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和發展,充分發揮創新驅動重要載體作用,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保定市實際,制定《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保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1日通過,經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6日

全文

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22年12月21日保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和發展,充分發揮創新驅動重要載體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新區範圍內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高新區應當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方向,堅持創新驅動,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雄安新區建設,積極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綠色發展先行區、戰略新興產業聚集區、協同創新示範區、深化改革引領區和品質生活樣板區。
第四條高新區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高新區可以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相關改革試點政策,加強創新政策先行先試。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區建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決策協調機制,統籌規劃發展,研究解決高新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保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布局、資金安排、體制創新、試點示範、擴大開放等方面對高新區建設發展給予支持保障。
高新區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按照“一區(高新區)多園(高科技園)”的方式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六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
管委會在其管理區域內承擔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規劃、教育、文化、科技、財政、土地、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許可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管委會根據發展需要,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限額內,可以自主設立、調整內設機構,按程式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受管委會與派出部門雙重領導,以管委會管理為主,人員編制由派出單位調劑解決或者賦予管委會相應的社會管理職權,配備相應的機構和專業力量。
第八條 管委會在核定編制內享有選人用人自主權,按照有關規定決定高新區所屬行政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獎懲。
管委會應當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創新符合高新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培養、評價、交流機制。
第九條 高新區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單獨編制預決算,納入市本級預決算管理。
高新區應當與市人民政府合理劃分財政事權、支出責任,明確財政收入劃分體制,接受市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及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條 高新區應當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推行“放管服”改革、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執法改革等相關領域先行先試, 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管委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經依法授權、委託,在高新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建設,完善政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各項優惠政策、收費標準、辦事程式、服務承諾等信息;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結合發展需要,對高新區的城市建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進行統一規劃。
第十三條 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管理區域內的土地實施統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空間,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優先保障高新區發展用地需求,並根據需要擴大調整區域範圍。
第十四條 高新區建設用地應當重點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創業平台和配套設施建設。
管委會應當結合功能定位,根據產業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在土地類別、出讓年限、出讓條件、準入審核等方面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引導土地用途兼容複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
第十五條 高新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各項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作為高新區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六條 加快產城融合發展,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在高新區投資建設信息化等基礎設施,加強與市政建設接軌,完善科研、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推進安全、綠色、智慧科技園區建設;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入駐。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管委會應當統籌高新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同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第四章 創新與創業
第十八條 高新區重點發展中國電谷新能源與智慧型電網裝備製造主導產業,做強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多元化、多支撐產業體系。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高新區跨區域配置要素資源,與發展水平高的省級市級開發區實施空間和資源整合,共建產業園區,打造集中連片、聯合發展的創新共同體,輻射帶動、共贏共享,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第二十條 高新區應當加強與國際高科技園區、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國際合作科技園區;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跨境協作,鼓勵企業在境外建設工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等各類合作產業園。
第二十一條 積極爭取國家實驗室布局,培育建設一批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支持高新區以骨幹企業為主體,聯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設市場化運行的新型研發機構;對符合條件納入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序列的,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和企業科技人員在區內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
高新區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
實施瞪羚獨角獸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培育計畫,加快培育高成長性企業。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應當強化科技資源開放和共享,鼓勵園內各類主體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中間試驗服務平台等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為企業和創新創業者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專業服務。
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給予適當財政補貼,並享受國家、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應當設立科技專項資金,加大基礎和套用研究投入,支持市場主體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創新創業平台建設、技術成果交易平台建設等。
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和承擔的重大科技項目,管委會按照規定比例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激勵和保障機制,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支持國內外知名企業、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高端研究諮詢機構在高新區內建立人才培養機構,探索創新人才合作、人力資源服務模式。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應當創新政策,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以及其他組織之間人才雙向流動。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聘請區內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並支持本單位科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到區內企業及其他組織兼職兼薪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開發機構採取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他人實施、作價投資等方式轉移科技成果,或者自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在引進手續辦理、工作許可、戶籍或者居住證以及出入境手續辦理、住房保障、醫療服務、老人贍養、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建立金融風險防範聯動機制,促進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提升金融綜合服務能力,推動科技創新企業發展。
第三十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高新區設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機構在高新區開展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服務,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線上批量授信、智慧財產權交易履約擔保等新型業務模式;開發完善智慧財產權保險,落實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等相關政策。
第三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設立發展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引領帶動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提升區域創投實力,助力產業加速發展;創新國有資本創投管理機制,允許高新區內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投企業建立跟投機制。
第三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支持區內高成長企業利用科創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區開發建設主體及區內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融資。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應當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政策定位,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創新,落實普惠金融政策,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予以支持。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四條 高新區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不適應高新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機制,暢通和規範公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作用,完善信訪制度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機制,及時妥善化解各類糾紛。
第三十六條 高新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投訴舉報、援助維權、糾紛調處、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支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
第三十七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程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三十八條 管委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由高新區管委會實行管理的其他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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