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是1995年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一份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5-07-29
  • 生效日期:1995-07-29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2003-11-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快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寧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南寧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對外開放的視窗,向傳統產業輻射高新技術的輻射源,深化改革的試驗區。其基本任務是:
(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二)促進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結合,推進研究、開發、中試、生產、經營一體化;
(三)引進高新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方法,引進資金和人才,發展外向型經濟;
(四)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南寧市產業結構的調整;
(五)深化科技和經濟體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的新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重點發展生物工程、電子信息、新材料、機電一體化、新能源、高效節能等技術及其產品和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及其新產品,相應發展金融、貿易、諮詢、房地產等第三產業。
第五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鼓勵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等形式興辦各種高新技術企業和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經濟實體。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諮詢等活動。
鼓勵南寧市科技人才、市外優秀科技人員、已學成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專家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開發工作。
鼓勵投資商投資建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類基礎設施。
第六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及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其所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和巨觀管理,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巨觀調控體系,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八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實施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照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原則,編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規劃和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按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自治區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規劃和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建區內國有土地,按規定辦理土地徵用、劃撥、出讓、轉讓,並實施對土地利用的監督、檢查;
審批和管理新建區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組織和工程驗收事務;
(五)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總體規劃建設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各類基礎設施,興建教育、文化等公共設施;
(六)按照市一級許可權,審批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類投資項目;
(七)按規定處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涉外事務和管理進出口業務;
(八)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指導、管理;
(九)領導、協調、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和派駐機構的工作;
(十)配合所在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做好計生、治安、環保及其他行政事務;
(十一)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相應的財政,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設立國庫分支機構。
第十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企業的認定工作,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評審和審核,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受各職能部門授權委託,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使管理職能,接受其派出部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金融、稅務、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檢、郵政通信等部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以興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運行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十三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興辦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在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領證手續後,需辦理入區手續;
凡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經認定後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各項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每年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年度覆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的項目,凡投資總額在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審批,憑管委會批件辦理有關手續;凡投資總額超過審批許可權的,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初審後轉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開發土地。
第十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科技信用社、科技信託投資公司,各專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可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鼓勵投資者以技術入股興辦合資、合作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八條 根據南寧市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現有企業可以整體進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也可以部分進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送統計、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工商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規定,最佳化生產環境,改善勞動條件。
禁止興辦污染環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終止經營,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清理債權、債務,提出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的清算報告,並持有關檔案,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終止經營,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土地出讓金,按南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價給予投資者適當優惠;土地收益屬地方收入部分,作為專項資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新建區內興辦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免或在一定期限內緩交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
第二十六條 外商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興辦的企業享受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的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凡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軍工企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擇優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校辦企業,科研院所和軍工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保稅貨物,按照國家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第二十九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直接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諮詢、信息、技術、金融、保險等服務業及文教衛生事業,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需的費用,可按高於產品銷售總額的3%提取。
第三十一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依照人事管理的規定,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人才引進、人才交流、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以及指導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流動就業證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實行勞動契約制,根據依法簽訂的契約實施管理。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單位員工實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參加社會統籌保險。
第三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可自行確定內部分配製度,其計稅工資按照國家關於企業實行計稅工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原獲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按任職條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五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特殊貢獻的人員實行重獎;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及其他人員在受聘期間做出顯著成績的實施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和人才培訓基地,培訓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人才的合理配置和結構最佳化提供有效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可以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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