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市區犬類管理辦法》在1994.11.25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市區犬類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25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豢養範圍和條件,第三章 審批,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犬害,預防狂犬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遼寧省犬類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犬類含觀賞犬和非觀賞犬。觀賞犬是指成犬體重不超過5公斤的小型犬種。非觀賞犬是指成犬體重超過5公斤的大型犬種。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衛生、農牧行政部門實施,工商、城建部門協助配合對犬類的管理和消除犬害工作。
第四條 市、區控制犬害辦公室(以下簡稱控犬辦)是我市犬類管理、犬害控制的主管部門,。
控犬辦設在公安機關。
養犬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五條 市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一律不準養犬。
第二章 豢養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市區內居民,每戶經批准可養觀賞犬1條。
第七條 機關、部隊、科研院校、醫療等單位及要害部門,因偵察、保全、教學、科研需要經批准可養犬。
第三章 審批
第八條 豢養觀賞犬,須持指定的農牧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及犬的彩色照片兩張,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當地公安派出所批准核發準養證。
第九條 因偵察、保全、教學、科研用犬,由用犬單位向所在區控犬辦提出申請,報市控犬辦批准核發準養證。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條 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養犬必須實行圈養或拴養,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將犬放出戶外;
(二)準養證每年按期驗證1次,並按規定向發證機關交納管理費;
(三)每年必須按規定時間,持準養證到當地農牧部門為犬進行狂犬疫苗注射,核領犬免疫證明;
(四)準養犬新生的幼犬,除用於本戶老犬更新外,應及時處理;
(五)犬準養證不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損壞或遺失時,應及時向批准養犬的發證機關聲明,申請補發;
(六)犬死亡、宰殺、轉讓等,必須在1周內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七)犬類交易應在指定場所進行。
第十一條 管理費按如下標準收取:
(一)教學、科研用犬每條每年20元;
(二)保全用犬每條每年500元;
(三)觀賞犬每條每年1000元。
農牧部門辦理免疫證每次收取工本費1元並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免疫注射費。
第十二條 實行亮證收費,收取的管理費主要用於犬類管理工作,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對無證犬、散放的犬以及野犬和狂犬,由公安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捕殺,犬屍沒收,並對犬主處以罰款。對捕殺的狂犬和野犬的犬屍,必須遠離水源徹底焚燒、深埋,嚴禁剝皮和食用。
第十四條 外地攜犬進入本市從事養殖和藝術表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攜帶犬準養證和免疫證明,否則按野犬捕殺。
第十五條 屠宰有免疫證明犬,不得在飯店門前和公共場所進行,必須到區農牧行政部門指定屠宰場所屠宰,並由當地獸醫站負責屠宰前、屠宰後檢疫,保證食用安全。未免疫的活犬,未檢疫的犬肉和犬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收購、銷售和運輸。
第十六條 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並搞好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和犬類免疫和檢疫工作。
第十七條 各醫療單位負責犬傷害病人的處理和搶救工作,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及疫情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在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防病工作需要,立即組織公安、衛生、農牧等部門採取緊急滅犬措施,防止疫情擴大和蔓延。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轉讓準養犬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或未經批准養犬的,主管部門可將犬沒收或捕殺並對犬主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準養犬嚴重干擾居民、單位正常生活和工作,經主管部門教育,犬主不採取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下罰款或將犬沒收。
第二十二條 對將犬放出戶外的,由公安機關對犬主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將犬沒收。
第二十三條 對犬損壞他人財物的,由犬主賠償經濟損失。
對犬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犬主負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妨礙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的,由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犬咬傷他人或導致狂犬病發生的,犬主除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外,由公安機關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另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出售患狂犬病的犬肉,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並上繳財政。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控犬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3日頒布的《撫順市犬類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