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48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批號:財建[2012]94號
  • 印發部門:財政部
  • 印發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實行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貼息政策,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9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我們制定了《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轉發到當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
附屬檔案: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開發區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以及國務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開發區。
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是指上述開發區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使用的各類銀行提供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以及中長期債券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二)開發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三)開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開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台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物聯網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物理場所建設、為實現設施功能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開發等,不包括中小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五)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
(六)開發區內為節約能源,集中實施的能量系統最佳化工程、餘熱余壓利用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等重點節能工程項目。
(七)開發區內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對未按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
第七條 開發區管轄區域範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九條 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第十條 2012年貼息周期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貼息周期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貼息周期均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應當於當年貼息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財政部提出貼息申請。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凡已申請中央其他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附表1),並附項目批准檔案、貸款契約或相關材料、資金到位憑證、利息支付憑證等材料,經貸款經辦機構簽署意見或出具證明後,報送到開發區財政部門。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項目貸款為打包貸款的,應分類詳細列清具體項目所使用的貸款金額。
第十三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區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對各開發區申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後,轉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進行終審,並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依據終審結果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後,上報財政部(電子版同時通過區域網路傳輸),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各地貼息申報材料不再上報至財政部,專員辦的審核結果作為最終核定貼息的依據。
第十五條 專員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審核貼息材料,原則上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並按規定下達預算。貼息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後,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第十八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及開發區財政部門對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資金落實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會同有關單位督促項目按合理工期進行建設,已建成的項目,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
財政部將組織專員辦或委託評審機構對貼息資金申報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資金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暫停該開發區申報貼息資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48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