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企業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企業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緩解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經開區決定給予工業企業貸款提供財政貼息,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扶持、引導作用,鼓勵企業融資貸款、做大做強,促進經開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為明確貸款貼息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企業從銀行獲得的資金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經開區財政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
貸款資金套用於該企業在經開區項目的生產經營和建設支出。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企業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貸款利息支付清單申請貼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經開區轄區內登記註冊並在經開區納稅的工業企業。
第四條貼息資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產業政策為導向,有利於最佳化產品結構,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促進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二)充分發揮貼息資金的扶持、引導和推動作用,加快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建設速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三)堅持與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強化管理相結合,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四)有利於激發和調動企業開拓市場,調動企業增產多銷的積極性。
第五條貸款貼息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貼息補助額根據企業本年度獲得商業銀行實際到位貸款應交利息總額的30%給予補助,本年度貸款貼息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本年度獲得商業銀行實際到位貸款,既包括根據以前年度貸款契約本年實際取得的到位貸款,也包括根據本年貸款契約取得的到位貸款。
(二)根據企業做大做強的情況,對年工業產值3億元(含3億元)至5億元或年繳納稅金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10%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對年工業產值5億元(含5億元)至10億元或年繳納稅金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20%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
對年工業產值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或年繳納稅金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利率30%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60萬元;
對年繳納稅金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利率40%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80萬元。
(三)每家企業貸款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納稅總額。
第六條對同一筆銀行貸款已獲得國家、自治區、南寧市財政貼息補助,有配套政策的按規定給予配套貼息補助,配套補貼後低於本辦法補助標準的,按本辦法標準給予補足。
對符合上級貼息補助政策,因企業不積極申報而未取得的(以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為依據),視同其已經取得。
對未按契約規定歸還貸款,產生逾期利息、加息、罰息的,該部分不予貼息。
第七條申請貸款貼息的工業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經開區轄區內登記註冊並在經開區納稅,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積極創新,領導班子健全得力,企業經營活動規範,經營業績良好,總體經濟實力較強,符合經開區產業發展政策,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的成長型企業;
(三)有良好社會信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較好,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好,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補貼:
(一)年度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
(二)年度內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三)年度內發生環境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勞資糾紛,或只發生一次勞資糾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沒有兌現對管委會承諾的。
第九條提出貼息補助申請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一)貸款貼息補助書面申請報告;
(二)《經開區工業企業貸款貼息補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四)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金融機構出具當年到位貸款憑證、企業已支付當年到位貸款利息憑證;通過擔保貸款的一併提供擔保契約;
(五)貸款銀行提供的企業當年利息匯總表;
(六)稅務部門出具完稅證明;
(七)由銀行出具的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申請貸款貼息補助按以下程式申報:
(一)企業向經濟發展局提供貸款貼息申請所需材料,其中貸款貼息申請書須詳細說明貸款數額、2015年到位貸款數額、銀行利息、當年到位貸款利息以及貸款用途、償還計畫、預計償還年限等;
(二)經濟發展局牽頭組織財政局、規劃國土建設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分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匯總意見上報管委會;
(三)管委會簽署審定意見;
(四)根據管委會的審定意見,財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申請貸款貼息企業必須與經濟發展局簽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任務或當年完成工業產值、稅收保增長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獲得貼息補助的企業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貼息補助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應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並自覺接受經開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獲得貼息補助企業凡經核定為弄虛作假套騙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須將財政補助資金全款退還經開區財政,五年內不得向市財政、經開區財政申報各類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經濟發展局、財政局負責對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企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所獲得銀行貸款、貼息補助用於本企業在經開區項目生產經營和建設,確保項目按時建成投產和完成年度生產任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2015年開始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管委會財政撥付貼息總額1000萬元用於轄區企業貸款貼息補助。
企業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報2015年度貸款貼息,過期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經濟發展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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