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於2010年12月30日通過,施行於貴陽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10年12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1年3月30日
  • 適用地區:貴陽
索引,細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索引

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10年12月30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高新區管理和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高新區從事高新技術產業以及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區域,包括金陽科技產業園、貴陽高新技術生態產業經濟帶、新天高新技術工業園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孵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 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職權,在高新區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
(二)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高新區詳細規劃,編制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高新區的綜合配套改革,指導高新區內企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勞動人事制度、分配製度,培育發展各類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
(四)統籌、協調、管理高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和招商引資;
(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協助高新區管委會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高新區所在地有關區、縣發展經濟,形成相互促進的合作機制。
第六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改革、創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第七條 市人才資源開發資金應當優先用於高新區的人才培養和引進。對高新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優先辦理聘用、錄用、戶籍等有關手續。
第八條 高新區內的建設用地,由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統一徵收、開發、出讓、管理。
高新區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的投資強度和產出效率。
高新區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於高新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投資環境。
第九條 根據高新區發展需要,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可以在高新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依法為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第十條 高新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領域,結合本地實際,重點發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進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並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適時調整產業發展方向。
鼓勵和支持金融、現代物流、服務外包、網路信息、創意設計等現代服務業以及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其他產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地區總部。
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省、市以及高新區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區完善高新技術產業扶持政策,最佳化發展環境。市技術改造資金和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應當重點保障高新區的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套用研究與開發。
第十三條 加強對高新區項目的扶持,高新區內獲得國家、省、市資金扶持的項目,高新區按照相應比例予以資金匹配。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個人在高新區從事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體著作權登記。對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且在高新區實施產業化的機構和個人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 高新區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在高新區興辦綜合孵化器或者各類專業孵化器。經認定的孵化器,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高新區應當加強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園等特色園區建設。
鼓勵、扶持留學歸國人員、大學畢業生及其他人才在高新區創業。
第十七條 鼓勵符合執業資格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在高新區設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享受高新區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各種投資主體在高新區開展風險投資活動,設立風險投資機構。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併購、股權回購、證券市場上市等方式回收其風險投資。
第十九條 高新區內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方面的規定,最佳化生產環境,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創造良好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對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高新區內需申報認定高新技術的企業提供服務,協助企業申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公開有關優惠政策、辦事項目、程式、時限、服務承諾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為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範圍、標準應當公布。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除依法進行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檢查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入區檢查。實施檢查不得干擾、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收費、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檢查,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並且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高新區管委會投訴。
高新區管委會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進行處理;屬於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在3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移送投訴之日起10日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損害企業、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適時制定公布有關優惠、扶持、獎勵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0年12月30日審議通過了《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1年1月6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11年2月22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條例》的意見。2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促進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高新區管理和服務,進一步激發高新區活力,促進高新區高效運轉和快速發展,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高新區詳細規劃,編制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高新區內的建設用地,由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統一徵收、開發、出讓、管理。”  3、將二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適時制定公布有關優惠、扶持、獎勵的具體辦法。”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高新區詳細規劃,編制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高新區內的建設用地,由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統一徵收、開發、出讓、管理。”  3、在第九條中的“工商”後增加“稅務”。  4、在第十條中的“新能源”後增加“航空航天”。  5、在第十六條中的“大學畢業生”後增加“及其他人才”幾字。  6、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7、將二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適時制定公布有關優惠、扶持、獎勵的具體辦法。”  8、《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1年6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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