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辦法

呼和浩特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辦法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於1999年7月16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並於1999年7月16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辦法
  • 頒布日期:19990716 
  • 地區:呼和浩特市
  • 條數:24
基本介紹,條例細則,

基本介紹

呼和浩特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辦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頒布日期:19990716  實施日期:19990716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現發布《呼和浩特市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條例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人民生活環境質量和整體衛生水平,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對於妨害愛國衛生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常設行政辦事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食品衛生、建設、勞動、建管、環保、園林綠化、城管、工商、教育、河道管理、環境衛生等部門均為同級愛衛會組成部門,負責各自範圍內有關愛國衛生的專業性監督、監察、管理工作。愛衛辦有權監督、協調、檢查、指導組成部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設立的愛國衛生監察隊伍均應持有自治區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在市愛衛辦的統一領導下工作。
設立民眾性“愛國衛生監督員”,由旗、縣、區愛衛會按照管轄範圍統一考核聘任上崗,發給“愛國衛生監督員”證書。
第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弄虛作假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或工作質量下降已不符合相應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愛衛辦及其授權機構,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在市區和城鎮街道兩旁等公共場所亂堆敵放、亂挖亂占、亂搭亂建、亂倒污水和垃圾、丟棄雜物、隨地吐痰和大小便的;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不聽勸告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倍罰款。
(二)不貫徹落實包門前衛生、包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門前三包”制度的駐地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對其進行批准教育,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未設定明顯禁菸標誌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至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元-30元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倍罰款。
(四)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無證養犬,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五)凡在呼和浩特市區域內生產、銷售除四害藥品、器械,必須向市愛衛辦申報辦理《許可證》。對非法經營滅鼠藥物、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器械的,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罰款。對經營假冒偽劣藥品、器械造成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除“四害”(鼠、蟑、蚊、蠅)工作不認真,達不到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消滅四害等病媒生物並治理孳生場所,對情節嚴重的,可並處3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進入市區的各種車輛要車體整潔。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必須綑紮、封閉、苫蓋。灑漏、飛揚的,扣留車輛、實物,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環衛部門、辦事處不按規定完成道路街巷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清運任務或將垃圾傾倒在非指定地區的,處以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飲食服務場所和食品生產、銷售單位、個體營業戶,不按行業衛生標準管理,環境、庫房不整潔,出售摻假、變質、無三期食品,無垃圾密閉容器及防蠅、防塵、防鼠、防腐、消毒洗滌設施的,責令限期改進,給予批評教育,並由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旅店業、理髮美容、公共浴池(包括桑拿浴室)、歌舞廳等公共場所,不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基礎設施、消毒設施,場所內外和各類用品不能保持清潔衛生,從業人員不按要求接受體檢、培訓等相關衛生管理,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改進或處罰。
第十三條 清潔事業、環衛部門對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廁所,清掏不及時,影響愛國衛生和居民使用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供、排水管道跑、冒、漏和受水口破爛,影響居民生活和環境衛生,限期不解決者,處以管道所屬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修繕、更新,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經過市區的河道垃圾堆積,責令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清理,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各類商品交易點,由市場管理部門或承辦單位負責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及清運車輛,做到日產日清,或由環衛部門有償服務代為清掃、清運。否則對承辦單位進行警告、限期改進,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各級愛衛辦根據管轄範圍有權進行停業整頓或取締市場。
第十七條 市政、園林綠化、自來水、電力、排水、郵電、熱力等工程建設、設施維修、養護等所產生的渣土、磚塊、污泥、廢水、枝葉等廢棄物,要及時清除,不準堆放過夜;大型工程,應邊施工、邊清理。工程竣工前,所有廢棄物應清理完畢,平整好路面、場地。違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聽管理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倍罰款。
第十八條 建築工地要實行文明施工,符合基本衛生條件,積極消滅四害等病媒生物並治理孳生場所。各級愛衛辦要積極為施工現場提供有償服務,每次服務收費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出示證件,填寫處罰通知書,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愛國衛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同級愛衛會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其愛國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愛國衛生監督員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妨礙、阻撓執行公務或者毆打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發布的《呼和浩特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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