創新套用,促進數位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依法開展數據資源流通、套用、開發等活動,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十七條 引導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參與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採用。
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已頒布實施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制定中起主導作用的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利用科技創新成果在國際標準、國內標準研製平台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實質性參與國際、國內標準研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章 科技創新主體
第十八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鼓勵和支持企業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各類創新平台,開展面向市場和產業化套用的研究開發活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組織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項目。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壯大科技型企業群體,培育具有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加強對高成長性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高技術、高成長、高附加值企業開展內部創業,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推進開放協同創新,按照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科技創新考核制度,將科技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範圍,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相對上年的增量視同企業業績利潤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最佳化調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規模結構,推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增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研究能力,建設具有江西特色和優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估機制,根據機構性質、從事科研活動類型,分類建立評估指標和評估方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規定在資金、項目、人才引進、職稱評聘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條 支持高等學校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鼓勵高等學校開展高水平探索研究,組織和參與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的建設,加強與國家科技戰略部署的銜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對於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在項目、資金等方面按照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本省應當圍繞重大科學前沿、重大科技任務和重大科學工程,布局建設一批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加強科研基礎條件支撐。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完善服務保障機制,支持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支持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第四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十六條 本省應當深化科技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創新人才和團隊的梯隊培養、發現、引進、使用、評價機制,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加大創新人才培養力度,建立創新型人才培養機制和各類人才培養平台,開展崗位實踐、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學術交流等人才培訓活動。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結合本省創新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培養急需、緊缺的創新人才。支持高等學校以促進產學研用融合為導向,增設特色專業。
鼓勵用人單位加強關鍵領域高層次人才隊伍的培養,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機制,培養造就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鏈條培養制度,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探索建立青年科技人才發現、遴選和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培養機制。
支持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破格參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評聘,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擔任省級重大科技研發專項、重點研發計畫、重大平台基地等負責人和骨幹的比例。省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發經費中用於支持青年科研人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年度預算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人才培養計畫,組織開展基層農業科學技術人員定期培訓,健全基層農業科技推廣人員職稱評定製度,創新農業科研人才激勵機制,提高農業科學技術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待遇。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引進、留用科技創新人才的政策措施,加大科技創新人才的引進、留用力度。
鼓勵用人單位引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在編制管理、職稱評審、崗位聘任、工資待遇、項目資助、榮譽表彰等方面按照本省有關政策給予支持。對特定人才可以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引進。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貼。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通過技術指導、崗位顧問、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本省工作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並在本省轉化落地且成果顯著的,經認定,可以享受本省同類別高層次人才待遇。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以及院士專家工作站,吸引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從事科技創新。
用人單位在省外設立人才飛地全職引進、成果在本省轉化的高層次人才,相關待遇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基層、服務企業的長效機制。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及其他組織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園區和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和成果轉化活動。
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服務基層、園區和企業期間,其原崗位保留不變,工資、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的晉升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有突出貢獻者,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
第三十二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衝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工作,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獲取相應獎酬金。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為其繼續提供科研實驗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定評價周期,形成有利於科學技術人員潛心研究和創新的人才評價體系。
科學技術人員的研發成果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等應當作為考核、職稱評價或者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人才評價工作的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最佳化收入結構,建立工資穩定增長機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水平,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鼓勵國有企業對科技創新人才實行市場化薪酬制度,事業單位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人才可參考人才市場價格合理確定薪酬水平。對聘用的科技創新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薪酬方式。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為科技創新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保障和戶籍辦理、子女入學入托、配偶就業、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通過貸款貼息、信貸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資金引導方式,支持和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應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度。
支持和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利用各類人才與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在本省實施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創新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創新成果約定智慧財產權目標和實施轉化期限,並在項目驗收時對約定事項進行考核評價。
利用省級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創新成果,項目承擔者應當在項目驗收之後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對科技創新項目完成後形成的成果及時進行受理、登記,定期編制科技創新成果公報,向社會發布科技創新成果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可以不少於十年。
第三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未規定、也未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獎勵和報酬。
鼓勵企業參照前款規定,對在科技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互聯互通、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建設,提供成果登記、查詢、篩選、對接、洽談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設立高水平的技術轉移轉化機構和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實施績效評估及動態管理,對績效評價優秀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補,鼓勵其開展專業的諮詢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的研發套用,完善研製、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範套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最佳化創新區域布局,加強科技創新區域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協同創新體系建設,促進創新要素自由流動,聯合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共建產業技術創新平台,完善技術轉移體系,推動科技資源和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提升區域協同創新能力。
第四十四條 省、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和保障鄱陽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支持示範區在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成果、協同開放等領域先行先試,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創新發展。
建設以南昌都市圈為核心的中部地區科技創新中心,集聚創新資源,構建支撐高質量發展現代化產業體系。
支持贛江新區引進高水平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培育創新創業載體,建立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建設省級以上區域科技創新中心。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產業優勢,創建各具特色的科創城,推動科技創新資源向科創城集聚,發揮集聚效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特徵、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等基礎條件推進創新型城市、創新型縣(市)建設。
第四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同創新,擴大開放合作,加強對外科技合作交流,積極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畫;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創新資源對接;深化贛鄂湘科技合作,與大院大所、名校名企開展科技合作。
第七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科技管理能力,健全省、市、縣三級科技創新組織管理體系,在人員、經費上給予保障。
第四十八條 本省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逐步提高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健全財政性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最佳化經費投入結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支出作為重點優先安排,發揮財政性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績效,激勵各類創新主體加大科技創新研發投入。
第四十九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一)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四)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五)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建設發展;
(六)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七)科學技術普及;
(八)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的事項。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設立科技發展基金,資助創新主體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
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國際聯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營利性基金,資助科技創新活動。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支持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公共投資計畫,統籌資金用於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中間試驗基地等科研基地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優先保障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設合理用地。
第五十二條 下列創新主體或者活動,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五)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者科學技術普及的用品;
(六)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畫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七)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基地等開展面向公眾開放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八)捐贈資助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其他主體或者活動。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制定科技資源開放已分享資料夾,並每兩年更新一次。列入目錄的科技資源,其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合理範圍內實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科技資源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科技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提供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最佳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省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促進技術和資本相結合的對接融合機制,引導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創業投資服務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面向科技型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貿易融資、產業鏈融資等融資服務,並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鼓勵、推動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支持企業上市、發行債券。
第五十六條 科學技術人員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研究開發項目,有證據能夠證明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績效管理,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加強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五十八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科研人員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選擇,調整科研方案和技術路線。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和承擔單位應當最佳化科研經費管理,按照規定下放預算調劑權,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管理,開展科研誠信等級評價,建立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和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推進監督與誠信管理結果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科研違規失信行為查處機制,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統計調查制度,強化協調機制,形成統計合力,掌握省內科學技術活動基本情況,完善統計指標和統計方法,對全省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水平和績效等進行統計監測和分析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科技創新主要統計指標。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報告制度。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創新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項目主管機構提交報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科技資源管理單位不依法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一審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對草案的意見。8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科技廳赴南昌高新區、新余市進行調研。9月6日召開座談會,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9月10日,法工委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9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魏小琴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考慮到草案第四條對科技創新工作主要原則的表述在草案第三條已有體現,無需重複,且有些原則,如政府支持、統籌協調、改革開放等不是科技創新工作特有的原則,適用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因此,建議刪除草案第四條。
二、根據委員和基層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增設了第二款,補充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內容。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對草案第十三條主要作了三處修改:一是刪除了第二款中有關引導支持企業建立科技創新平台的規定,理由是該內容已被第一款包含。同時將第二款有關省屬國有工業企業等應當建立研發機構的內容併入第一款。二是為體現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的內容修改後作為第二款。三是將第三款關於政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資助的內容刪除,理由是目前國家和本省對政府資助企業研發機構沒有條件的規定。
四、根據委員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對草案第十七條主要作了三處修改:一是將第一款中的“直接支持”修改為“資金支持”,並刪除了“補助”的內容。二是將第二款中的“研發經費在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中列支”,修改為“實際發生的研發經費在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中列支”。三是為了使條文表述更為規範、準確,更具操作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原第二款中有關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研發經費投入比例的規定,分設兩款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刪除了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理由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給予獎勵的情形已有具體規定,而該款中的“職務發明成果所得收益”難以界定,參與協同創新團隊享有60%至95%比例的規定不盡合理,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
六、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調整,我省自今年8月1日起已實行“營改增”試點工作,有關科技活動的營業稅優惠相應改為增值稅優惠,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將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中的“營業稅”修改為“增值稅”。
七、考慮到對項目承擔者不按規定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的內容,不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因此,刪除了草案第四十九條。
八、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刪除了草案第五十一條關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等規定,這是考慮該法律責任對應的行為規範中並無大型儀器設施管理單位的表述,且《科技進步法》對不履行科技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處罰中,也無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的上述處罰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解讀

《條例》緊密結合江西實際,立足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立足江西特色產業、迫切需要和長遠需求,抓關鍵、補短板、強弱項,調整和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度。
《條例》確立新的指導方針,明確省政府要發揮省級層面統籌科技發展布局,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增強創新整體效能作用;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
《條例》強化科技創新引導,引導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推動原始創新,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的比例。同時,《條例》還聚焦該省重點產業、主導產業及其延伸產業鏈中的核心科學問題,加強套用領域基礎研究。《條例》圍繞本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鏈布局創新鏈,統籌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條例》激發科技創新主體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創新體系。此外,《條例》還建立了科技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加強創新平台建設並制定相關扶持政策。
《條例》明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立科技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健全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科技領軍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壯大科技型企業群體。
《條例》提出,深化科技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創新人才和團隊的梯隊培養、發現、引進、使用和評價機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結合本省創新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培養急需、緊缺的創新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增設特色型科技創新人才專業。鼓勵用人單位引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在編制管理、職稱評審等方面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修訂意義

作為江西省科技領域綜合類地方性法規,《條例》的修訂,把科技創新擺在該省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為建設科技強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我省要實現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必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由資源驅動為主向創新驅動為主轉變,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省委、省政府對科技工作十分重視,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動了我省科技事業的發展。目前,我省科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確立;二是科技創新投入不足;三是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這些問題還成為制約我省科技創新的重要因素。為進一步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激發全社會創造活力,有必要認真總結過去的經驗,學習借鑑兄弟省市有效的做法,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依靠法制促進我省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二、起草經過
草案送審稿由我廳起草。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國資委、省編委辦、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廳、省教育廳、省國防科工辦、省統計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保監會江西監管局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到萍鄉市、南昌市進行調研,到陝西省、甘肅省進行學習考察,並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
6月24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促進科技創新,必須建立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為此,草案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創新體系(第三條);二是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第十二條);三是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技術研發能力建設,鼓勵企業獨自設立或者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第十三條);四是對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實行優惠政策,為企業技術創新獲得資金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十九條)。
(二)關於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為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草案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費補貼和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二是規定科技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向社會發布科技創新成果有關信息,方便企事業單位進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三是規定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可以採取成果折股、智慧財產權入股、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股權和分紅激勵(第二十四條);四是規定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深入各類園區和特色產業基地開展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第二十七條)。五是規定建立科技公共服務購買制度(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為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從制度上保障科技創新人才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草案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並實施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培養、引進人才的扶持機制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人才培養選拔制度,實施重點科技創新人才工程(第二十九條);二是規定政府應當為創新人才在企業設立、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第三十條第一款);三是規定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工作。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和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可以保留原單位身份三年(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科技創新保障
為加強科技創新的保障,草案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財政用於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及占財政支出的比例(第三十八條);二是規定設立了財政性專項基金和資金扶持科技創新(第三十九條);三是規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優先列入省重大建設項目調度會議調度,優先安排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第四十條);四是規定了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享受的稅收優惠(第四十二條);五是規定建立促進技術和資本相結合的對接融合機制,支持金融和擔保機構面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融資服務,引導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科技型企業。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支持企業上市、發行債券(第四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調研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對草案的意見。針對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初審報告所提的主要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並制定了詳細的調研提綱。8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科技廳赴南昌、新余兩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意見和建議。9月6日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現將調研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科技投入
(一)政府科技經費投入
草案第三十八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技投入體系,建立政府科技經費投入穩定增長機製作了規定,其中第二款規定,到2015年,省級財政科技撥款占省級財政支出比例達到2.5%,市、縣(市、區)地方財政科技撥款占地方財政支出比例達到2%。
不少地方和單位認為,目前我省各級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比例普遍偏低,其中省級財政科技撥款占省級財政支出比例僅為2.2%,和周邊省份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如浙江省級達到8%,使得政府對科技創新的引導作用和調動全社會科技資源配置的能力受到限制,這是我省科技創新工作遇到的瓶頸之一,草案對各級政府科技投入作出硬性規定十分必要。對草案該規定有兩種意見:一是考慮到法規施行的長期性,我省科技創新工作需要不斷加強,建議補充“以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其比例應當逐步增長”的內容。二是有些設區的市提出,到2015年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比例達到2%有困難;有些部門認為,法規僅規定到2015年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例,不夠規範、科學。
經研究,考慮到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推進科技協同創新的決定》(贛發〔2012〕12號)明確要求到2015年,省級財政科技撥款占省級財政支出比例達到2.5%,市、縣(市、區)地方財政科技撥款占地方財政支出比例達到2%。為與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相協調,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將草案相關內容修改為:“自2015年起,省級財政科技撥款占省級財政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5%,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科技撥款占地方財政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
(二)企業研發經費投入
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銷售收入不同,研發經費提取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度銷售收入的3%至6%,創新型企業按照主營業務收入不同,研發經費提取比例應當不低於主營業務收入的2%至3%。
基層同志提出,研發經費投入達到規定比例是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必要條件,認定之後研發經費投入是否還要繼續執行這個比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還有同志認為,不低於3%至6%和不低於2%至3%的表述不準確,“不低於”應當是相對一個絕對數,而不是一個幅度,否則實際操作會帶來問題,如不低於3%至6%,意味著在3%至6%之間任意執行一個比例即可。
經研究認為,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體,研發經費投入是技術創新的物質基礎,是企業在技術上保持領先並能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研發經費投入達到規定比例,既是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條件之一,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稱號得以繼續保持的條件之一,法規對此予以明確非常必要。為了使條文表述更為規範、準確,更具操作性,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有關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研發經費投入比例的規定,分設兩款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二、關於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
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成果所得收益,參與協同創新團隊享有60%至95%的比例。”一些部門和企業認為,該款中的“職務發明成果所得收益”包括哪些方面難以界定,如何計算也不明確,很難操作。
據了解,該款是借鑑《深化南京國家科技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建設打造中國人才與創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一條,但南京的這些政策措施僅適用南京紫金科技創業特別社區等三個園區,實施時間不長,效果有待檢驗,且所得收益既包括科技成果轉讓他人所得的淨收入,也包括自行實施轉化所得利潤,籠統規定效果有待檢驗,且所得收益既包括科技成果轉讓他人所得的淨收入,也包括自行實施轉化所得利潤,籠統規定參與協同創新團隊享有60%至95%的比例,既不合理,也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獎勵比例不一致。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該款內容。
三、關於稅收優惠
有的部門提出,我省高新技術企業有400多家,在中部地區最少,且新產品研發能力不強,建議借鑑重慶的做法,在草案第五章科技創新保障中增加一條,補充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和新產品新增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用於獎勵企業科研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內容。
鑒於該內容涉及稅收政策,法工委就此內容專函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的意見。省財政廳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檔案精神,稅款徵收後不得變相實行稅收返還,政府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投入,應主要根據財政預算安排給予支持。省政府法制辦提出,條例徵求意見稿曾有類似規定,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根據財政部門的上述意見刪除了該內容,建議尊重財政部門的意見。考慮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不得在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許可權之外,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並要求各地對本地區越權減免稅、稅收先征後返等變相減免稅情況進行清理。經研究認為,從企業所得稅和新增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拿出一部分以獎勵的形式給企業,屬於稅收先征後返變相減免稅,且根據立法法規定,有關稅收基本制度屬國家立法許可權,地方立法無權規定,因此,沒有補充這條意見。
四、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對項目承擔者不按規定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省直有關部門的同志認為,通報批評是由主管機關對某一個單位或者個人以發通報的方式進行批評,以示警戒,要求被通報者和大家吸取教訓,是揭露系統內違紀問題,嚴肅紀律,加強教育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並不是一種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不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經研究認為,對不按照規定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即可,不需要法規來規範,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草案第四十九條。
草案第五十二條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技資金和基金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基層同志認為該表述過於籠統,不好操作。考慮到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資金的行為,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容較多,《科學技術進步法》對此類違法行為的罰則也未作具體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對此未作補充,將該條中的“依法”,明確為“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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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江西的重大戰略舉措。要持續、有效地促進科技創新活動,必須依法進行。2013年9月26日,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於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包括七章五十二條,內容涉及科技創新引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科技創新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
《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是我省首部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是我省科技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本法規的實施對於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實現創新升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專題學習

2月16日,春節前夕,撫州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開展學法講座,專題學習《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市政府全體領導及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席。張和平市長主持並作重要講話,市科技局局長顧勝和就《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作解讀。
顧勝和在簡單介紹《條例》出台背景後,著重從科技創新引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科技創新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系統解讀。《條例》是我省第一部促進科技創新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於2013年9月26日經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內容包括總則、促進措施、智慧財產權、科技人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它明確規定了促進科技創新的責任主體,強化了科技創新引導、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明確了促進科技創新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條例》是江西省科技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科技創新推進工作的法律依據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對於促進我省創新發展規範化、科技投入法制化、科技計畫制度化、科技管理服務科學化等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顧勝和還結合工作實際,介紹了撫州市在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績。他表示,《條例》的頒布是建設創新型江西的重大舉措,也是我省科技創新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市科技局作為科技管理部門,更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帶頭深入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重要內容和精神實質,認真抓好《條例》學習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努力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張和平市長發表了重要講話。他指出,科技創新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撫州的重大戰略舉措。要持續、有效地促進科技創新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為進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必須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精神,依靠法制促進我市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張和平強調,打造發展“升級版”有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的需要和條件,全市上下要形成鼓勵科技創新的濃厚氛圍,充分挖掘科技創新的潛力。要搭建科技創新平台,特別是撫州高新區要發揮引領作用,在科技創新工作中有所作為。要加強協同創新,發揮人才優勢,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對接,讓科研院所的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要不斷強化企業創新,鼓勵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主體。要不斷加大科技創新的資金和政策投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成果的加速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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