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是一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政府於1990於年10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0-10-12  
  • 生效日期:1990-10-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0504
簡介,具體內容,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環境衛生,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第四章 單位衛生,第五章 居住區衛生,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12
【生效日期】1990-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1989年12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
第四章 單位衛生
第五章 居住區衛生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和城鎮公共衛生管理,預防疾病,創造良好的生產勞動、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城鎮。凡在本市市區和城鎮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和暫住過往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辦法的執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衛生的監督和監測。
第四條全社會都要維護公共衛生。公共衛生的管理與監督,必須堅持民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衛生,保護各項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個人有進行監督、勸阻、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環境衛生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實施城鎮公共衛生設施的總體規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環境衛生的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城建、園林部門要有計畫地擴展市區和城鎮的街道、居住區的綠化面積,建設街心花園,改善和美化環境。
第八條市區和城鎮主要街道、廣場、綠地、街心花園等處,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和責任部門負責清掃和保持清潔;小街、小巷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清掃和保持清潔;居民住宅樓房、排房周圍的環境,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清掃和保持清潔。
清掃街道和廣場應當在夜間進行。
第九條蔬菜、瓜果、副食、飲食、維修等攤點,要設定垃圾容器和清掃工具,保持責任區段內的環境衛生,並接受“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施工單位在臨街施工現場,必須設定護欄、擋板;建築材料和廢棄物的堆放不得有礙環境衛生;建築垃圾要及時清運,清運時不得污染路面;施工運料不得污染環境;施工現場和路面要及時清理回填。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按有關規定向管區街道辦事處預交衛生管理押金。
第十一條各單位的生產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自行清運,需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代清運的,按規定繳納清運費。
國小、幼稚園和民政福利單位,經批准可以減免清運費。
居民的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負責清運,非生活垃圾由居民自行清運或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公共廁所、居民共用廁所的衛生管理和清掏,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負責;單位的廁所衛生,由單位負責管理,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實行有償清掏;單位職工家屬區廁所的衛生,由該街道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實行有償清掏。
街道辦事處,對管區內公共廁所、居民共用廁所的衛生管理,要進行經常性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進入市區的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不得隨意遺棄糞便和草料。
進入市區的各種車輛,必須保持車體整潔。載運散體、流體物料,必須綑紮封閉,不得灑漏、飛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批准不得在市區和城鎮街道路旁搭棚、堆放物品;牆壁、畫廊、櫥窗、廣告牌等處要保持整潔、美觀,不得亂貼、亂塗、亂畫、亂刻。
第十五條市區不準飼養家禽家畜。軍隊、公安和科研等單位特需的動物和家畜,須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飼養。
第十六條各單位和居民都要在衛生責任地段內,及時清除冰雪,保障交通暢通和環境整潔。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必須配備衛生管理和清潔工作人員。機場、車站、廣場、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兒童遊樂場、風景遊覽區、展覽館、大商場、貿易市場等公共場所,必須設定公共廁所、污物箱等衛生設備。及時清除垃圾污物,保持公共場所清潔、整齊。
候車室、候機室、影劇院、體育館、大商場等場所,應安裝通氣換氣設備,保持場內空氣清新。
第十八條要維護公共場所衛生。在公共場所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瓜果皮核、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準隨地便溺,不準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第十九條游泳池水質,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池水要定期消毒和更換。嚴格執行游泳前的健康檢查制度,嚴禁介水傳染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第二十條招待所、旅館的臥具,至少每客一換,每周一換;客房、衛生間必須按時清掃、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二十一條公共浴室必須具有淋浴設備。池塘水質須符合衛生標準,嚴禁介水傳染的疾病患者在池塘內洗浴。公共浴巾、面巾、拖鞋要經常消毒。
第二十二條食堂、飯店、茶館、酒吧、冰果店等飲食服務場所,必須嚴格執行行業有關衛生規定。

第四章 單位衛生

第二十三條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必須做到:
(一)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和衛生檢查員。制定衛生責任制度和具體措施。
(二)保持室內、院內、院外衛生責任區的清潔整齊,配備必要的公用衛生設施。
(三)垃圾、廢棄物要及時清運,保持排污設施完好暢通,不得污染環境。
(四)公用器具要經常消毒和清洗。
(五)消除鼠、蚊、蠅、蟑螂等及其孳生條件。
(六)按照“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完成責任地段內的綠化、美化和衛生工作。
(七)規劃、管理家屬區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院、衛生防疫站、獸醫站、科研和生物製品等單位,對手術離體組織、用後的敷料、污物,實驗的動物屍體,有活力的生物製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必須經過無害化和滅活處理。
傳染病患者的糞便、血、污水必須經過無害化消毒處理。未經處理的不準排入下水管道或污水場。
第二十五條工礦、企業對廢氣、廢渣、廢水和垃圾必須配置收容設備和排放設施,並進行無毒害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行業有關衛生規定。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稚園應當對學生、幼兒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不得組織有礙學生健康的活動。

第五章 居住區衛生

第二十八條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居住區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劃分衛生責任區,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制,定期檢查評比,保持居民區整齊、清潔。
第二十九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住戶的衛生進行檢查和監督。居民應當積極參加居民區的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居住區公共衛生設施。
第三十條居民區住戶要制定愛國衛生公約,講究衛生,保持室內外整潔,消除鼠、蚊、蠅、蟑螂等的孳生條件。
第三十一條居民區住戶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桶內或指定場所。禁止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禁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居民共用廁所,由使用居民輪流清掃,不準向廁所內傾倒污水和垃圾。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要定期噴灑殺蟲藥物,滅蠅滅蛆。
第三十三條新建居民區,要統籌規化、建設公共衛生設施。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模範執行本辦法,為維護公共衛生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毀壞或者盜竊公共衛生設施的,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阻撓執行公務或者毆打衛生檢查、監督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從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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