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設立與整合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發揮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設立與整合、管理與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指的開發區,包括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開發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
第三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群發展、節約集約、特色發展的原則,全面推進開發區的智慧化、綠色化、服務化,提升開發區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管理水平,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將開發區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的引領區、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先行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集聚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的示範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
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統籌負責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分別負責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的具體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按照增強開發區功能優勢、加快轉型升級,形成經濟成長新動能的要求,組織編制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產業布局、發展方向和管理體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建設運營模式和保障措施。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設區的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空間布局、產業特色、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並報派出開發區管理機構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相關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開發區應當加強產業集群建設,明確主攻產業方向,通過強化產業鏈條、扶持重大項目、支持科技研發等措施,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高端產業集聚發展。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質量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第八條 禁止在開發區建設下列項目:
(一)採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的;
(二)生產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產品的;
(三)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開發區用地應當納入所在地市、縣(市、區)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依據開發區
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新增工業和生產性服務用地計畫原則上安排在開發區。
第十條 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升
土地產出率。
對開發區內的閒置用地依法處置。
對開發區內的低效等存量建設用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收購儲備、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進行再開發。
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對土地進行再開發,涉及原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可採取規定方式辦理並按照市場價繳納
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一條 開發區應當統籌地上地下有序開發,推行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間。
第十二條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融資平台,在債務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多樣化的融資模式。
鼓勵政府依法和社會資本合作進行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在現有的開發區中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
第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推動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清潔生產,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第十五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執行產業政策、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等規定。
第三章 設立與整合
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設立、升級、名稱變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調整,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條件。
第十七條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和統計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八條 國家級開發區的設立、擴區和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省商務、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九條 開發區名稱變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調整,按照設立申報程式報請批准。
第二十條 開發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或者託管區位相鄰、產業相近的開發區,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開發區發展格局。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未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的產業基地、工業小區、產業區等規模較小、布局分散的開發板塊進行清理、整合、撤銷,由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的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根據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於中心城區、工業化比重低的開發區,可以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和交流,可以採取聯合共建、委託管理等形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開發區綜合考評制度。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到位、發展滯後等考核結果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者無法整改的開發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併整合。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開發區實行管理。
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由縣級人民政府派出,但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的除外。
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理。
鼓勵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建立平台公司等市場化運行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設區的市開發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健全招商引資制度,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提升招商引資工作專業化水平;
(三)制定創新創業政策,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四)依法對開發區許可權範圍內的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
(五)協調落實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引導、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難題;
(七)法律、法規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鼓勵開發區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管理機構與運營企業分離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賦予其享有設區的市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賦予其享有相應的省經濟管理許可權。
對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賦予其享有縣(市、區)經濟管理許可權。
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賦予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制定清單對外公布。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應當依託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必要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許可權。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和承擔能力,可以依法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開發區管理機構經依法批准可以整合內部執法機構,設立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批准有關部門向開發區派駐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合理設定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限額內,自主調整內設機構,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
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現有支持開發區發展方面的資金,重點支持開發區
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專項資金應當向開發區傾斜,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等各類基金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在開發區。
第三十二條 創新開發區選人用人機制,鼓勵開發區實行檔案封存、員額總控、全員聘任、以崗定薪、績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崗位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相關辦法,為人才簽證、停留與居留、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探索實行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高級職稱直聘制度。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特殊人才,可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支持
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的發展。
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政務服務水平,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資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一站式、代辦制等優質、便捷服務。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對受理的許可權範圍外的審批事項,負責統一向審批部門轉報。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批准開發區可以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改革,集中承辦審批事項。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速科技成果的轉移和轉化。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全鏈式服務體系,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支持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優質便利服務。
第四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維權、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維權訴求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受理的屬於開發區管理機構職責範圍內的維權、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開發區管理機構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上報的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者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影響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江西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開發區是全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主戰場、主力軍,現有的107家開發區,投產工業企業數占全省70%以上,工業增加值、實際利用外資、高新企業數占全省80%以上,對建設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江西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開發區在轉型升級、提質增效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變化,亟需在法律層面予以規範和指導,形成新的集聚效應和增長動力,引領經濟結構最佳化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精神的迫切需要。2017年1月19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各類開發區的總體指導檔案,明確提出要“完善開發區管理制度和提高開發區行政管理效能”“積極探索開發區法規規章建設”。目前,江蘇省、遼寧省、山西省等省份已制定出台開發區條例,加快制定我省的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的具體要求,對加快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意義重大。
二是理順開發區體制機制障礙的迫切需要。經過近30年的發展,全省開發區在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對外開放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經濟發展的主戰場、主平台作用進一步凸顯。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存在管理機構法律主體地位缺失、職責不清晰、權責不匹配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條例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法律地位、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從根本上理順體制機制障礙,為開發區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實現重大政策集成化和穩定化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工作,明確提出開發區強則江西強、開發區活則江西活、開發區旺則江西旺。2017年以來,圍繞理順工作機制、強化集群式項目滿園擴園、提升綜合效益、加強要素保障、實施“兩型三化”管理提標提檔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管長遠的重大政策和舉措,通過制定條例把政策予以法制化,有利於實現政策的集成,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二、主要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畫,草案列為2019年立法計畫項目。省發展改革委作為牽頭單位,成立了專門的起草小組,在梳理研究重大問題、對標國家重大政策和全面聽取各設區的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各開發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草案初稿,於2018年8月13日報請省政府審議。
按照立法程式,省司法廳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省委編辦、省法院、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省直部門意見,並通過入口網站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在此基礎上,深入南昌市、樟樹市進行了調研,聽取了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樟樹工業園區、豐城高新區、萍鄉經開區等園區管理機構和部分園區企業代表的意見,並赴湖南省、江蘇省進行學習考察,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根據調研、論證、協調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相關條文進行了反覆推敲和多次修改完善,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2019年4月26日第2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關於草案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草案分為5章,共38條,主要包括總則、設立與整合、規劃與建設、管理與服務、附則等方面內容,其中,總則4條、設立與整合7條、規劃與建設10條、管理與服務15條、附則2條。具體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重大問題展開。
(一)關於開發區的管理體制
理順開發區管理體制,是激發開發區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為此,草案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二是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開發區的具體指導、協調、管理、服務。三是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四是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和相關管理工作。
(二)關於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能
目前,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性質沒有上位法規定。為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範開發區管理職責,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檔案(國辦發〔2017〕7號、贛發〔2017〕30號)精神,草案主要規定:一是開發區管理機構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二是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以及最佳化投資環境和投資項目審核、備案等方面的具體職責。三是對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賦予其享有設區的市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賦予其享有相應的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省級開發區,賦予其享有縣(市、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四是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託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五是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必要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許可權。
(三)關於開發區整合最佳化
針對開發區
同質化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問題,為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開發區發展格局,推動開發區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草案規定要對開發區進行整合最佳化,具體明確了四條主要路徑: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或者託管區位相鄰、產業相近的開發區。二是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未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的產業基地、工業小區、產業區等規模較小、布局分散的多個開發板塊進行清理、整合、撤銷,由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的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三是根據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於中心城區、工業化比重低的開發區,可以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和交流,可以採取聯合共建、委託管理等形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
(四)關於提高開發區行政服務效能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發揮開發區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示範區作用,草案主要規定:一是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一站式、代辦制等優質、便捷服務。對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二是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開發區承擔能力,可以依法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整合內部執法機構,設立綜合執法機構。三是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五)關於提升開發區綜合競爭力
針對開發區生態環境要求不斷提高,產業轉型升級難度加大,開發區自主創新能力有待提升等問題,草案主要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產業布局、發展方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建設運營模式。二是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空間布局、產業特色、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三是開發區應當加強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高端產業集聚發展。四是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質量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五是開發區應當促進清潔生產,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六是對開發區在用地、人、財、物等服務保障方面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新增工業和生產性服務用地計畫原則上安排在開發區;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具備法人資格的投融資平台,探索多樣化的融資模式;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特殊人才,可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條例解讀
近日,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從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和職能,以及開發區管理體制和主管部門的職責。針對開發區
同質化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問題,要求對開發區進行整合最佳化,並明確了五條路徑。
開發區的主責主業是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條例》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編制實施相關規劃、招商引資、促進創新創業、投資項目審核備案、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服務企業等七個方面的具體職責。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根據開發區需求和承接能力,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相應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許可權;相關執法部門可以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經批准開發區可以整合設立綜合執法機構,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
為改變全省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低水平、重複建設和同質化競爭問題,《條例》明確提出,要實現開發區從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通過強化集群發展、節約集約、整合最佳化、市場化運營、綜合考評等措施,促進開發區形成布局合理、錯位發展、功能協調的發展格局。
同時,《條例》從多個方面鼓勵和支持開發區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在運行機制上,鼓勵建立管委會+平台公司等市場化運行和管理模式;鼓勵大力引進社會資本,充分發揮社會資本在開發區投融資體制、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在管理體制上,支持開發區自主調整內設機構;支持創新選人用人機制,鼓勵實行檔案封存、員額總控、全員聘任、以崗定薪、績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崗位管理辦法。
全省現有的107家開發區,投產工業企業數占全省70%以上,工業增加值、實際利用外資、高新企業數占全省80%以上。《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對加快開發區提速進位、提質增效、提檔升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