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層次人才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為吸引高層次人才到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創業創新,加速人才聚集,實施人才強區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範圍條件
第二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註冊和稅收預算級次在經開區的企業和經開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以上用人單位引進的經管委會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分為以下幾類:
(一)南寧英才: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詳見附屬檔案),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獲發南寧英才卡,引進到轄區用人單位工作或服務的高層次人才(不含文藝類人才)。
(二)經開區緊缺高層次人才:經開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引進(聘用)的建設、規劃、金融、物流、生物醫藥、輕工食品、高端裝備製造、臨空高科技等專業取得相應學位的全日制博(碩)士(以經開區管委會發布的年度招錄公告為準)。
(三)其他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章激勵措施
第四條安家補助
(一)對列入南寧市年度高層次人才引進目錄到經開區用人單位工作的人才,有安家費資格條件可參照的,按照《南寧市人才安家費補貼暫行規定》發放25萬元/人、15萬元/人、10萬元/人的安家費補貼。對列入南寧市年度高層次人才引進目錄到經開區用人單位工作,沒有安家費資格條件可參照的特殊人才,按6萬元/人的標準發放安家費補貼。
(二)對經開區用人單位引進的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ABC類高層次人才,按A類人才25萬元/人、B類人才20萬元/人、C類人才15萬元/人的標準發放安家費補貼。對個別既列入南寧市年度高層次人才引進目錄,又被認定為南寧市ABC類的高層次人才,當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與《南寧市人才安家費補貼暫行規定》安家費補貼資格條件相同,安家費補貼發放標準不同時,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只發放其中一項安家費補貼。
(三)對經開區緊缺高層次人才按博士15萬元/人、碩士10萬元/人的標準發放安家費補貼。
(四)以上安家費補貼均分5年平均撥付。
第五條住房補助
(一)與經開區用人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契約,在用人單位累計工作滿2年,且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寧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高層次人才,其在南寧市經開區轄區內購買首套住房可享受一次性購房補助。經開區按購房總額的30%給予補助,補助額南寧市A類高層次人才最高不超過50萬元,B類高層次人才最高不超過40萬元,C類、D類及經開區緊缺高層次人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與經開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契約,在經開區轄區內自行租房居住的高層次人才,經開區按房屋租金的50%給予租房補助,補助額南寧市A類高層次人才最高不超過5000元/月/人,B類高層次人才最高不超過4000元/月/人,C類、D類及經開區緊缺高層次人才最高不超過3000元/月/人。每人補助年限不超過3年。
(三)未享受購(租)房補助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南寧市人才公寓入住條件且有意願入住的,經開區積極協助申請。
(四)夫妻雙方均為高層次人才的,購(租)房補助只能單方享受。
第六條科研平台建設支持
(一)對經首次申請被認定為企業院士工作站的,給予企業建站補助100萬元,給予每名進站院士科研資助100萬元。對經首次申請被認定為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給予企業建站補助50萬元,給予每名進站博士科研資助10萬元。以上經費,對設院士工作站的企業和院士的科研資助分3年平均撥付,對設博士工作站的企業和博士的科研資助分2年平均撥付。
(二)對批准建立在經開區轄區內的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站),分別給予技能大師個人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七條醫療保健。建立與經開區用人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契約的高層次人才健康服務檔案。每年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參加一次標準在1500元以內的健康體檢。高層次人才在南寧住院治療時,在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後,屬於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經開區補助50%,每年補助的最高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對經開區直屬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南寧市入編條件的,可通過組織考核辦理入編手續。
第九條辦理居住證。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申請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條子女入學。非轄區戶籍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經開區直屬公辦學校的,享受轄區戶籍學生同等待遇,按就近原則和實際情況,由經開區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安排。
第十一條配偶就業。高層次人才配偶隨同來經開區,根據高層次人才配偶原就業情況及個人身份、任職能力等條件,通過多種渠道、採取多種方式協助解決就業。未就業的由經開區人事部門積極幫助推薦就業,配偶自主創業的按相關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引才獎勵。鼓勵用人單位自主採取剛性或柔性方式引進符合經開區產業發展需要的高層次人才。
(一)剛性引進,是指用人單位與人才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引進形式。剛性引進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至少3年勞動(聘用)契約。
(二)柔性引進,是指在不改變和影響人才與原所屬單位人事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採取技術合作、技術入股、合作經營、投資興辦實業,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機構合作設立技術中心、研究所和實驗室等方式引進的人才。柔性引進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契約、兼職契約等書面契約。
(三)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用人單位,且該人才在經開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或服務滿一年的(柔性引進人才項目合作期滿或兼職一年),由經開區按以下標準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獎勵:
1.每引進1名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獎勵10萬元;
2.每引進1名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的A類人才(除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之外的高層次領軍人才)獎勵5萬元;
3.每引進1名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的B類人才(高層次骨幹人才)獎勵3萬元;
4.每引進1名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的C類人才(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獎勵2萬元;
5.每引進1名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的D類人才(其他重點人才)獎勵1萬元。
6.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經開區直屬機關及事業單位不予獎勵。
第四章辦理程式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申請落實激勵措施的,由用人單位向經開區勞動人事局申請。經開區勞動人事局組織相關部門成立審定組,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報經開區管委會研究。
第十四條經經開區管委會研究審定後,在經開區官方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涉及資金獎勵的,按財政撥付程式辦理;不涉及資金的事項,由責任單位負責落實。原則上要在自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後兩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要做好高層次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作用。高層次人才離開用人單位或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契約等發生重大變故時,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開區勞動人事局報告,高層次人才所享受的補助待遇同時終止。
第十六條如發現用人單位或個人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資金的,經開區管委會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收回發放的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同時該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經開區的各類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含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經認定的存量人才),其他現有高層次人才和用人單位除不享受資金補助外,本辦法其餘激勵措施均適用。
第十八條高層次人才除應具備認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外,年齡應在60周歲以下(兩院院士除外)。
第十九條對來經開區創業創新的重點高層次人才的扶持和獎勵政策,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原則,報管委會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涉及的經費均由經開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列支,且均為稅前經費。
第二十一條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對其引進的用人單位,所享受本辦法涉及的各類經費均按50%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與自治區、南寧市現行其他政策內容有重疊的,如上級政策無特別說明的,可疊加享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經開區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