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揮我省中醫藥資源優勢,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9-23
- 實施時間:2005-11-01
法規信息,具體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2005-1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
具體條例
(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中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將中醫藥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增加投入,對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等重點項目進行扶持。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全省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中醫藥發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以苗藥為代表的民族醫藥的獨特療效和作用,幫助、扶持發展民族醫藥事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規模適度、專業設定和層次結構合理的高等、中等中醫藥教育體系,加強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建設。
鼓勵高等、中等中醫藥教育機構設立民族醫藥專業,培養民族醫藥人員。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中醫藥人才的培養,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高等中醫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從事中醫藥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醫藥專家評審制度,做好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理論、臨床經驗的總結和傳承工作,鼓勵名老中醫藥專家帶徒授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幹的培養,提高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隊伍的素質。
有關部門應當將學習中醫藥知識納入全科醫生、鄉村醫生進行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中醫藥人員應當學習、研究和運用現代醫學及相關的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學的傳承和發展;鼓勵西醫和其他相關學科人員學習研究中醫理論和診療技術。
鼓勵城鎮醫療機構採取巡回醫療、技術指導、人員培訓、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農村中醫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城鎮執業中醫師到農村開展中醫醫療、預防、保健服務。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的評審、鑑定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家為主:
(一)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成果鑑定和評獎;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和評審;
(三)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四)中醫醫療事故的鑑定;
(五)其他與中醫藥相關程度較深項目的評審或者鑑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設定和布局,建立健全城鄉中醫藥服務網路;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設立民族醫醫院或者在綜合醫院設定民族醫專科。
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合併中醫醫療機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的醫生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培訓,逐步掌握一定的中醫藥知識和中醫診療技術。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農村中醫藥服務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建立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預防、保健、康復體系,發揮中醫藥在農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推動農村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機構;將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現代中醫藥、民族醫藥的診療技術、方法和傳統製劑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服務範圍和藥品目錄。
定點中醫醫療機構在承擔醫療保險服務時,享有與其他同級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中醫藥價格標準的確定,應當根據中醫藥特色,充分體現中醫藥的技術價值和治療功效。
第十六條 應當支持和鼓勵中醫藥科技人員發掘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研製安全、簡便和多樣化的臨床中藥製劑。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允許臨床中藥製劑在指定的中醫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鼓勵科技創新;鼓勵具有資源優勢、療效確切、原創性強的中藥大宗品種的開發;鼓勵藥用動植物人工飼養和栽培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生產;鼓勵中藥企業、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建設中藥材示範基地和生產基地。
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可以依法自采、自種、自用中草藥。
第十八條 重視中藥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保護中藥種質和遺傳資源,加強優選優育和中醫藥種源研究;建立種質資源庫,保存中藥材種質資源;加強中藥材野生品種科學種養研究;加強中藥材新品種研究,開展珍稀瀕危中藥資源的替代品研究,確保中藥可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引導中醫藥機構和人員及時申請中醫藥專利、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幫助開發中醫藥專利產品、註冊專用商標。
第二十條 鼓勵中藥企業在中藥材、藥效物質、中藥新用途以及製藥工藝等技術環節申請產品專利、方法專利或者中藥新用途專利。對不適宜專利保護的工藝、方法等,可以採取技術秘密的方式實施保護。
第二十一條 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以及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為智力要素作價出資,參與開發和分配。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出版研究整理的民族醫藥文獻,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權利人的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未經公開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中醫藥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中醫藥文獻的整理研究工作,保護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為中醫臨床和中醫理論發展服務。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民族、經貿、衛生、科技等部門在安排項目經費、技改項目和制定科研計畫時,應當支持中醫藥研究開發和中醫藥規範化、產業化、現代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合資、合作、獨資等多種形式,參加中醫藥產業開發。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中藥企業以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際和地區間中醫藥技術的合作與交流,推進中藥產品的開發和科技成果產業化。
鼓勵中藥企業採取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設備,研究、創製中藥新產品;推進中藥質量標準體系建設,加大新藥開發力度,提升中藥產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人事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民族醫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的民族醫人員,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允許其在村衛生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公開出版研究整理的民族醫藥文獻,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權利人的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未經公開的科研成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非法從事醫療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貪污、挪用、截留中醫藥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
(二)損害或者破壞中醫藥文獻,泄露中醫藥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事業和民族醫藥的特點制定單行條例,對保護和促進民族醫藥的發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中醫藥學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獨具特色和優勢。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是黨和國家始終堅持的重要方針和政策。我省野生藥材資源豐富、品種繁多,豐富的中醫藥資源和以苗族醫藥為代表的民族醫藥的獨特療效和作用,奠定了我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我省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目前全省有中醫醫院67所,部分綜合醫院設有中醫科和中醫病床,18.1%的鄉鎮衛生院設有中醫科,20%的村衛生室村醫能用中醫藥防治疾病,完成全省診療工作量的11.6%。但是,與全國兄弟省(區、市)相比,我省中醫藥發展仍比較落後,全省有中醫病床4896張,居全國第30位;有中醫醫師4718人,居全國第28位。我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中醫藥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地位和作用還未被充分認識和重視,“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在具體工作中難以落到實處;二是中醫藥管理和醫療服務體系不健全,中醫藥機構用房緊張、房屋破舊、技術裝備落後,基礎設施條件差,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難以全面有效地開展中醫藥服務;三是對中醫事業投入不足, 中醫藥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地保護和充分的開發、利用;四是對民族醫藥的保護、發掘不力,民族醫藥的生存和發展面臨危機;對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重視不夠,保護不力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製約了我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2003年4月2日國務院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將中醫藥管理和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因此,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把我省中醫藥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發揮我省中醫藥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特別是較為貧困的農村民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2001年,省政協梁石珍等六位委員提出《關於(制定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勢在必行》的提案後,得到了省衛生廳的重視,開始了對此項工作的調查研究。2003年,省衛生廳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向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遞交了立法報告。2004年,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調研計畫。隨後省法制辦、省衛生廳成立了《條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專門到外省(區、市)進行調研學習,在調研學習的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初稿徵求了全省各地(州、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法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事廳、省經貿委、省知識產權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的意見,並帶著問題到黔東南、黔南自治州進行調研。隨後,省法制辦又向9個地 (州、市)、部份縣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法律專家發出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從基層調研的情況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起草小組基本採納了合理意見,並對不採納的意見進行了協調和說明,經過反覆修改,十幾易其稿,形成該《條例(草案)》,經2005年4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三十條。分別對中醫藥的概念、醫療機構、科研與開發、教育與人才培養、對外交流與合作、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保護、保障與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中醫藥事業費的財政支持。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對中醫藥事業十分重視,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制定了一系列促進、保護、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但由於我省 屬邊遠少數民族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起步晚,底子薄、基礎差, 以致於在中醫藥事業的經費投入上長期不足,國家支持我省項目所需配套經費也無法落實,一些中醫藥醫療機構生存和發展困難重重,部分中醫藥重點學科、專科建設和中醫藥科研無法進行。鑒於此,借鑑外省(區、市)同類立法的相關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三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將中醫藥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增加投入,對中醫藥的醫療、教育、科研等重點項目進行扶持”。2、關於對鄉村民族醫藥人員的專門培訓。我省農村的醫療衛生現狀是缺醫少藥,農村民眾生病大部份是靠農村民族醫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的民族醫人員用一根針、一把草藥救死扶傷,他們在廣大農村有著深厚的民眾基礎,但由於這部分人大多數文化水平不高,有的人甚至還是文盲,所掌握的.治病方法和技能幾乎是靠口傳心授,世代相傳。在《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後,這部分人從事治病活動,必須持有執業的合法證件,否則就是違法行醫。由於他們根本不具備執業醫師的文化條件,也不可能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證。鑒於此,根據我省農村的特殊性,為了保護和發展民族醫藥,逐步提高民族醫藥人員的文化素質和醫療水平,方便農村人民民眾,保障農村人民民眾的就醫安全,根據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 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民族醫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的民族醫人員,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專門培訓,通過培訓,發給鄉村執業醫生證,使他們的行醫活動合法化。 3、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有一些民族自治州和自治縣。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的授權,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依據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對法律、法規不適應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可以作出變通和補充的規定。但我們在調查研究過程中了解到,我省有些民族自治地方並沒有充分意識到和充分利用好這項權力。為了使他們在民族地區充分運用自治權發展民族醫藥事業,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重申了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精神,並規定:“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事業和民族醫藥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民族醫藥的發展作出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發展中醫藥條例,發揮我省中醫藥資源優勢,滿足人民民眾特別是較為貧困的農村民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8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把我省中醫藥發展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促進全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委員的意見,在第一條中“為了發揮我省中醫藥資源優勢”後加上“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一句。 2、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中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活動,適用本條例”。 3、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五條中的“苗族醫藥”修改為 “苗藥”,並將最後一句修改為“幫助、扶持發展民族醫藥事業”。 4、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六條第一款中“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和社會需求”修改為“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5、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七條中的“吸引”修改為“鼓勵和支持”。 6、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八條中的“中醫藥名老專家”統一修改為“名老中醫藥專家”。 7、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部門應當將學習中醫藥知識納入全科醫生、鄉村醫生進行繼續教育的內容”。 8、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第十一條中的“項目”修改為“事項”;同時,刪去第一項中的“評審”,將第二項中的“技術職務資格”修改為“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9、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第十二條中“民族自治地方”後加上“或者具備條件的地方”幾字。同時,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合併中醫醫療機構。”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並刪去“處理常見病、多發病的”幾字。 10、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農村中醫藥服務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建立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預防、保健、康復體系,發揮中醫藥在農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推動農村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11、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應當支持和鼓勵中醫藥科技人員發掘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研製安全、簡便和多樣化的臨床中藥製劑。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允許臨床中藥製劑在指定的中醫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12、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鼓勵科技創新;鼓勵具有資源優勢、療效確切、原創性強的中藥大宗品種的開發;鼓勵藥用動植物人工飼養和栽培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生產;鼓勵中藥企業、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建設中藥材示範基地和生產基地。 “鼓勵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依法自采、自種、自用中草藥”。 13、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內容為“重視中藥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保護中藥種質和遺傳資源,加強優選優育和中醫藥種源研究;建立種質資源庫,保存中藥材種質資源;加強中藥材野生品種科學種養研究;加強中藥材新品種研究,開展珍稀瀕危中藥資源的替代品研究,確保中藥可持續發展。”以下條文序號順延。 14、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原第十八條中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修改為“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部門”。 15、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原第二十五條“專門培訓”後增加“經考試合格後”幾字。 16、根據委員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原第二十六條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句修改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7、為了與上位法的規定相一致,將原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非法從事醫療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8、根據委員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原第二十九條中的“自治州、自治縣”修改為“自治地方”,並刪去“自治條例”幾字。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即將文本函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地區工委廣泛徵求意見。之前,我委派員參加了《條例(草案)》的起草、論證、修改工作,並會同起草小組赴省內外進行考察調研,召開了有中醫、製藥、法律等方面專家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中藥現代科技產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衛生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6月15日,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 委員會認為,我省中醫發展歷史悠久,中藥材資源豐富,品種繁多。其中,苗族醫藥更是享譽全國。民革開放以來,我省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中醫藥已成為我省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國家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貴州)基地經過四年的建設,已成為全國首家通過驗收並獲授牌的基地。但是我省中醫藥產業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自主創新意識弱,管理和服務體系不健全、特點和優勢不夠突出、資金投入不足、基地建設分散、野生資源破壞嚴重等問題。因此,為規範和促進我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給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發展中醫藥的地方性法規是有必要的。 《條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並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中醫藥是指中醫中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 2、在第五條第二句“民族醫藥”前加“各少數”三家。 3、將第八條中“中醫藥名老專家”修改為“名老中醫藥專家”。 4、將第九條第二款調整為:有關部門應當將中醫藥內容納入全科醫生、鄉村醫生進行繼續教育的教學方案中。 5、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未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取消、合併中醫醫療機構。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並將最後一句中的“處理常見病、多發病的”幾字刪去。 6、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應當支持和鼓勵中醫藥科技人員發掘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研製安全、簡便和多樣化的臨床中藥製劑。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允許臨床中藥製劑在指定的中醫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7、將第十七條調整為:鼓勵科技創新,便是開發利用中藥材資源;鼓勵具有資源優勢、療效確切、原創性強的中藥大宗品種的開發;鼓勵藥用動植物人工饅頭和栽培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生產;鼓勵中藥企業、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建設中藥村示範基地和生產基地。 鼓勵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依法自采、自種、自用中草藥。 8、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重視中藥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保護中藥種質和遺傳資源,加強優選優育和中藥種源研究;建立種質資源庫,保存中藥村種質資源;加強中藥材野生變科學種養研究;加強中藥村新品種研究,開展珍稀瀕危中藥資源的替代品研究,確保中藥可持續發展。 9、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刪去。 10、將第二十三條中的“扶持”改為“支持”。 11、將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幾字刪去。 12、將第二十七條中“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改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3、將第二十九條中的“自治州、自治縣”改為“自治地方”。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