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涉及行政強制規定的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02
- 實施時間:2012.08.10
(2012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政府的要求,決定對涉及行政強制規定的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一、將《呼和浩特市集體宅基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徵收辦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已滿,被徵收人仍未搬遷的,市徵收辦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刪除第二款。
將第四條中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市拆遷辦”修改為“市徵收辦”。
三、將《呼和浩特市地租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土地使用者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租,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如期繳納年地租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將《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繳費單位未經批准逾期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征費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將《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將《呼和浩特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拒繳或遲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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