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

《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3月26日通過,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修訂歷程,內容全文,

修訂歷程

2023年10月26日,江西省在南昌召開《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草案)》立法商議會,就條例草案聽取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建議。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南昌召開,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

內容全文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1號
《江西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施產業升級戰略,推動傳統製造業改造升級,培育壯大新興未來製造業,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新型工業化,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製造業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促進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數字賦能、綠色發展、區域協調、開放融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先進制造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統籌發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先進制造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先進制造業促進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先進制造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準確反映先進制造業發展情況,為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先進制造業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明確先進制造業發展的總體目標、重點任務、產業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實現差異化、特色化發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和所在設區的市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可以根據實際按照制定程式動態調整。
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二)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加強產業集聚區域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統籌布局;
(三)堅持項目導向,強化項目支撐作用;
(四)支持龍頭骨幹企業發展,加強產業鏈上下游配套。
第六條 本省重點推動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鋼鐵、食品、紡織服裝、現代家具、陶瓷等傳統製造業改造升級,發展電子信息、裝備製造、新能源、航空、醫藥等戰略性新興製造業,培育未來信息通信、未來新材料、未來新能源和未來生產製造、未來交通、未來健康等未來產業。
本省重點建設電子信息、銅基新材料、航空、鋰電和光伏新能源、鎢和稀土金屬新材料、煉化一體化和化工新材料等先進制造業集群。
本省重點建設的先進制造業集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式進行動態調整並公布。
第七條 本省建立製造業強省專家諮詢委員會,完善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機制,為制定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開展產業技術創新、推動重大平台與項目建設等提供智力支持。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參與先進制造業發展政策諮詢、協同創新、產業合作、行業分析、信息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 本省建立省、設區的市聯動的先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長制,推動產業鏈與創新鏈、人才鏈、資金鍊、政策鏈深度融合;開展關鍵環節重點企業培育、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產業鏈企業招商,推進產業鏈鑄鏈強鏈補鏈延鏈,提升產業鏈競爭力。
鼓勵重點產業鏈頭部企業牽頭組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協同開展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協作。
本省推動先進制造業鏈式集群發展,統籌先進制造業集群區域布局,建立健全集群梯次培育體系,強化集群綜合評價引導,打造國家級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加強技術創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先進制造業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基礎軟體、基礎工藝及裝備、產業技術基礎等領域創新發展。
鼓勵先進制造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組建先進制造業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領域的創新平台建設,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設備與大型科研儀器向先進制造業企業開放共享,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技術創新體系,爭取相關國家級創新平台在本省落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技術改造納入工業經濟發展重點,制定、實施支持工業技術改造投資政策,可以採取無償補助、融資租賃、保險補償等方式,支持製造業企業開展高端化、綠色化、智慧型化技術改造。
本省先進制造業企業增資擴產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可以實行與新引進項目同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服務指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動先進制造業數位化轉型,支持製造業企業全鏈條全過程數位化改造,推進智慧型製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鼓勵工業網際網路平台聯合數位化轉型服務商,為先進制造業企業數位化轉型提供技術支撐,提升先進制造業企業數位化水平。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先進制造業綠色低碳發展,加強重點用能企業節能監察和診斷,降低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加快先進制造業企業綠色轉型升級,推進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建設,擴大綠色能源供應,培育壯大節能環保裝備產業,構建綠色製造體系,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支持企業、開發區、行業間合作開展綠色製造技術改造,發展綠色循環經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強化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培育融合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開放合作,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對接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海峽西岸經濟區等國家戰略,加強產業對接合作,吸引外地資本投資本地先進制造業領域。
鼓勵先進制造業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合作,拓展國際市場,引進境外先進技術、人才與資本,開展申請境外專利、商標國際註冊和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加強先進制造業標準、智慧財產權、品牌建設,鼓勵先進制造業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推進區域品牌與集群品牌建設,創建和發展品牌文化,培育區域、行業、企業、產品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推廣首席質量官制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強化先進制造業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預警、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產品售後服務等制度,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實現先進制造業項目立項、用地審批、能源技術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市政公用服務等全流程辦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電力、市政公用服務、運輸等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先進制造業用電、用水、用氣、物流等要素成本;最佳化峰谷分時電價實施機制,加大對先進制造業企業建設新型儲能的支持,保障先進制造業項目合理用能需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分級分類保障先進制造業項目用地合理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安排先進制造業項目用地指標;對先進制造業企業用地開展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完善閒置土地盤活機制和低效用地再開發機制,創新混合用地供應模式,依法實施土地資源要素差別化供給政策,提升土地利用率。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以及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用好資金,通過財政貼息、風險補償、事後獎補等方式發揮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省現代產業引導基金設立相關專項產業基金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等,扶持和引導先進制造業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各類產業基金,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先進制造業資源配置,增加先進制造業貸款投放,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運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和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鼓勵中小企業在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
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保險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創新先進制造業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上下游企業等組建區域產教融合共同體,完善項目制、學徒制、工學交替培養等產業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先進制造業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提高先進制造業領域人才供給質量。
支持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省有關規定申請開展職稱自主評審。
對先進制造業產業項目引進的主要研發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高層次專業人才、領軍技能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其開展研發活動以及租購住房、社保醫保、子女入學、戶籍登記、醫療保健、配偶就業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先進制造業政策宣傳,弘揚企業家精神和贛鄱工匠精神,加強工業遺產項目、工業設計平台、工業旅遊基地等工業文化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參與工業文化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和工業文化宣傳推廣。
第二十四條 在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未牟取私利且未惡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作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方案的制定、執行與調整,以及重點任務落實、重大項目實施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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