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能人才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拓寬技能人才引進、培養、提升渠道,深入落實國家、自治區、南寧市人才發展和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提高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勞動者職業技能,穩定勞動者隊伍,加速經開區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園區經濟發展,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範圍條件
第二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註冊和稅收預算級次在經開區內的企業(以下統稱用工單位)及在企業從事生產或服務的一線技能操作人員(以下統稱技能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激勵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在崗職工技能培訓及其他形式新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技工、中級技工等相應職級的人員;
(二)通過直接引進方式全職工作的並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人才;
(三)其他符合認定條件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激勵措施
第四條鼓勵自治區、南寧市定點培訓機構在經開區註冊設立符合園區發展方向的培訓分支機構或技能鑑定站、所,經開區按有關招商引資、或投資服務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五條技能人才引進。對新引進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人才,與用工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契約且不間斷工作滿1年的,經開區按以下標準給予用工單位一次性獎勵:
(一)每引進1名取得高級技師資格證書人才的獎勵2000元;
(二)每引進1名取得技師資格證書人才的獎勵1500元;
(三)每引進1名取得高級技工資格證書人才的獎勵1000元。
第六條技能人才提升。對與用工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契約且不間斷工作滿1年,通過自學或經用工單位培養並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獲得高級技師、技師、高級技工、中級技工證書的技能人才,經開區分別給予技能人才個人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技能人才參加經開區“圓夢大學行動”,提升文化素質。
第七條技能人才評優。對參加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政府主導組織的各類技能大賽活動獲得前三等獎,且與用工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契約且不間斷工作滿1年的技能人才(在建築工地工作的不間斷工作滿半年),在享受上級獎勵的基礎上,經開區再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級評選活動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000元、5000元、3000元;獲得自治區級評選活動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2000元;獲得市級評選活動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八條技能人才培訓。轄區企業符合政策性培訓補貼條件的,可組織職工參加經開區職業技能或產業工人培訓,根據培訓結果向經開區人事部門申請補貼。
第九條住房保障。技能人才申請經開區公租房的,由經開區公租房分配部門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條配偶就業。技能人才配偶隨同來經開區工作的,配偶未就業的由經開區人事部門積極幫助推薦就業,配偶自主創業的按相關規定享受小額貸款擔保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子女入學。非轄區戶籍的技能人才子女就讀經開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享受轄區戶籍學生同等待遇,按就近原則和實際情況,由經開區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安排。
第四章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技能人才申請落實激勵措施的,由用工單位向經開區勞動人事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審核。經開區勞動人事局對用工單位報送的材料審核合格後,報經開區管委會研究。
第十四條核撥。經經開區管委會研究審定後,在經開區官方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涉及資金獎勵的,按財政撥付程式辦理;不涉及資金的事項,由責任單位負責落實。原則上要在自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後兩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要做好技能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作用。技能人才離開企業或與企業終止勞動契約等發生重大變故時,企業要及時向經開區勞動人事局報告,技能人才所享受的補助待遇同時終止。
第十六條如發現用工單位或個人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資金的,經開區管委會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收回發放的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同時該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經開區的各類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新引進的人才,用工單位和現有人才(存量人才)除不享受資金補助外,本辦法其餘激勵措施均適用。
第十八條技能人才除應具備認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外,年齡應在60周歲以下。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涉及的經費均由經開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列支,且均為稅前經費。
第二十條本辦法與自治區、南寧市現行其他政策內容有重疊的,如上級政策無特別說明的,可疊加享受。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經開區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