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2007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9-24
  • 地點:貴州省
信息發布,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信息發布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7-09-24
【實施時間】2008-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範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以及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列入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和高風險、高經濟效益等特徵,能夠推進新興產業發展和促進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產生重要作用的產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營造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環境,協調、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相應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需要,鼓勵、支持和引導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取得高新技術智慧財產權,將高新技術成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轉化或者產業化,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九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者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所占企業股份的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70%。
第十條 支持企業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開展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合作、技術攻關、成果轉讓、諮詢服務、人才培養等。
第十一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活動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與各種不同類型的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根據需要設立境外機構,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第三章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三條 建立和實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認定、複審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複審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並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新建的用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可以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採購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產品。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取不少於當年銷售收入5%的技術開發費,用於企業技術創新。
第四章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設立的特定經濟區域。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為促進形成具有明確特色和一定國內或者國際競爭力的大規模高新技術產業生產能力和高水平研究與開發能力的特定區域。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發展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向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集聚發展。
第十九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所需土地,應當給予支持,並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入駐已經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當簡化。
第五章 高新技術產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創造條件,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高新技術產業人才是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產人才。
第二十二條 支持具備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實驗室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獲得省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把引進高新技術產業人才的住房補貼、安家費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對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行期權等激勵政策,可以對在崗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實行年薪工資、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辦法。
第二十四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不受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和戶籍所在地限制,可以將戶口遷入用人單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也可以隨同遷入。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人才,其子女在入托、就學、升學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家可以受聘為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兼職教授或者研究員。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批准可以到高新技術企業兼職,從事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章 高新技術產業投融資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專項資金採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示範工程項目,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管理。
鼓勵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創業投資業務,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對省級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備案管理,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技術改造和科技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和基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
第七章 服務與投訴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路、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關的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審批、核准、備案、登記、認定等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簡化手續。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過程或者結果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30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拒絕執行或者藉故不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對其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及其監督機構投訴,人民政府及其監督機構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並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騙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由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條件、標準或者程式認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二)濫用職權審批扶持資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起草《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高新技術產業是當今世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體現國家綜合國力的主要標誌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充分利用海外、省外的投資、技術、智力資源和市場等,有力地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特別是“十五”期間,我省充分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緊緊抓住國際國內產業轉移的有利時機,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不斷擴大產業規模,不斷提升技術水平。目前,全省已基本構建起醫藥製造業、航空航天製造業和電子信息產業等三大高新技術產業,初步形成了以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等為主的高新技術企業群體。2006年,全省高技術產業產值178億元,創造增加值64億元,增加值占全省生產總值的3%,銷售收入156.3億元,均比2001年翻了一番多。從高技術產業的主要指標(產值、新產品產值、出口交貨值、銷售收入)排序看,貴州排全國第20位,在西部省區中僅次於四川和陝西,排第三位。 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十一五”規劃的目標是:力爭高技術產業總產值年均增長25%左右,2010年達到500億元左右;高技術產業的增加值年均增長20%左右,2010年達到190億元左右,占全省GDP比重由3%上升到6%左右,成為全省的支柱產業之一。“十一五”時期,大力發展對經濟社會有突破性帶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對於我省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貴州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也是新世紀新階段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但是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過程中確實遇到了許多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相關的政策還不夠完善,國家沒有規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我省尚未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急需加強法制建設;二是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投入不足,同時缺乏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點的投融資制度和平台;三是科學技術創新體系不完備、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能力、產業規模仍然較小、產品結構性矛盾比較突出、發展不平衡、特色不明顯;四是高新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發育欠缺,產業園區未形成產業集聚。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和解決上述客觀存在問題,我省必須要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指導、資金扶持、項目管理、人才引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等進行法制化的規範管理,制定一部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起草《條例(草案)》顯得迫切而重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6年9月,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成立起草小組,邀請省人大法工委、財經委參加,開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後,多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的論證會;赴遵義、貴陽等地進行了調研,向省內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部分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書面徵求了意見;考察學習了山西、重慶等外省、市的先進經驗。省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多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進行討論修改。在此基礎上,又將《條例(草案)》印發9個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徵求意見,並在貴州省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各地、各單位及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梳理和研究,採納了合理的部分。經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經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審議。 三、關子《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職責分工 目前,我省高新技術的發展工作由多個部門共同負責,其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是主要的管理部門,均具有一定的管理職責,且分別掌握一定的資金用於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但三個部門管理和扶持高新技術發展的重點有所不同。根據我省三定方案規定,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主管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工作部門;各級經濟貿易部門是政府主管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的工作部門;各級科學技術部門是政府主管套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科技攻關和科技創新工程的工作部門。 由於高技術和高新技術密不可分,為了整合力量,全面推進,《條例(草案)》第五條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的負責部門作了界定,規定“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應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是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也是關係到地方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由於其具有投資周期較長、高風險性的特點,必須由政府在資金和政策上加以扶持,目前,江蘇、四川等大多數省市對高新技術產業都不斷地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取得了明顯的效果。為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省政府應當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這項資金,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強化規範運作和基礎管理,迅速成長壯大,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目前,我省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從1000萬元增加至1200萬元,省財政已經連續7年累計投放7200萬元,通過專家評審安排了近300個項目,財政投入與吸引社會資金之比達到1:20,目前已有近50%的項目建成投產,產生約80億元的產值,創造約12億元的稅收,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三)關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是我國經濟和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有效途徑。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其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設立的特定經濟區域,有完整的管理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並劃定了特定的區域設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是指為促進形成具有明確特色的和一定國內或者國際競爭力的大規模高新技術產業生產能力和高水平研究與開發能力的特定區域,該基地一般是自然形成的經濟區域,沒有專門的一級管理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為各類企業轉化高新技術成果提供服務,營造吸引、凝聚優秀科技人才和經營管理者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將發展成為技術創新、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發揮輻射、示範和帶動作用。目前,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管理以及認識仍然比較模糊、混亂,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健康發展,我們在第四章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定義、管理體制、激勵政策等作了規定,便於統一認識,加強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高新技術產業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為了規範我省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行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8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規範和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進一步發揮高新技術產業對於實現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性跨越的重要作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的意見,刪去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  2、根據委員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三條中的“是指”後增加“列入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 3、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的意見,將第五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內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第二款內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相應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4、根據委員的意見,在第七條中的“鼓勵”後增加“支持”。 5、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八條中的“省高新技術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支持”修改為“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6、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認定、複審的具體辦法分別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制定”。  7、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刪去第十四條中的“或者新購置”和“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 8、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十五條中的“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前增加“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 9、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刪去第十六條中的“和使用”。 10、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簡化手續”修改為“給予支持”;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刪去第二款。 11、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的意見,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12、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經營”前增加“生產”;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二款中的“形式多樣的分配製度”修改為“分配辦法”。 13、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款,第一款內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適當增加。專項資金採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示範工程項目,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第二款內容為:“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管理。 14、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 15、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規定的時間”修改為“30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6月12日交由財經委辦理後,我委分別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於6月27日召開了有相關部門參加的法規論證會。6月29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77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是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引領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是我省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問題,也是推進我省下一步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十五”期間,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成效顯著。但由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還存在總量和規模偏小、對經濟成長的引領和支撐作用發揮不夠、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能力不足等問題。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需要考慮,通過立法保障,形成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規範和促進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又好又快發展,制定《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貴州實際,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二、具體修改意見 1、刪去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幾字。2、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3、將第八條修改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取得高新技術智慧財產權,將高新技術成果在本省區域內實施轉化或者產業化,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 4、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認定、複審的具體辦法分別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制定”一句。 5、刪去第十四條中“或者新購置”和“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幾字。 6、在第十五條第一款“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前增加“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幾字。 7、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簡化手續,”幾字。 8、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9、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高新技術人才的”後增加“科研啟動經費、”幾字。 10、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適當增加。專項資金採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示範工程項目,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管理。 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 11、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 此外,部分條款及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委員的意見,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適當”。
2、根據委員的意見,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應當嚴格執行”。
3、刪除第九章,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在題注中明確為“2008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