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管理、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工作;審核或者審批各類入區投資項目;負責開發區內的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按規定辦理開發區內的涉外事務;行使包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條數:29
  • 性質:法規
  • 適用地區:包頭市
條例正文,條例的說明,修改說明,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包括新建區(含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和政策區。
第三條
開發區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稀土資源,發展高新技術,推進地區經濟成長;加速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推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體制創新,推進產業升級。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領域,結合本地實際,重點發展稀土、新材、機電一體化、電子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應當建成稀土生產、科研、開發、信息中心。
第五條
鼓勵境內外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內興辦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企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興建基礎設施,興辦公益事業。
第六條
要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禁止污染環境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第七條
開發區通過建立完善的技術市場、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促進技術貿易,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八條
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導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拓展國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第九條
包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給予積極支持,促進開發區發展。
第十條
包頭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實施和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在財力、人力上給予優先支持;對重點建設項目、科研項目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設立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包頭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內行使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命令、決定;
(二)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開發區內優惠政策;
(三)保障開發區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享受的優惠政策;
(四)依法制定和實施開發區新建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依照包頭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新建區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
(六)依照包頭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新區內的基礎和公用設施;
(七)依照包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區規劃和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開發區新建區的土地管理、各類建設工程規劃和設計的審批,核發包頭市統一編號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人員編制總額內設立內設機構,進行人員調配,並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開發區管委會的內設機構,在開發區新建區內行使包頭市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的職能。
第十三條
經批准,公安、工商、稅務、法院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經批准,金融、郵電、通訊、供電、保險、海關、商品檢驗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辦理有關業務,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開發區可以設立中介和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審計、會議、信息諮詢等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開發區財政按一級財政管理,金庫獨立動作,單獨進行財政年度預決算,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內興辦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向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征地、租房、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初評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批准後,方可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考核。對條件發生變化,已來符合規定條件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達到標準。對限期內仍達不到標準的,應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九條
開發區土地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進行管理,負責開發區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設施審批、開工審批、安全管理和工程驗收,並核發有關證書。
第二十條
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區人事勞動的高配、工資總額的審批、崗位培訓和上崗證審核發放等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開發區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建立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區內企業、事業單位通過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公開招聘人員,由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經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鑑證。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必須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保障職工享有的勞動、休息、休假、技能培訓、取得勞動報酬、獲得勞動保護以及法律法規其他權利;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失業等社會保險。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批准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按規定享受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稀土研究、開發、套用的企業應當享受更優惠的政策。
第二十六條
包頭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設立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資金和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合作;
(二)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與其他企業開發的技術經濟合作,促進企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活動;
(三)開發區內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培訓;
(四)獎勵在稀土研究、開發、套用方面做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建立的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孵化高新技術企業、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提供服務。
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及其入駐企業享受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經海關批准,開發區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報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速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迎接世界新技術挑戰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戰略舉措。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於1990年9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2年11月被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幾年來,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關於開發區的管理辦法和優惠政策,包頭市人民政府又結合實際,在九六年做出了進一步加快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決定,對開發區的發展目標、管理體制、優惠政策等都做了具體規定,這些為開發區的快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和可靠保障。截止九八年底,區內企業已達253家,實現工業總產值22.3億元,技工貿總收入23.5億元,財政收入6353萬元,完成利稅2.4億元,實現出口創匯3310萬美元,開發區正在成為包頭市新的經濟成長點。因此,我們認為,把幾年來國家和地方出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規定、優惠政策,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將更有利於開發區擴大開放、招商引資、體制創新、持續發展。另外,全國53個國家級開發區中,多數都已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所以在我市制定一件關於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已具備了一定的基礎。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和立法依據
     九八年,開始起草條例草案,之後,我們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並對十幾個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立法工作進行考察,在對條例草案做了多次修改後,經包頭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八次兩次會議審議修改並於1999年7月23日通過。
制定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運用科學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以及套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活動”。國務院授權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中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主要任務、發展方向、管理體制、優惠政策等都作出了規定,也作為本條例的立法依據。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還參閱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開發區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方面的規定,吸收採納了我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決定》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規定,借鑑了外地開發區立法中一些好的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開發區的範圍
     經國務院批准,開發區包括新建區和政策區,新建區位於萬青路以西,阿爾丁大街以東,科技園路以北,青工路以南(包括座落在鋼鐵大街上的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大廈),面積為5.4平方公里。政策區包括青山區和昆都侖區的一部分地區,面積為4.16平方公里。
(二)關於管理體制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當地開發區的領導機關”,並確定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於九五年在《關於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的批覆》中批准成立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包頭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包頭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全國人大在“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立法問題的調研報告”中,對目前全國國家級開發區中普遍實行的這種管理體制予以充分肯定,建議:“把這種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所以,在條例第六條中規定:“設立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包頭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包頭市人民政府行使相應政府職能”。
(三)關於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能
     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區管委會“行使市賦予的各項行政管理許可權和經濟管理許可權”,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經批准的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計畫;審批、審核開發區內各類投資項目;依法管理開發區內土地、財政、稅收、人事勞動和涉外等有關事務;落實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管理規定;行使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據此,包頭市人民政府做出了相應的授權決定。我們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第九條中對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能進行了規範。
(四)關於重點產業
    包頭是稀土之鄉、稀土儲量占世界首位,在稀土開發、研究、生產上具備了一定的實力,一些科研技術和生產技術在國際上處於領先地位,開發區是53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唯一冠以稀土專業名稱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以,在條例第四條中規定:“開發區應當建成稀土生產、科研、開發、信息中心”。
根據國家、自治區關於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確定,結合我市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在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重點發展稀土、新材料、機電一體化、電子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
(五)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和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對其認定標準高,要求嚴格。為了加強對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管理,在條例第十九條中規定:“開發區內的企業要申報為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初評並報自治區科委認定批准後,方可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六)關於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稀土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高效益的特點,在企業發展初期,應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和辦法,予以扶持。為了依法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在條例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中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七)關於創業服務中心
    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是專門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組織,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產業,增強開發區發展後勁具有重要作用,應當享受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所以在條例第三十條中對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的職能以及所享受的優惠政策作出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建立國家級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黨中央國務院振興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重要舉措,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法律地位,穩定現行政策,規範管理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很有必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條例過程中,對條例部分條款的內容、設定以及文字表述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審議結束後,教科文衛委員會即會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同志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修改。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結構的調整
     為了使條例更加完整、準確,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原條例第七、八、十五、十六條前移至第四條之後,作為修改後的第五、六、七、八條。將第二十七條前移作為第十條。對原第九條十二項規定的順序作了調整。
二、條例內容的修改
    (一)將第二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改為“國家”。
(二)將原第十四條和第四條合併成一條,即修改後的第四條,原第十四條作為第一款,原第四條作為第二款。
(三)將原第五條(修改後的第九條)中“對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實行扶持、促進的方針”改為“給予積極扶持,促進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四)將原第六條和第九條合併成一條,即修改後的第十一條,內容修改為“設立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在開發區內行使下列職能:”。該條中十二項職能順序作了調整。
(五)將原第七條(修改後的第五條)中的“公民”改為“個人”。
(六)將原第八條(修改後的第六條)中“珍惜”改為“合理利用”。
(七)將原第十一條(修改後的第十三條)中“檢察院”去掉。
(八)將原第十八條刪除。
(九)將原第十九條和二十條(修改後的第十七、十八條)中“科委”改成“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
(十)將原第二十七條(修改後的第十條)中“國家、自治區的”去掉。
(十一)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後的第二十六條)中“依法”去掉,將“基金”改為“資金”。增加一項為第(四)項,內容為“獎勵在稀土研究、開發、套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標點也進行了修改和規範。修改後的條例,由原來的三十二條變為二十九條。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條例名稱問題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可以將名稱中的“稀土”去掉。“稀土”是鮮明地亮出包頭的“名牌”、優勢和特色,有利於引進內商外資,也不會束縛自己手腳,仍然可以大力發展各類高新技術產業。而且,該名稱已由國家科技部正式註冊。所以,名稱不作改動為宜。
(二)關於新建區和政策區問題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可以刪除第二條第二款,不必提出新建區和政策區問題。國家批准的檔案中提到南區和北區,南區即新建區,北區即政策區。新建區是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管理對象,條例規範的內容對新建區和政策區也有區別。國家檔案和其他省市的開發區也多次提到新建區和政策區兩種模式。而且包頭對這兩種名稱已經約定俗成,工作中也有必要對這兩種區域加以區別。所以,新建區和政策區的提法以保留為宜。
(三)有的組成人員建議,第一條增加一些倡導性內容。第一條是立法依據,不宜增加其他內容。開發區的總的方針已在修改後的第三條、第四條中集中闡述。這條意見已經變通採納。
(四)有的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應該去掉原第九條第(六)項中“負責開發區新建區的土地管理”,在原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增加“土地”部門。很多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使自治區唯一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發展得快一些,必須要有比較寬鬆的政策,必須特區特辦,敢試敢闖。而且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多次下達檔案,給予開發區管委會必要的管理職權。所以,原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有關內容以不作改動為宜。
以上說明,已經9月19日主任會議同意,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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