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為進一步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5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開展、全社會參與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衛生創建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依法治理、改革創新、科學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信息通報及聯絡員、社會監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疾病防控等制度,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社會各方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研究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任務。
第七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是同級愛衛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督促、協調、指導、檢查各成員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落實愛國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安排,協助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接受當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和市場有機結合的機制,通過政府轉變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整治、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參加義務勞動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義務勞動,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愛國衛生義務勞動。
第十二條每年4月份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創新豐富愛國衛生月活動內容和方式,每年確定一個主題,推動解決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突出衛生問題。
第二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統籌治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運行,並逐步推進城鎮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
第十四條 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區域,責任人應當包市容環境衛生、包綠化美化、包管理,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
第十五條 市和旗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邊緣區域、小街巷、集貿市場、城中村、無物業住宅小區的垃圾清運,消除管理盲區,實行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化管理。
第十六條 推行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回收利用,逐步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城鎮餐廚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置,逐步實行有償收集處置。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城市污水淨化處理能力,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城市集中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城管執法、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落葉和秸稈焚燒的監管,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畜禽糞污綜合治理利用,逐步擴大農家肥使用比例,減少化肥使用量。
第二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加快供水管網設施改造,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維護改造的長效機制。
逐步擴大農村地區規模化集中供水,解決邊遠農村飲用水不達標問題,提高供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和衛生標準,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衛生無死角,保持日常衛生乾淨整潔。無亂張貼、亂塗寫、亂擺攤設點、亂扔垃圾、亂倒污水、隨地吐痰現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
(二)垃圾收集設備設施實現全面密閉化,運輸體系完善,做到日產日清;
(三)公共廁所和垃圾轉運站設定的數量滿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範;
(四)綠地應當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
(五)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六)集貿市場衛生管理規範,環衛設施齊全,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實行活禽定點隔離宰殺,嚴格執行檢驗檢疫制度;
(七)建築工地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範;
(八)發揮數位化城管功能,對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妥善處置。
第二十二條 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邊、河邊、橋邊等公共環境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築廢棄物;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三)牆壁、電線桿、門面、樹木無亂貼亂畫;
(四)村內家禽、牲畜實行圈養,無散養家禽、牲畜;
(五)主要道路兩側和農戶門前屋後無亂搭建、亂堆放,磚瓦、石子、沙子等建築材料堆放整齊;
(六)道路硬化,無土堆、糞堆以及污水坑。
第二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有效調動社會力量運用新技術參與農村改廁工作和後續管理服務,重點解決農村中國小、旅遊景點和城鎮集貿市場無害化衛生公廁建設,建立衛生廁所建、管、用並重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監測、藥物敏感調查等工作,並及時將監測和調查結果報送同級愛國衛生工作機構。
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負責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無償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居民和單位定期開展消殺活動,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將本轄區內病媒生物侵害情況向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食品生產及經營單位、機場、車站、賓館、網咖、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站、公共廁所、垃圾場站、建築工地、地下管網(井)、河道等容易孳生或者棲息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環境衛生負責人應當按照當地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要求,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病媒生物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備案。市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名單。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 生產、銷售病媒生物預防藥品、器械,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不得生產、配製、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殺蟲藥劑和急性劇毒滅鼠藥劑。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時,應當確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殺蟲藥劑和急性劇毒滅鼠藥劑。
第四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十九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傳播健康知識,組織發布科學預防知識,及時監測糾正虛假錯誤信息。
第三十條 市屬新聞媒體應當安排一定時段與版面,無償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診療服務時,應當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健康教育,推動重點人群改變不良生活習慣,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十二條 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學生在校期間每天至少參加一小時體育鍛鍊活動,不得以其他課程替代、擠占。
第三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等支持性環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公共體育設施開放率和利用率,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健身活動,推廣和規範傳統養生健身活動。
進一步推行全民健身指導員制度,擴大服務範圍,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四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工間操制度,建立職工健身團隊,開展符合人群特點的健身和競賽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市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全面禁菸,並有明顯的禁菸標識。開展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公職人員、教師、醫護人員應當帶頭戒菸。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本行政區域內不得設定菸草廣告。
第五章 衛生創建與監督考核
第三十六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衛生單位、無煙單位、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未取得衛生單位稱號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
第三十七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在開展衛生創建考核評選活動時,應當邀請民眾代表參與,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在考核評選過程中,應當將考核標準、申報單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對在有效期內提出異議的,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確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參選資格。
第三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對創衛達標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經查實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衛生單位標準的,由所在地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提出整改建議,整改後符合標準的保留衛生單位榮譽稱號,仍不合格的,取消衛生單位榮譽稱號。
由上級機關授予衛生單位榮譽稱號的,可以建議授予機關取消衛生單位榮譽稱號。已經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應當建議授予機關取消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三十九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主管部門綜合評價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的參考依據。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重點表彰獎勵基層單位和一線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制止,並可以向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設立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屬於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範圍內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辦理;屬於同級愛衛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督促辦理;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同級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移交的投訴舉報,並於五日內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愛衛會應當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對同級愛衛會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旗縣區愛衛會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愛衛會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報送責任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職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投訴舉報事項的;
(三)愛國衛生工作不達標的;
(四)對愛國衛生工作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行動遲緩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培訓合格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活動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時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殺蟲藥劑和急性劇毒滅鼠藥劑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制定《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條例是做好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愛國衛生運動,是黨和政府把民眾路線運用於衛生防病工作的偉大創舉和成功實踐。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愛國衛生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影響健康因素日益複雜。由於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尤其是城鄉結合地帶以及農村地區衛生基礎設施不健全、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工業化進程加快,環境污染日益嚴重,食品、飲水安全問題時有發生,民眾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影響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二是城市衛生管理面臨嚴峻挑戰。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市城市人口快速增加、交通堵塞、公共服務不足、居民精神壓力大等威脅健康的“城市病”逐漸凸顯,城市衛生綜合管理和服務能力難以適應發展需要。三是民眾健康素養有待提升。隨著生活水平顯著提升,人民民眾對身心健康有了更高期待,但權威、科學、準確的健康知識獲取途徑尚不通暢,健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強,吸菸、過量飲酒、缺乏運動、膳食不合理等不健康生活方式較為普遍。四是愛國衛生工作方式亟需改進。與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愛國衛生工作還存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協調功能不充分、民眾工作方法有待創新等薄弱環節。
我市1997年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辦法》(政府令第4號),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實際,急需制定愛國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來引領新時期的愛國衛生工作,解決當前影響人民民眾健康的突出問題。
制定條例也是完成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考核指標的重要內容。我市正在申報國家衛生城市,國家衛計委公布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中要求“具有立法權的城市應當制定本市愛國衛生法規,其他城市應當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根據此項要求,制定本條例是完成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考核指標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和依據
(一)制定過程。市人大常委會2015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下發後,針對該立法的主要內容,市人大擬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經與市政府溝通,確定通過公開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承擔起草工作。該草案起草完成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審。會後,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大關於加強協商民主、進一步增強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市人大今年採取了更為廣泛的,多層次多角度的徵求意見方式,召開座談會十餘次,徵求意見涉及市及旗縣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社區工作人員、相關部門等60多人,總計115條。法制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初審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進行了統一審議並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15年9月10日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二)制定依據。在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66號),並借鑑江蘇省、蘭州市、包頭市等地近兩年出台愛國衛生方面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分七章,共有四十七條。需要說明的問題有:
(一)實施主體。愛衛會是人民政府領導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和組織形式,為充分發揮其組織、領導作用和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綜合協調職能,條例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明確了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即愛衛會統領、愛衛辦綜合協調、成員單位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二)監督考核。為強化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對愛衛會成員單位的考核,推進新時期的愛國衛生工作,根據市委組織部門提出的意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市和旗縣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主管部門綜合評價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的參考依據。
(三)主要內容。由於愛國衛生工作內容十分豐富,涉及面非常廣泛,成員單位幾乎包括了所有政府工作部門,而各職能部門的業務開展均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因此,條例只針對我市當前愛國衛生工作中存在的、通過努力能夠解決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的方向和方法。愛衛會成員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的事項以及我市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事項,條例未展開闡述。
(四)衛生創建。為深入推進愛國衛生工作,建立創優機制,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衛生單位、無煙單位、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未取得衛生單位稱號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為使創優單位真正起到模範帶頭作用,克服重迎檢輕監管的弊端,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衛生單位的退出機制,即經查實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衛生單位標準的,由所在地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提出整改建議,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衛生單位榮譽稱號。已經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應當建議授予機關取消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五)處罰設定。除綜合協調職能外,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承擔的主要職責是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其他愛衛工作職責均由愛衛會成員單位依法分工負責。因此,條例第六章僅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內容設定了行政處罰條款,其他工作由成員單位按照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執行。關於處罰標準問題,條例參照了《包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標準。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15年11月23日上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這個條例的審查意見報告,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逐條研究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第十四條第二行的“包社會秩序”改為“包管理”。
(二)在第四十六條第二行“行政處分”後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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