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呼和浩特市清除道路積雪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1.12.19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呼和浩特市清除道路積雪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2.19
- 實施時間:1991.12.19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呼和浩特市清除道路積雪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衛生管理,保障車輛和行人安全,方便人民生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臨街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商店、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有義務承擔由所在區街道辦事處劃分的清除道路積雪(冰)的任務。
第三條 居民區主要街道積雪(冰),由居委會組織居民清除。
第四條 清除道路積雪時間
(一)凡夜間降雪,必須在次日上午十時前清除完畢;
(二)凡白天降雪,必須隨時清除。
第五條 臨街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一律不準往路面上傾倒污水。
第六條 各級愛衛會要加強管理,做發督促檢查工作。
第七條 凡在已劃責任區域的路段上,因積雪(冰)發生車輛交通事故或人員跌打損傷,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的,由負責清除該路段積雪(冰)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居民承擔一切責任。
第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除通報批評外,按《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