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於2014年3月31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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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13年10月30日包頭市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2014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整體衛生水平,促進全民身心健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愛國衛生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單位、全民參與開展的,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改善生產生活環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統籌協調、科學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是同級愛衛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督促、協調、指導、檢查各成員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落實愛國衛生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應當按照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安排,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工作通報、社會監督等制度,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社會各方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實際,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明確工作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同級愛衛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並將工作方案實施情況報送同級愛衛會。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完善衛生設施,保持環境整潔有序,積極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的愛國衛生工作安排,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指導和檢查。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或者社區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制定的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城市、衛生旗縣區、衛生蘇木鄉鎮街道、衛生嘎查村社區及衛生單位創建規劃,建立健全衛生工作長效管理機制,開展創建工作。
第十三條
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集中開展愛國衛生知識普及宣傳,整治環境衛生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規範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各類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行業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通過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形式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教學內容、素質培養及行為規範的要求開展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應當在所轄區域內,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通過各種形式向居民普及衛生與健康教育知識。
第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設定健康教育欄目,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宣傳,發布健康知識和教育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納入愛衛會工作計畫,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地區、場所,提出具體的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工作,並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同級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高峰規律,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等應當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積極參加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公共環境的集中統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費用,由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娛樂場所、醫院、機場、車站、公園、賓館、飯店、網咖、商場超市、糧庫、集貿市場、單位食堂、集體宿舍、養殖場、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站、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公廁等容易孳生或者棲息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殺滅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備案。市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名錄。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二十六條
實行愛衛會成員單位工作目標考核制。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對同級愛衛會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並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舉報。
第二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設立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到屬於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辦理;屬於同級愛衛會有關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實名投訴舉報的,辦結後應當向投訴舉報者反饋辦理情況。
愛衛會成員單位接到同級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移交的民眾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辦理,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對獲得衛生榮譽稱號的地區和單位衛生工作長效管理機制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提出整改意見,經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按照管理許可權撤銷或者建議撤銷其衛生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愛衛會研究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報送責任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愛國衛生工作方案或者未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要求,開展本單位、本區域愛國衛生工作的;
(三)單位衛生狀況未達到規定衛生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辦理交辦投訴舉報事項的;
(五)愛國衛生工作目標考核不達標的;
(六)對愛國衛生工作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行動遲緩,給全市或者地區愛國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產生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依據本條例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向市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備案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培訓合格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或個人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制定《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自治區於1998年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近年來,我市先後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對增強全民愛國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鄉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質量,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市愛國衛生工作的不斷推進,對愛國衛生工作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於愛國衛生工作任務重,涉及面廣,需要各部門、各單位的密切配合和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同時,也急需依法加以規範。為了鞏固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成果,建立愛國衛生工作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各級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全社會的作用,推動我市愛國衛生工作不斷健康持續發展,制定《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制定《條例》列入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後,市愛衛會辦公室組成起草工作小組,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形成了《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並徵求了政府相關部門意見,《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進行了初審。之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初審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在媒體公布《條例(草案)》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統一審議。統一審議針對愛國衛生工作全局性、長遠性、綜合性、普遍性的特點,從愛國衛生工作相關責任主體和其主要職責分工縱橫兩條主線入手,在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與管理,規範愛衛會成員單位的職責與分工,注重愛國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強化病媒生物防控的實施與管理,加大檢查監督力度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相應的內容。法制委在統一審議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說明
《條例》共三十七條。
(一)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條例的適用範圍;提出了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了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作出了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規定。
(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按照愛國衛生工作的全局性和巨觀性的特點,針對愛國衛生工作不同參與主體的職責和義務,對人民政府、愛衛會以及愛衛會成員單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應當承擔的義務進行了規範,對居民參與愛國衛生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創建衛生榮譽稱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三)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主要規範了愛國衛生宣傳工作的有關事項。宣傳工作是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府、其他組織、公共場所、學校、愛衛會基層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增強愛國衛生工作意識,提高參與愛國衛生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中,對人民政府、其他組織、公共場所、學校、托幼機構、愛衛會基層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做好愛國衛生宣傳教育的具體規定。
(四)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了規範。病媒生物的防控工作,是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也是愛衛工作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病媒生物防控是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具體工作職責。為了規範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所承擔的責任,明確社會各方面參與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義務,條例中對病媒防控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範。
(五)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條,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投訴舉報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3月30日分組審議了《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和包頭市愛衛辦,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現在的條例修改稿。現將修改內容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十七條中的“中、國小校”修改為“各級各類學校”。
二、將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