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許可權,第三章 建設資金,第四章 高新技術及產業管理,第五章 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第六章 勞動人事管理,第七章 社會事業管理,第八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州新區)的建設,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加強區域的綜合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蘇州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調整產業結構的綜合性改革的實驗區,是蘇州的一個新城區,是對外開放的視窗。其主要任務:
(一)引進國內外高新技術、資金和人才,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二)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工業化產品,推廣套用;
(三)促進開發區不斷培育新產業,發展大企業,推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四)吸引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開發區從事科研、技術開發,促進生產、教學、科研一體化;
(五)建立符合國際慣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
(六)發揮開發區的輻射功能,帶動全市高新技術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七)蘇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條 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要依照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老城區改造和老企業改造,建設現代化新城區。開發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開發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根據蘇州市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加強綜合配套服務功能,創造適合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在開發區合法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機構與許可權
第六條 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蘇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領導與管理開發區範圍內的經濟、科技和社會事業,協調各部門和各單位在開發區的工作。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行使以下經濟和行政管理許可權:
(一)依法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投資辦法;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四)管理開發區內的房地產開發;
(五)組織興辦和管理各項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
(六)依法管理、指導和監督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
(七)按照國家規定處理開發區涉外事務和進出口事務;
(八)領導開發區內市人民政府所屬各行政管理部門相應的機構;
(九)行使市人民政府授與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干職能機構。
第九條 開發區設立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參與高新技術的開發與投資,為發展高新技術提供服務。
第十條 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辦理專項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規定,負責最佳化生產、生活環境,提高防災、抗災能力,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
第三章 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 開發區建設資金的來源:
(一)開發區財政收入的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中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及捐贈;
(五)經批准發行債券、股票、有價證券等;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來源。
第十三條 開發區建設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設開發區的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參與投資高新技術項目;
(二)培訓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熟練技工,聘用國內外專家;
(三)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及包括民營科技企業在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開發區經有權單位批准可以設立科技、金融、財政相結合的風險投資基金,創辦風險投資機構,以投資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術及產品的引進、研究、開發、生產等。
第四章 高新技術及產業管理
第十五條 開發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同時吸納古城區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發展以下高新技術: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光電子科學和光電機一體化技術;
(三)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四)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五)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六)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七)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技術;
(八)其他高新技術和改造傳統產業的新工藝、新技術等。
第十六條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內以高新技術作價入股興辦合資、合作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創辦民辦民營和國有民營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七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興辦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試、生產、套用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直接為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服務的科技信息、創業服務機構,以及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加工裝配出口等企業。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享受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複審,經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境外設立獨資或者合資企業和銷售機構。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事業單位的商務、科技人員出國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企業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鼓勵各種經濟成份的投資者進區投資,興辦各種所有制、各種經營方式的企業事業單位,重點支持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開發區鼓勵、支持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規劃的外商投資企業。
開發區鼓勵、支持發展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第三產業。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享有經營自主權,並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的有關優惠政策和開發區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定期抄報開發區管委會,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的檢查和監督。
凡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的檔案資料、報表等,應當定期整理存檔,妥為保管。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可在規定範圍內,公開向社會招聘員工。開發區內各企業事業單位對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工人實行契約制,並按契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基地,實行培訓上崗制度,經培訓合格的各類人才,可優先聘用。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滿足開發區對各類專業人才的需求。鼓勵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歸國專家到開發區工作,待遇從優,來去自由。鼓勵引進外國專家。
第二十九條 各類專業人才在受聘期間成績顯著的,可給予一定獎勵。各類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戶口,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優先遷入開發區。
第三十條 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定,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建立勞動力市場,為各類人才和勞動力的合理配置、流動及結構最佳化提供有效的服務。
第七章 社會事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社會事業,由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要求,統一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倉儲、運輸、公共衛生等社會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應當設立科技研究、開發、生產服務、諮詢、培訓、轉讓、貿易和律師、公證、會計、審計等社會化服務機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新的規定時,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條例,制定有關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0年12月22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開發區內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境外設立獨資或者合資企業和銷售機構。”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