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大數據發展套用,運用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管理能力、服務改善民生,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套用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發展套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共享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堅持套用和服務導向,推進大數據發展套用先行先試;積極引進和培育優勢企業、優質資源、優秀人才,促進大數據產業核心業態、關聯業態、衍生業態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和大數據產業發展聚集區、大數據產業技術創新試驗區、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大數據安全與管理工程、跨境數據自由港等建設發展,形成大數據資源匯集中心、企業聚集基地、產業發展基地、人才創業基地、技術創新基地和套用服務示範基地。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套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套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數據發展套用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綠色集約、資源共享的原則,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套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大數據發展套用專項規劃的,應當與省大數據發展套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套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套用意識和能
發展套用
第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大數據發展套用專項資金,用於大數據發展套用研究和標準制定、產業鏈構建、重大套用示範工程建設、創業孵化等;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相應設立大數據發展套用專項資金。
依法設立大數據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發展套用。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社會資金採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套用重點領域,制定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產品套用、購買服務等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套用重點領域,制定大數據人才引進培養計畫,積極引進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加強本土人才培養,並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大數據發展套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優先列入近期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優先用於大數據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大數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大數據高層次人才或者大數據企業員工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數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教學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設立研發中心、技術持股、期權激勵、學術交流、服務外包、產業合作等方式,積極利用國內外大數據人才資源。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大數據發展套用技術研究,建立大數據教育實踐、創新創業和培訓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數據學科建設,開設大數據相關課程。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省內通信網路互聯互通,提高城鄉寬頻、移動網際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推進全省通信骨幹網路擴容升級,提升網際網路出省頻寬能力。
鼓勵、支持網路通信運營企業加快骨幹傳輸網、無線寬頻網及新一代移動網際網路建設和改造升級,最佳化網路通信基礎設施布局,提高網路通信質量,降低網路通信資費。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等積極開展大數據發展套用相關標準研究,推動建立地方、行業大數據發展套用標準體系。
鼓勵大數據企業研究制定大數據發展套用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大數據工程應當進行項目需求分析,科學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嚴格項目審批程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
公共機構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應當依法實現互聯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設定妨礙互聯互通的技術壁壘。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資源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依法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採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採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採集數據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公共平台可以獲得的共享數據,公共機構不得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重複採集,上級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下級部門和單位重複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數據資源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數據交易應當依法訂立契約,明確數據質量、交易價格、提交方式、數據用途等內容。推行數據交易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當事人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服務機構進行數據交易。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數據交易服務相適應的條件,配備相關人員,制定數據交易規則、數據交易備案登記等管理制度,依法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理大數據套用,推動簡政放權,提升巨觀調控、市場監管與公共服務等決策、管理、服務能力。
實施“數據鐵籠”,規範權力行使,對公共權力、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金等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化與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產業深度融合,推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大健康、旅遊、新型建築材料等領域大數據套用,提升相關產業大數據資源的分析套用能力,培育網際網路金融、大數據處理分析等新業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障、公共安全、人居環境、勞動就業、文化教育、交通運輸、綜合治稅、消費維權等領域開展大數據套用,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推進大數據精準扶貧,建設涉農數據交換與共享平台,實現涉農基本數據動態化、數位化、常態化精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解決方案、重點產品、配套服務、商業模式創新和套用研究,培養大數據骨幹企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共享開放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統一標準、依法管理,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制定全省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措施,推動公共數據率先共享開放。
第二十五條 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共享開放從事違法
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台(以下簡稱“雲上貴州”)匯集、存儲、共享、開放全省公共數據及其他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機構信息系統應當向“雲上貴州”遷移,公共數據應當匯集、存儲在“雲上貴州”並與其他公共機構共享。
鼓勵其他信息系統向“雲上貴州”遷移,其他數據匯集、存儲在“雲上貴州”並與他人共享、向社會開放。
“雲上貴州”管理及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應當向社會開放;依法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依法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關係的,經申請可以向該特定對象開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符合統一的格式標準,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共享開放獲取的公共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實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風險評估制度。提供公共數據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風險評估,保證共享開放數據安全。
“雲上貴州”管理機構應當對通過該平台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風險審核,發現可能存在風險時,應當及時告知提供單位;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共享開放的數據進行分析、挖掘、研究,開展大數據開發和創新套用。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數據安全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本省數據安全保障和監管工作。
省大數據安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數據安全等級保護、風險測評、應急防範等安全制度,加強對大數據安全技術、設備和服務提供商的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和安全評估體系。
第三十二條 大數據採集、存儲、清洗、開發、套用、交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鼓勵大數據保護關鍵技術和大數據安全監管支撐技術創新和研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數據安全關鍵技術攻關,推動政府、行業、企業間數據風險信息共享。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妨礙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採集、銷售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和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非法採集、銷售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數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為履行職責收集、製作、使用的數據。
(二)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公共服務企業,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數據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加快大數據部署,深化大數據套用,已成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和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和必然選擇,同時也是把握機遇、形成後發優勢的難得契機。充分利用我省生態、資源、區位、政策、產業等優勢,推動大數據發展套用,是我省守底線、走新路、奔小康的戰略選擇,是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引領推動全省產業轉型升級的強勁動力和重要突破口,是我省實現彎道取直、後發趕超目標的必然要求和現實路徑,對於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性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對貴州發展大數據高度重視、寄予厚望。習近平總書記2015年6月到貴州視察期間對我省發展大數據產業給予充分肯定,李克強總理、馬凱副總理到我省視察時也對貴州大數據產業發展提出明確要求。國家實施大數據和網路強國等戰略,也為我省創造了寶貴契機。省委、省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先後下發《關於加快信息產業跨越發展的意見》、《關於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套用若干政策的意見》、《貴州省大數據產業發展套用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檔案,明確提出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打造全國大數據發展戰略策源地、政策先行區、創新引領區和產業聚集區的目標,我省大數據發展套用較早邁開了步子,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實踐表明,大數據產業在我省新興產業中最具引領性,在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中最有條件走前列。
為搶抓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機遇,紮實做好我省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的各項工作,依法推進大數據發展套用,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打造貴州經濟社會發展升級版,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5年8月初,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定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啟動了起草相關工作。根據工作方案安排,由工作小組、貴陽市人大常委會、貴州大學分別組織起草了三個文本初稿,在此基礎上經工作小組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各起草單位在起草《條例草案》初稿過程中,認真研究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借鑑了外省經驗做法,聽取了有關市州和部門、專家學者、企業負責同志等的意見建議;《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之後,工作小組通過深入貴陽市、貴安新區等地調研,召開省直部門(單位)、部分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常委會諮詢專家、大數據相關企業負責人等參加的論證會,書面徵求9個市州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意見,在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
11月底,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新的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省政府黨組成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特聘顧問的意見。同時,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專程赴北京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座談,就《條例草案》有關問題徵求意見;徵求了來自中央網信辦、工信部賽迪研究院、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等單位和科研機構的國內知名大數據專家的意見。12月18日,領導小組召開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送審稿。12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在北京聯合召開貴州省大數據立法專家諮詢會,再次聽取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網信辦、工信部、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中軟國際、阿里數據、百度金融等單位和企業的國家大數據法律領域和行業領域知名專家和學者的意見。專家學者們認為,《條例》作為國內大數據立法先行先試的重要探索,目的明確、定位準確、內容豐富,對引領和推動大數據發展套用具有重要意義。
據初步統計,《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共召開各類論證會、座談會、諮詢會、討論會30餘次,書面徵求領導意見30餘人次,徵求國內知名大數據專家等意見40餘人次,聽取部門、企業和研究機構等意見100餘家數百人次。
2015年12月30日,《條例草案》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五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定位。大數據發展套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領域廣泛,發展變化較快,情況較為複雜,因此,現階段大數據地方立法不宜求全、面面俱到。《條例草案》立足地方立法許可權,緊扣我省大數據發展套用現狀和需求,堅持問題導向,僅對我省大數據發展套用的一些基本問題作出了原則性、概括性、指引性規定。對於大數據發展套用的一些具體問題,今後可以通過逐步制定單項地方性法規來加以規範。
(二)關於大數據的定義。如何定義大數據,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尚未形成共識。《條例草案》調研起草過程中,各方面對大數據的定義也持不同的看法。考慮到大數據這一概念的複雜性,目前進行精準定義難度很大,因此,《條例草案》參照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對大數據的定義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關於數據共享開放。數據共享開放是大數據發展套用的重要基礎和核心內容,沒有成熟的數據共享開放機制,就難以有效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針對以政府數據為主的各類公共數據數量大、質量好、價值高、增長速度快等特徵以及公共機構對共享開放重要性認識不足、措施不力等情況,《條例草案》第三章對數據共享開放的原則、措施、平台、內容、格式、效力等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四)關於公共機構不得重複採集數據。規定公共機構通過公共平台可以獲得相關數據時,不得重複採集數據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是為了減輕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被採集對象的負擔,另一方面也是深入推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重要舉措,對於增強公共機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效率,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具有重要作用。
(五)關於“雲上貴州”。“雲上貴州”是省人民政府建設的數據統籌共享基礎系統平台,是我省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也是加快推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重要抓手。按照要求,3年內省、市、縣三級政府套用系統和主要數據將全部遷上“雲上貴州”,實現公共系統互聯互通、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對“雲上貴州”相關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數據權屬、數據交易和數據安全。《條例草案》調研起草過程中,各方面對數據權屬、數據交易、數據安全等問題高度關注。關於數據權屬,屬於民事基本制度的範疇,有待國家立法進一步明確規範。關於數據交易,目前,數據交易處於探索階段,制定交易行為規範的條件還不成熟,《條例草案》僅對數據交易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推行集中交易制度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關於數據安全,數據從其產生到消亡,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強化安全管理。鑒於國家已經或者正在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監管、網路安全、個人電子信息保護等進行規範,《條例草案》僅從政府加強監管和明確安全主體責任的角度對數據安全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
(七)關於政府引導和推動。我省目前大數據發展套用還處於初步階段,且面臨基礎薄弱、人才不足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政府對大數據發展套用的統籌、引導、推動作用。《條例草案》第二章從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設立專項資金、融資支持、用地保障、人才引進和培養、稅收優惠、數據套用等方面,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推動大數據發展套用的職責作出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搶抓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機遇,紮實做好我省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的各項工作,依法推進大數據發展套用,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性新跨越,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1月14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中的“市場主體”修改為“市場主導”。 2.在第四條中的“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之後增加“大數據安全與管理工程、跨境數據自由港”。 3.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發展套用基金”修改為“發展基金”。 4.將第十條中的“大數據發展套用規劃”修改為“大數據發展套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 5.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依法”;第二款最後增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一句。 6.在第十五條中的“投資規模”之後增加“嚴格項目審批程式”。 7.在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句之前增加“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將第二款中的“數據使用”修改為“數據用途”。 8.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推行數據資源集中交易制度”。 9.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規範權力行使”;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實施‘數據鐵籠’,規範權力行使,對公共權力、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金等實行全過程監督。” 10.在第二十二條中的“交通運輸”之後增加“綜合治稅”,刪去“示範”;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推進大數據精準扶貧,建設涉農數據交換與共享平台,實現涉農基本數據動態化、數位化、常態化精準管理。” 11.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鼓勵其他信息系統向‘雲上貴州’遷移,其他數據匯集、存儲在‘雲上貴州’並與他人共享、向社會開放”單列為第三款。 12.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經申請可以向特定對象開放”修改為“經申請可以向該特定對象開放”。 13.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核實”修改為“處理”。 14.在第三十二條中的“存儲”之後增加“清洗”。 15.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內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採集、銷售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和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16.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中的“本省行政區域內”,將“履行”修改為“提供”。 17.條例的施行日期建議明確為“2016年3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1月23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制定出台有關情況。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今年1月1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是全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法規,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共6章39條,包括大數據發展套用、共享開放、安全管理等內容。它緊扣我省大數據發展套用的現實需求和趨勢,對數據採集、數據共享開發、數據權屬、數據交易、數據安全以及“雲上貴州”等基本問題作出了宣示性、原則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規定,把我省在以大數據興業、惠民、優政等領域的創新做法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將大數據產業發展納入了法治軌道。
“貴州在沒有上位法可參照、沒有同類法規可借鑑的情況下,率先創新制定大數據地方法規,非常可貴。”雲上貴州大數據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歐陽贇參加完新聞發布會後表示,《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把政府的決策上升為法規,在立法過程中也體現了很好的工作延續性,給企業下一步發展提供了非常好的保障。
相關報導
15日,貴州省通過了《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這是中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法規,將大數據產業納入法治軌道,以立法引領和推動大數據產業蓬勃發展。
該條例是日前在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
“條例的出台不僅是貴州作為大數據綜合試驗區邁出的堅實一步,對大數據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條例填補了中國大數據立法的空白。”中關村大數據產業聯盟秘書長、北京大數據研究院副院長趙國棟表示。
趙國棟說,大數據一直處在“灰色地帶”,其使用權屬一直以來缺乏明確界定,通過立法確定大數據的使用權屬推動數據的開放利用,有利於保證大數據產業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中國大數據產業發展突飛猛進,各級政府、傳統工業企業及新興網際網路公司,都將觸角延伸至大數據領域。
在國家扶持政策的助推下,貴州省把發展大數據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選擇,一邊進行大數據產業規劃布局,一邊設計制定相關發展支撐政策,取得了明顯成效。
自2014年3月正式宣告發展大數據產業以來,貴州率先建設了首個統籌省級政府數據的“雲上貴州”系統平台;率先創建國家級貴陽大數據產業技術創新試驗區;率先建立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和眾籌金融交易所,探索數據貨幣化交易和眾籌金融等。
然而,儘管發展勢頭迅猛,但中國大數據產業卻面臨法律法規缺位等因素下的“野蠻生長”困境。
國家信息中心專家委員會主任寧家駿表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的不夠完善,導致政府和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和開放程度不夠,眾多“信息孤島”造成大數據產業的數據資源不夠豐富,企業擁有的大數據技術和計算能力無用武之地。
在貴州省經歷政府數據開放、探索數據貨幣化交易之後,數據安全和數據市場規範的重要性凸現出來。
“制定條例是必要的。”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劉一民說,依法推進大數據發展套用,對於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打造貴州經濟社會發展升級版意義重大。
據悉,3年內,貴州省、市、縣三級政府套用系統和主要數據將全部遷往“雲上貴州”,實現公共系統互聯互通、公共數據共享開放。
記者通讀條例發現,條例對“雲上貴州”相關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還從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設立專項資金、融資支持、用地保障、稅收優惠等方面,對政府部門的職責作出規定;對數據共享開放的原則、措施以及大數據的採集、存儲、開發、套用、交易等作出規定,同時實行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制度,明確違反數據發展和套用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