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犬類管理辦法》在1994.06.29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犬類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6.29
- 實施時間:1994.06.29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在本市預防、控制狂犬病及其它與犬類有關的疾病,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及工作秩序,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公民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成立呼和浩特市犬類管理辦公室,由市公安局、市農牧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負責本市犬類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含城郊結合部)為犬類非準養區。非準養區內未經批准,一律禁止養犬。
第五條 本市中遠郊和旗縣為準養區,非城鎮戶每戶只準養犬一隻,但必須攜帶所養犬只,先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分別對人和犬接受預防接種,分別取得免疫證然後持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犬類準養證》,並每年交納管理費200元。
犬主對所養犬只必須嚴格管理,實行圈(栓)養。如果發生犬傷人(畜)等事件,由犬主承擔一切民事責任。對不實行圈(栓)養的狗,一經發現一律捕殺。
第六條 非準養區的機關、部隊、工廠、重要倉庫、科研、醫療單位等特殊情況需要養犬的,須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領取《犬類準養證》,並給犬掛“準養牌”。定期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注射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並每年向當地公安部門交納管理費(每隻犬200元)。公安部門每年核驗一次《犬類準養證》和《犬類免疫證》。犬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向每隻犬收取公共衛生費200元。
第七條 非準養區內嚴禁出售活犬,一經發現一律沒收。出售犬皮、犬肉必須持有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檢疫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和出售無當地畜牧獸醫部門銷售證明的犬皮及犬肉。
第八條 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同胞攜犬入境的,必須經過動物入境檢疫,所攜犬留滯國內半年以上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犬類準養許可手續。
第九條 市衛生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它藥物的訂購、供應和注射,具體工作由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承擔,並負責疫情監測,醫療救治。
第十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非準養區內的現有犬(含觀賞犬、食用犬)限15日內自行處理,未作處理的,公安機關可強行沒收並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視情節可處以200-500元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非準養區內的當地人民政府和市民要積極參與犬類管理工作,市民要互相監督,舉報情況屬實者獎勵罰款的50%。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又不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郊區、土默特左旗和托克托縣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犬類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28日批轉的《呼和浩特市城鎮養犬規定》(呼政通字[1992]3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