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兒制定,本條例的制定為了鼓勵和扶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實施時間:1995-08-06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8-06
  •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法規信息,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條例修正案,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1995-08-06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1995年8月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6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3年4月1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扶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按照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興辦的科技開發、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以改制、參股等方式組建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明晰產權關係。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主要業務範圍是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製、中間試驗、生產與經營。
第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守國家科技秘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扶持、引導其健康發展。
第二章 設立、認定與變更
第六條 申報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範圍;
(二)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技術套用、經營能力的科技人員;
(三)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註冊資本;
(四)有企業章程。
第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分立、合併、變更等,應當到原認定、批准、登記的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因解散、破產等事項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併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同時報原認定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鼓勵與扶持
第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人均可以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第十條 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認定,並依法註冊登記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享有下列待遇:
(一)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活動;
(二)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參加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的評選並享受同等待遇;
(三)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經過國家認定的有關部門評估,可以作為貸款的質押;
(四)民營科技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試獲得任職資格的,其專業技術職務由民營科技企業自主聘用,待遇自行決定;
(五)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或者承擔國家及部門委託的科技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請科技和人才獎勵;
(六)面向社會招聘人才,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可以委託企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投入,使其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者資金向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入股、合作開發和聯營。其利益分配依法確定。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參與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聯合,組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或者股份制企業。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承包、租賃、兼併、購買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確需使用土地的,經依法審批後,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檢測、鑑定新產品、新技術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及時出具檢測、鑑定結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規劃和措施;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和覆核;
(四)對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推薦工作;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統計、人才培訓、信息諮詢等工作。
第十七條 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從業人員簽定勞動契約,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可以依法成立民營科技企業協會,溝通與政府的聯繫,促進國內外科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中要依法辦事,公正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者侵犯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修正案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以改制、參股等方式組建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明晰產權關係。”
二、第九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因解散、破產等事項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併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同時報原認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十條修改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人均可以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四、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七)項;將原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項分別調整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七)項,並修改為:
“(二)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活動;
“(三)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參加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的評選並享受同等待遇;
“(四)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經過國家認定的有關部門評估,可以作為貸款的質押;
“(七)面向社會招聘人才,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可以委託企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機構管理。”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投入,使其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六、刪去第十四條。
七、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八、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並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從業人員簽定勞動契約,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九、刪去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
十、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自1995年8月頒布實施以來,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2001年省委常委會決定“以民營科技企業為突破口,帶動非國有經濟發展”為專題組織開展調研,擬制定相應政策,進一步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目前,民營科技企業在我省經濟發展中已經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生力軍,對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革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了十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省在清理與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中發現,《條例》中部分條款與WTO規則相衝突,且與國家和我省經濟發展新形勢不相適應,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條例》中一些支持、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的條款與世貿組織規則中的非歧視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等有一定衝突或易產生認識上的誤解,需作修改或刪除;二是《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經被國家的其他法律、法規所包容,不是民營科技企業特有問題,沒有必要在《條例》中體現;三是《條例》中個別條款與國家有關規定相衝突,因而不能實施,必須進行調整或刪除。因此,需要對《條例》作必要的修改。
二、修訂過程
去年2月,根據省政府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省科技廳組織有關人員,針對《條例》的實施情況和對照WTO有關規則進行了專門的研究討論,並將討論意見上報省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建議將《條例》納入修訂計畫。4月,省科技廳成立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訂小組,組織專人開展調研,收集各方面對《條例》實施的反饋意見,對照WTO有關規則,對《條例》中的各相關條款逐條進行分析,提出修正原則,並於6月提出了《條例修正案(草案)》初稿。隨後,省科技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多次召開會議徵求省財政廳、計委、經貿委、地稅局等省直有關部門、貴陽市科委及部分民營科技企業的意見。經反覆論證,多次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修正案(草案)》,經2003年3月5日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修改或者刪除部分與WTO規則不一致的內容
《條例》第十條中:“鼓勵和支持以下人員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在我國加入WTO後,這類用詞與WTO的非歧視原則相衝突,因此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修改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人均可以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中“優惠待遇”與WTO的非歧視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有關規定相衝突,因此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將“優惠待遇”修改為“待遇”,以示一律平等;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為我省科技進步、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及配偶和符合條件的子女,可優先辦理城市入戶。”為避免與WTO非歧視原則相衝突,刪除“優先”兩字,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修改為“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為我省科技進步、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及配偶和符合條件的子女,可以辦理城市入戶”;
《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民營科技企業經科學論證的項目,有關部門可給予立項、貸款支持,所需的特殊生產資料和設備,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供應……。”因與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和專向補貼規則相衝突,故將此項刪除;
《條例》第十四條:“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民營科技企業……經批准可享受有進出口經營權及出口產品退稅權利。”該條款與WTO非歧視原則、補貼與反補貼協定規則相衝突,同時其他內容國家已有規定,故將此條刪除;
《條例》第二十條:“……。民營科技企業的減免稅部分主要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等。”這裡涉及到是否符合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問題,易與WTO規則產生衝突和誤解,故刪除此內容;
《條例》第十二條:“金融機構要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發展科技風險投資事業,建立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積極吸收海內外資金支持科技事業。”此條款涉及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因為民營科技企業確需加大科技投入,所以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不斷加大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投入,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2、關於刪除與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相適應或易引起歧義的內容
《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民營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
經批准,可以組建科技信用社或風險投資公司,扶植民營科技產業發展”中的“經批准”易使人產生誤解,具體執行中容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衝突,故將此條刪除;
《條例》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由於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權是省人大常委會,故將此條刪除。
3、關於對個別表達不夠準確、明晰的文字、語句進行調整和修改
《條例》第九條“民營科技企業的解散、破產、終止和債權、債務與資產的清算都應依法進行,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因解散、破產等事項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辦理工商、稅務等註銷手續,同時報原批准該企業成立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被授予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的民營科技企業人員享受有關待遇。”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專家的評選並享受同等待遇”。
以上《條例修正案(草案)》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按照專委會職責和主任會議的要求,省十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審。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為搞好條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工作,教科文衛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議,廣泛徵求有關方面對文本草案的意見,並於3月14日召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審議認為,《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自1995年8月頒布實施以來,對促進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利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條例中的某些條款與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不相符合,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有衝突。為適應我國入世的需要,進一步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正。條例修正案(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符合WTO規則要求,也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提請常委會審議,並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1、第十一條第(一)項的內容,在科技部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將該項刪除。以下各項序號順延。
2、第十一條第(四)項含意表達不尚清楚,建議在句前加“要求”二字。
3、建議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作進一步技術性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對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條例》中部分條款與WTO規則不一致,個別條款不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因此,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也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3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委員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修改《條例》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九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因解散、破產等事項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併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同時報原認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們的意見,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
3、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活動;”
4、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十一條第(五)項中的“可以”二字刪去。
5、根據委員的意見,在第十一條第(十)項“企業所在地”之後加上“政府”二字。
6、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投入,使其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7、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確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提出,第十四條應當保留。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鑒於目前企業都具有進出口經營等項權利,不再需要批准環節,因此,不再保留該條為宜。
此外,還對《修正案草案》部分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和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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