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經濟開發區項目建設,加強經濟開發區財政投資項目的投資控制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經濟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總則
第一條凡列入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以經濟開發區園區公司、物業公司等公司為業主組織實施。
第二條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
第一章項目計畫
第三條經濟開發區項目建設年度計畫由建設發展局負責組織編制,基礎設施維修及養護年度計畫由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管委會審批同意後執行。財政局負責按計畫籌措資金,安排建設支出。
對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原則上不準實施,特殊情況需實施的須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批准。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四條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業主、財政局及專家組進行論證後確定。
第五條設計方案確定後,按以下要求進行最佳化設計:
(一)國家及行業規定需要最佳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橋樑工程、深基坑、高邊坡支護,估算造價20萬元以上的樁基礎、10萬元以上的地基處理必須進行最佳化設計。
(三)最佳化設計應由業主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局及專家組進行評審後確定。
第六條項目勘察原則上應由業主組織中間抽檢及驗收,財政局參與。
第三章項目採購
第七條項目採購分為在南寧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採購中心公開招標、在開發區自主公開招標、搖號三種方式。
搖號是指每年由財政局組織的公開招標。招標領導小組以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一批入圍單位,財政局與入圍單位簽訂定點服務協定,原則上協定服務期一年。由委託單位在入圍單位中抽籤確定具體服務單位,由紀檢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
第八條公開招標範圍: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設計、勘測、監理、檢測、評估、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服務項目;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自主公開招標範圍: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設計,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勘測、監理、檢測、評估、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服務項目;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搖號範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零星項目;
(二)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需緊急實施的項目。
第十一條項目招標公告均應在經濟開發區網站上及經濟開發區內公告欄發布。到南寧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的項目或管委會認為有必要的招標項目還需在《南國早報》等媒體發布。
第十二條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檔案由負責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經建設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局審核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後方可發出。
第十三條工程預算價由財政局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在南寧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的項目由委託機構組織開標和評標,業主、紀檢部門監督。
在經濟開發區內自主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業主或委託機構組織開標,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局、紀檢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自主公開招標項目開標時由財政局組織專家對投標檔案進行預評價後,提交招標領導小組確認中標單位。
第十六條由業主負責對自主公開招標項目的中標單位在管委會公示欄、經濟開發區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以上。
業主在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章契約簽訂
第十七條由業主按不同類別建設項目起草契約範本報紀檢部門、財政局、建設局審核,報管委會批准。
第十八條契約以範本為基礎,經相關方協商一致後由業主報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局、紀檢部門等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准,在中標通知書發出15個工作日內簽訂。
零星項目的契約簽訂見本辦法第七章規定。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實施由業主作為責任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現場代表是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項目聯測、中間驗收、收方等由業主組織,質監站、紀檢部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監督。業主應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工程變更和工程簽證:
(一)項目發生變更估算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經業主、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現場簽字確認;
(二)項目發生變更估算金額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業主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財政局,經業主、財政局、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現場簽字確認;
(三)項目發生變更估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業主提前2個工作日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局會簽同意方可實施,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現場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工程變更和工程簽證完成後,有關變更檔案、簽證單及審批件、工程聯繫單、預算書等工程資料須於7個工作日內送財政局審核,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第二十三條項目按契約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內容,經業主和監理初驗合格,方可向質監站申請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業主負責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紀檢部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四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業主必須將項目有關資料交給經濟開發區檔案室歸檔。
第二十五條項目保修期間發生質量問題的,由業主負責依據契約落實保修責任。
項目保修期滿後,由業主組織監理、接管單位對項目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正式移交給接管單位。
第六章工程款支付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項目中間計量由監理、業主審核後,交到財政局審定支付。
第二十七條項目竣工結算資料由承包人編制,監理、業主覆核蓋章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契約約定時間內按《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結算審核表(試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送到財政局。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契約約定時間內報送資料的,可由財政局根據已有資料單方面出具審定單,並由業主負責向承包人解釋。
第二十八條項目結算由財政局負責審核或對外委託審核,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提交業主後,業主協調承包人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審核結果的覆核,在上述時間內未提交覆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九條在結算審核過程中出現核增的項目,財政局必須出具書面報告報紀檢部門備案審查。
第三十條財政局收到完整撥付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撥付工程款。
第七章零星項目
第三十條零星項目是指: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的設計,3萬元以下的勘測、監理、檢測、評估、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服務項目;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一條經濟開發區零星項目由業主或承包人編制預算並附立項批文或管委會近期(半年內)的審批意見等材料報財政局審核。
第三十二條業主在獲得財政局審核結果5個工作日內與抽籤選定的單位簽定承包契約。
第三十三條項目按契約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內容,由業主負責組織竣工驗收,行業主管部門、紀檢部門、財政局等部門監督。
第三十四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由承包人負責編制項目結算,交業主審核,財政局審定。
第三十五條財政局收到完整撥付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撥付工程款。
第八章土方工程
第三十六條土方工程的原地面標高測量、地質情況勘察由業主在政府採購的中標單位中搖號選擇服務單位完成。
第三十七條業主單位在完成測量及勘察後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成果書面報財政局,財政局根據工程情況對測量、勘察結果進行抽查。
第三十八條對一次性可完成的土方工程原則上作為一個項目按規定程式組織公開招標。
第三十九條土方工程完成後,由業主組織初驗;初驗合格,由業主組織竣工驗收,紀檢部門、財政局參加。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業主將齊備的結算材料報財政局。
第九章工程監督
第四十條經濟開發區紀檢部門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和建設資金管理規定;
(二)是否有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和標準;
(三)是否嚴格執行概算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於計畫外工程;
(四)建設資金撥付是否按規定和程式及時到位;
(五)是否按契約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六)是否按規定提留工程質保金,有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
(七)資金支付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紀檢部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對建設項目進行委託審計。
業主、施工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局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和配合紀檢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四十二條每年由建設發展局牽頭,紀檢部門、財政局、勞動人事局、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單位參與,對經濟開發區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量、實驗等單位履約誠信記錄,對逾期完工、出現質量問題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的單位視情況給予停標或清除等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下”不含該數,“以上”則含該數。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後,經濟開發區原來施行的有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沒有規定而原來施行的有關制度有規定的可以繼續適用。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建設發展局和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