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5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九號公布 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11.01
  • 實施時間:1986.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居住區衛生,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第四章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衛生,第五章 工業衛生,第六章 建設規劃和建築設計衛生要求,第七章 公共衛生的管理與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公共衛生,創造良好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休息的環境,防止各種病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衛生,是指城鎮的各種場所和環境條件都要符合衛生要求,在各種場所和環境條件下每個人都講衛生。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公共衛生工作納入計畫,實行綜合治理,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衛生、教育、文化、宣傳部門及各社會團體,有義務宣傳、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人民的衛生素質,造成人人講衛生的社會風尚。
第五條 全省所有城鎮的一切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居住區衛生

第六條 城鎮各單位、居民要建立衛生責任制,維護公共衛生,講究個人衛生。禁止隨地便溺,不準亂扔髒物,不準損害花草樹木,不準損害衛生設施。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臭蟲、蟑螂等害獸、害蟲及其孳生地。市和縣城禁止隨地吐痰。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要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按需要設定公共衛生設施,搞好街道、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的清掃和保潔,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糞便及時清運,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專業隊在作業過程中要嚴禁污染環境。
各單位要實行門內達標(分行業制定衛生標準)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第八條 城鎮建設部門要按衛生要求,規劃、設定公共廁所和垃圾堆放、污水雨水排放設施。加強糞便、污水和垃圾管理。各單位、居民戶必須服從規劃和管理。
臨街建築施工,要圍場作業,及時清理工程渣土和垃圾,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不準侵占道路辦工廠、搞建築、堆放物料、傾倒垃圾,保障路面整潔。
要在指定地點設立公共廣告牌(欄),不準在建築物、圍牆、電桿和樹木上亂貼亂畫亂掛。
第九條 集中式給水(包括自備水源)部門和單位所供應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給水部門和單位要負責檢驗、監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新增供水系統需經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 省轄市市區內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其他市鎮飼養家禽、家畜,要籠養或圈養。所有市和縣城一律禁止養犬。因科研和軍事等工作需要養犬和其他動物者,由所屬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經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檢疫後方可飼養。
第十一條 居住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能產生危害健康、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工廠企業單位。已有的要限期治理,污染嚴重、近期又無治理辦法的,要停產、轉產或搬遷。
第十二條 對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商業、文體娛樂單位等產生的噪聲要加強管理,各種噪聲大、震動大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等,都應當裝置消聲、防震設施。在市區內禁止播放高音喇叭,禁止汽車鳴叫汽喇叭。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要實行衛生責任制,採取各種形式,經常開展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街道、車站、機場、碼頭、醫院、集貿市場、禮堂、文體遊樂場所要設足夠的公共廁所、垃圾箱(池)、果皮箱、痰盂,搞好廢棄物的處理。醫院、影劇院、禮堂、會議室等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菸。牲畜車輛進城必須自帶糞兜。
第十五條 醫院要採取措施防止院內感染,排放的污水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各醫院要設定焚燒裝置,手術離體組織和器官、用過的敷料和其他污物,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傳染病院(含綜合醫院傳染病房)要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疾病傳染、蔓延。
第十六條 天然游泳場的水源不得污染。人工游泳池的水質,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並應定期消毒和更換。頒發游泳證件,必須嚴格進行衛生健康檢查,禁止介水傳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第十七條 賓館、招待所、旅館的被罩、床單、枕巾,要每客一換洗;常住的,要定期換洗,經常保持衛生;餐廳實行分餐;餐具、茶具要嚴格消毒。
公共浴池要按規定的比例設定足夠的淋浴設備,池塘水須經常保持清潔,浴巾、面巾、拖鞋應嚴格消毒,禁止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和介水傳播的疾病患者在池塘洗浴。
理髮館的用具要保持清潔,直接接觸皮膚的用具要嚴格消毒。要設立傳染性皮膚病人的專用工具。
第十八條 飲食副食行業、賓館、旅館、招待所、浴池、理髮館、醫院的服務人員,要定期檢查身體,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該項工作。服務人員必須接受衛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衛生知識,遵守行業衛生規定,講究職業道德,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

第四章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衛生

第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要設立衛生保健機構或專職、兼職衛生保健人員,建立學生、幼兒健康卡片,定期檢查身體,搞好衛生保健工作。中、國小應對學生進行衛生知識教育。要經常組織適合學生、幼兒特點、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的教室、閱覽室、實驗室、宿舍、幼稚園、託兒所的室內都要保持空氣新鮮、光線充足、照明良好。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用的課桌、凳、黑板須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要加強食堂的衛生管理,膳食、飲水要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校不得安排學生從事有礙發育和健康的生產勞動。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如從事有礙發育和健康的生產勞動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五章 工業衛生

第二十四條 廠礦企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認真搞好工業衛生。
第二十五條 廠礦企業要按衛生要求配備生產、生活福利設施,健全衛生制度,實行文明生產,防止職業危害,保護健康。
第二十六條 生產場所空氣中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不得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廠礦企業不得將有害的作業轉嫁或外包擴散給沒有防護設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生產或加工。
第二十七條 產生有害廢氣的工業企業,必須維護居住區的大氣質量,使其所含有害物質的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八條 產生有害廢水的廠礦企業,必須做好廢水處理,保護地下及地面水質,使其所含有害物質的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九條 廠礦企業的有毒廢渣和尾礦,嚴禁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體。堆放場所須有防滲、防流失設施。
第三十條 凡使用和生產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必須符合放射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的衛生要求。

第六章 建設規劃和建築設計衛生要求

第三十一條 編制城鎮建設規劃須有衛生部門參加,使規劃符合衛生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民用建築,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建築,文體和公用設施等項目的設計,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地址選擇、設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須有同級衛生、環保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 各機關、學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都要按規劃搞好綠地和綠化帶的建設,淨化、綠化、美化環境。

第七章 公共衛生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本條例的實施。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的執行和監督工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和執行有關條款的規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在管轄區內的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共衛生的監督與管理,必須貫徹專業隊伍與民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和其他衛生預防單位、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機構、愛衛會辦公室分別負責管理範圍內的專業衛生監督。
基層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公共衛生的督促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要從衛生防疫站和其他衛生預防單位、環衛部門、愛衛會辦公室現有人員中挑選懂法律、懂政策、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身體健康,並經專業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由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以上人民政府委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並負責組織領導。各部門、各行業的民眾環境衛生檢查員,由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各有關部門批准發給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公共衛生知識,進行公共衛生法制教育;
(二)對本地區的公共衛生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
(三)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五)指導民眾環境衛生檢查員的工作;
(六)其它有關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九條 民眾環境衛生檢查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公共衛生知識,進行公共衛生法制教育;
(二)組織發動民眾維護公共衛生;
(三)檢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公共衛生,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配合專業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五)其它有關衛生監督事項。
第四十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材料,採集各種樣品,進行現場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專業衛生監督員對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一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和民眾環境衛生檢查員要依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不準吃請受賄,不準優親厚友,不準徇私舞弊,不準敲詐勒索。違犯者,要嚴肅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凡觸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的,由衛生監督機構給予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
(一)警告並限期改進;
(二)沒收違法物品或工具;
(三)罰款或賠償損失;
(四)責令停產、停業改進;
罰款一千元以上和第(四)項處罰的,必須經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專業衛生監督員受衛生監督機構委託,可以代行部分處罰職權。
上述罰款,交同級財政部門儲存,由衛生行政部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愛衛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公共衛生基本建設和表彰獎勵衛生先進單位、個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主管部門的裁決不服的,可在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處罰的決定不停止執行。對不履行處罰決定者,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造成嚴重後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種場所:指居住區、公共場所和人們工作、勞動、學習、貿易、文體娛樂和社交等地方。
(二)環境條件:指飲用水、空氣、土壤、食品和人們居住、工作、勞動、學習、文體娛樂活動、旅行、休息等方面的條件。
(三)有毒有害因素:指對人群健康有害的化學、生物、物理等因素,包括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噪聲、震動、微波、射線、放射性物質和有毒化學品。
(四)居住區:指城鎮中以生活居住為主要功能的地段,包括住宅群、街道、廣場、院落、綠地、機關、文教、醫療衛生單位,生活福利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小型工副業單位。
(五)公共場所:指對健康關係較密切的人群聚集地點或供公共使用的場所,包括車站、機場、碼頭、醫院、商店、集貿市場、禮堂、公共食堂、飯館、文體遊樂場所、游泳池(場)、旅館、公共浴池、理髮館和公共廁所、火葬場等。
(六)衛生監督:衛生監督指對各單位和個人是否遵守本條例及有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的情況進行的檢查和處理。對基本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施工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所進行的監督,稱為預防性衛生監督。對現有工礦企業、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機關、公共場所等單位和個人進行的衛生監督,稱為經常性衛生監督
(七)公共衛生設施:指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垃圾、糞便等污物用的工具、車輛、場地和設備。
(八)介水傳播的疾病:指可通過飲用水或浴池、游泳池水傳播的疾病,主要有傳染性皮膚病、肝炎、痢疾、傷寒、腸炎等。
(九)包秩序:指負責糾正影響公共衛生的行為,如亂放車輛、亂擺東西等。
第四十六條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處罰細則。
本條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城鎮公共衛生方面的規定,凡與本條例有牴觸者,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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