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為保障和促進民族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項事業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6月2日
  • 施行時間:2017年8月1日
條例全文,起草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民族鄉的保護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民族鄉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鄉級行政區域。
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代表。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民族鄉享受建制鎮待遇。
第四條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協同推進,保護優先、促進發展,引導與扶持、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轄有民族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族鄉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轄有民族鄉的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財政轉移支付應當對民族鄉給予傾斜照顧,其增長比例應當高於其他鄉鎮。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民族鄉保護和發展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鄉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民族鄉一般不得撤銷或者合併,確需撤銷或者合併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聽取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民族鄉民眾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鄉撤鄉設鎮或者民族鄉與其他鄉鎮合併後,繼續享受民族鄉有關政策。
第八條民族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民族團結、民族法制和政策宣傳教育,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九條民族鄉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等各項事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民族鄉實際,突出綠色發展、產業發展和文化保護,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十一條民族鄉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本鄉的土地、森林、礦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資源,對本鄉可以開發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在民族鄉範圍內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土地開發、旅遊開發、藥用植物開發和電力開發等上繳的稅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中屬於地方收入部分,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適當補助給民族鄉用於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
縣級人民政府在統籌安排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相關財政預算時,應當優先安排民族鄉。
第十二條民族傳統文化歷史悠久、特色鮮明,生態環境良好的民族鄉,可以申請命名為民族文化生態示範鄉。
民族文化生態示範鄉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特色村寨的規劃、建設、保護和利用,保留民族鄉特色民居建築原貌,對民族特色村寨建設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族鄉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扶持民族鄉傳統手工藝發展。在民族鄉領辦興辦民族工藝企業的,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申請認定為民貿民品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申報認定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增設服務網點,最佳化服務流程,擴大小額信貸規模,加大對民族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易地扶貧搬遷、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等的金融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引導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到民族鄉投資興業,投資者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民族鄉行政村、自然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支持具有水運條件的民族鄉建設符合規劃的航運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民族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其他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人畜飲水安全,提升農業用水效率。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建設民族鄉的通信基礎設施,推進寬頻網路全覆蓋,完善寬頻服務補償機制。
第二十條引導和鼓勵民族鄉創新農村經濟發展經營機制,推進農村資源、資產、資金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民族鄉加大農業經濟結構調整,依託網際網路加快發展以生態、山地、精品為特色的現代高效農業和優勢產業。
鼓勵和引導民族鄉發展民族醫藥、綠色有機食品、傳統體育運動和康體養生等產業。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為民族鄉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並給予相關優惠政策;對民族鄉民眾開設網店給予網路資費、租賃場所補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民族鄉發展旅遊業,制定旅遊產業發展規劃,並給予優先立項和資金扶持。
在民族鄉從事整體旅遊開發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所在地居民依法對利益分配等有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鄉扶貧開發計畫,將貧困民族鄉整體納入扶貧規劃,從資金安排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對民族鄉給予傾斜。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民族鄉轄區內難以有效改善生存條件的貧困村組實施整體易地扶貧搬遷,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應當保留其原有民族風格,並建設民族節慶活動場所。
第二十六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大民族鄉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力度;在選拔民族鄉領導幹部時,應當注重選拔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優秀幹部到民族鄉任職或者掛職,到民族鄉的行政村駐村開展工作;選派民族鄉的幹部到上級機關、經濟發達地區任職或者掛職;組織民族鄉少數民族幹部參加培訓。
第二十七條民族鄉人民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儘量配備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以少數民族語言為主要交際用語的民族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可以確定一定崗位放寬條件定向招錄、招聘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
民族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空編時應當及時配齊。民族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有關工資傾斜政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方面享受傾斜照顧。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民族鄉學前教育建設和義務教育學校、寄宿制學校標準化建設及教師培訓等項目;支持民族鄉保留村國小及必要的教學點。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少數民族語言為主要交際用語的民族鄉,採取措施招聘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國小和學前教育教師,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學習和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民族鄉中國小將民族傳統文化納入課堂教學。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應當向民族鄉傾斜,根據崗位需求,優先聘用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並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對在民族鄉中國小及教學點任教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職稱。鼓勵城鎮教師、高等院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民族鄉任教、支教。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高級中學設立民族班,並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族鄉少數民族學生入學。職業學校招生應當向民族鄉傾斜。
對民族鄉貧困家庭學生按照規定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民族鄉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完善鄉村醫療網點建設,優先保障鄉衛生院、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和鄉、村兩級醫療衛生人才綜合培養。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優生優育宣傳,加強婦幼保健工作,提高婦幼健康服務能力。
對到民族鄉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生活補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產品和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方面向民族鄉傾斜。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民族鄉保護和發展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有53個常住少數民族,其中17個世居少數民族,有14個世居少數民族都單獨或聯合建立了民族鄉,民族鄉數量在全國居首位。我省先後頒布實施了《貴州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貴州省實施〈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民族鄉的保護和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一些地方撤鄉建鎮或街道辦事處,導致民族鄉數量減少,民族鄉已從2011年的253個減少到目前的193個;二是民族鄉大多地處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建設落後,發展相對滯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已成為我省脫貧攻堅、同步小康的短板;三是民族鄉基礎薄弱,人才儲備不足,制約了當地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為保障民族鄉合法權益,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4年,省政府法制辦、省民宗委邀請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組,開展《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先後赴銅仁市、畢節市、六盤水市、貴陽市、黔東南州等地開展調研,充分聽取意見,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各市(州)及部分縣(市、區)的意見,還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和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過反覆修改,並經2016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民族鄉的保護。為加強對民族鄉的保護,《條例(草案)》規定,民族鄉不得撤銷或者合併,確實需要撤銷或者合併的,應當按程式報批;民族鄉享受建制鎮待遇;加強民族鄉生態文明建設,對民族特色村寨建設和民族傳統手工藝規模化、產業化給予扶持;設定“民族文化生態示範鄉”命名條件和程式,加強對民族鄉文化生態的保護。
(二)民族鄉的經濟發展。當前,我省正大力實施大扶貧、大數據戰略行動,給民族鄉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為促進民族鄉經濟加快發展,《條例(草案)》對支持民族鄉扶貧開發、產業發展、旅遊開發、移民搬遷、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結構調整、電子商務發展等作出明確規定。
(三)民族鄉的社會發展。針對民族鄉基礎薄弱、人才儲備不足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在民族鄉優先發展教育事業,加快衛生事業發展,同時對民族鄉培養和招錄幹部以及人才交流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為民族鄉的保護和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以促進民族鄉社會全面發展。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一條中“政治、經濟、文化”修改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
2.第十一條第二款中“補助”前增加“適當”。
3.第十三條中“加強特色村寨的規劃”修改為“加強民族鄉特色村寨的規劃”。
4.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中“推動傳統手工藝品生產規模化、產業化”,並與第二款合併。
5.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推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和產業化發展”。
6.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7.原第二十六條中“移民搬遷”修改為“易地扶貧搬遷”。
8.原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中“優先聘用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後增加“並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刪去“對在民族鄉從教的教師按照規定給予生活補貼”。
9.刪去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生育技術服務”。
10.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7年8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16年11月8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參加了法規的起草、調研及修改論證。11月10日,我委收到《條例(草案)》後,即致函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11月14日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省直部門31個單位參加的論證會,12月2日赴畢節市進行調研,聽取基層意見,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匯總梳理。12月2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和國家為了保障散雜居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允許經批准建立民族鄉。民族鄉的設立,對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省有17個世居少數民族,除仫佬族、羌族、畲族外,其餘14個世居少數民族都單獨或聯合建立有民族鄉,民族鄉數量在全國居首位。民族鄉作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補充形式,是我省全面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抓手,也是貴州成為全國民族八省區之一的重要因素。然而,我省民族鄉在保護和發展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民族鄉大多地處偏遠,由於自然和歷史的原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總體相對滯後,大多仍處於相對貧困狀態。全省934個貧困鄉鎮中有166個是民族鄉,占現有民族鄉總數的86%;二是民族鄉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困難。在財政轉移支付、基礎設施建設、入學招考等方面的政策待遇與其他鄉鎮無明顯區別;三是撤鄉建鎮導致民族鄉數量急劇減少,民族鄉已從2011年的253個減少到目前的193個。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貴州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貴州省大扶貧條例》,保障民族鄉民眾合法權益,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落實省委“守底線、走新路、奔小康”的工作要求,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在第一條“根據”後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
2.在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民族鄉享受建制鎮待遇。”同時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3.將第四條修改為:“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文化傳承、產業引領、社會參與、綠色發展的原則。”
4.將第五條中“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修改為“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與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內容為:“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民族鄉發展實際,逐步加大民族發展資金安排額度,並在分配鄉、村經濟發展等相關財政資金時,優先支持民族鄉及民族鄉行政村經濟社會發展。”
5.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統籌協調”修改為“協調和指導”。
6.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內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民族鄉保護和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以下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7.在原第七條“不得撤銷”前增加“一般”;將“市、縣”修改為“市(州)、縣”。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內容為:“民族鄉撤鄉設鎮或者民族鄉與其他鄉鎮合併後,繼續享受民族鄉有關政策。”
8.在原第八條“法律”前增加“憲法、”。
9.將原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統籌安排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複方面的相關財政預算時,應當優先安排民族鄉。”
10.刪去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具有獨特的民族文化景觀”;並在該款第三項“村寨風貌”後增加“、獨特的民族文化景觀”。
11.將原第十四條第二款中“企業認定等”修改為“等相關企業認定”。
12.將原第十七條第一款中“建制村”修改為“行政村”。
13.在原第十九條“引導和鼓勵”前增加“縣級人民政府應當”。
14.將原第二十條中“民族鄉應當”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民族鄉”。
15.在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後增加“,並積極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婦女幹部”。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中“上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優秀幹部到民族鄉和民族鄉的行政村任職或者掛職”修改為“上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優秀幹部到民族鄉任職或者掛職,到民族鄉的行政村駐村開展工作”。
16.在原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民族鄉人民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儘量配備建鄉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原第一款、第二款順延為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時,將該條原第二款中“調配”修改為“配齊”;“評定職稱照顧”修改為“評定職稱傾斜政策”。
17.在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學前教育的教師”後增加“,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學習和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將該條第三款中“,根據崗位需求,優先聘用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修改為“。根據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崗位需求,優先聘用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並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刪去該款中“對在民族鄉從教的教師給予生活補貼。”
18.刪去原第三十一條。
此外,還須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作進一步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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