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8.05.08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08
  • 實施時間:1998.05.08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符合下列條件的殘疾人:
(一)是呼和浩特市常住人口;
(二)達到法定就業年齡;
(三)有一定勞動能力並有就業要求;
(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呼和浩特市殘疾人就業證》。
第三條 市、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勞動、人事部門要積極做好職責範圍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的就業工作,計畫、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旗縣區殘疾人聯合設立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具體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並接受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全市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達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殘疾人就業,按2人計算。
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助殘義務,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優惠和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工作實際,選擇適宜的工作和崗位安排具備條件的殘疾人就業,並可優先安排本單位職工的殘疾子女就業。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市(旗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推薦,也可以自行在全市範圍內依法錄用,錄用後報當地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備案。
對於國家分配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按收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對未列入國家分配計畫的殘疾畢業生,在適宜的工作崗位上同等條件優先錄用。
設立按摩科室的醫療單位,必須優先錄用有按摩技術的盲人從事按摩工作。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發給《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單位證書》(以下簡稱)《達標單位證書》。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錄用殘疾人,其所占編制在本單位總編制內解決。
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錄用的殘疾人和行政事業單位中工人身份的殘疾人,必須簽訂勞動契約書。
第八條 所有就業的殘疾職工,在政治上與健全職工一律平等,其工資與健全職工同工同酬,在福利、勞動保護、住房、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並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應當有計畫地對失業殘疾人進行職業培訓。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必須依法對殘疾職工進行職業培訓。
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種職業培訓,並給予適當照顧。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和接受職業培訓,增強就業能力。
第十條 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報制度。各單位應當於每年一月將本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統計報表報送同級統計部門和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統計報表由自治區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於每年一月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照所在旗縣區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不足0.5人的單位,也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預算經費或者收支結餘中列支;各類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在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下,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負責市屬單位和股份制企業殘疾人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並受自治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委託負責國家、自治區駐呼單位、軍隊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旗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對達不到規定比例又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的要求在30日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五條 單位經費困難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向本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後,緩交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的,對逾期不繳納的部分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培訓經費;
(二)獎勵超過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企業、個體經營;
(四)適當補貼殘疾人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由財政部門審批,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管理。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的印章。
第十七條 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比例,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按同級人民政府委託許可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責令其限期繳納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九條 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比例的單位,限時達標;對達到比例已領《達標單位證書》的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辭退已就業的殘疾人,撤銷其《達標單位證書》。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在預算內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企業的貸款,可以酌情給予適當貼息。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殘疾人就業、解困、捐贈資金和物資。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為殘疾人就業組織募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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