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提升數位化治理水平,建設數字經濟強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套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本市發展數字經濟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套用、普惠共享、系統協調、安全有序的原則。
數字經濟發展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為核心,著力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數據資源價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數位化水平,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構建數字經濟全要素髮展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要求報告本市數字經濟發展情況。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動全市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數字產業化和工業數位化發展,推動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數據開放等有關數據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數據資源的融合套用。
網信、公安、科技、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教育、商務、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各縣(區)結合本地資源優勢差異化發展數字經濟,最佳化功能布局。支持紅谷灘區建設全省數字經濟創新引領核心區,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小藍經濟技術開發區打造數字經濟產業基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或者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或者計畫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碳達峰、碳中和行動計畫等相銜接。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長江中游城市群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大南昌都市圈數字經濟協同發展。
第九條 鼓勵成立數字經濟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發揮行業治理和產業規範作用。
鼓勵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開展職業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為成員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和諮詢等服務。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布局、集約共享、適度超前、保障安全的原則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規劃通信網路、算力、新技術等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和實施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考慮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通信網路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樑、隧道、地下管廊(地下管網)、樞紐站場、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建共享。
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通信網路設施建設,在建築物、綠地、桿塔等資源開放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建設,最佳化光纖寬頻網路布局,發展物聯網、衛星網際網路、量子通信網,推進南昌國家級網際網路骨幹直聯點建設和運行,統籌骨幹網、城域網、接入網建設。
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預留通信網路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資源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統籌數據中心布局和建設,推動數據中心集約化、規模化、綠色化發展,推動雲計算、邊緣計算等多元計算協同發展,促進算力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最佳化配置。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衛星網路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台等基礎平台,建立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促進數位技術與傳統基礎設施的融合,推動交通、能源、水利、環保、公共安全、市政設施等重點領域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業基礎設施協同推進機制。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基礎優勢,統籌規劃數字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推動虛擬現實(以下簡稱VR)、移動智慧型終端、半導體照明、電子元器件、軟體和信息服務、物聯網、智慧型網聯汽車等核心數字產業發展,加大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元宇宙等新興數字產業培育力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VR產業發展,發揮世界VR產業大會、世界VR產業博覽會等品牌優勢,鼓勵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培育壯大產業鏈重點環節,發展面向工業製造、會展、教育、醫療、金融、文娛、商貿等重點行業典型套用場景,構建從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產品設計、內容製作、渠道建設、質量檢驗到售後服務一體化產業生態圈,打造世界級VR中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移動智慧型終端產業發展,鼓勵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在終端的集成套用,實現從通信技術標準、晶片、系統、設備、終端到行業套用的全產業鏈布局,打造高水平的國家和省級移動智慧型終端產業示範基地。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動半導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創新發展,支持半導體照明產業發展,推動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矽襯底LED技術創新和產品推廣套用,推動外延片晶片製造、器件封裝測試等產業鏈延伸拓展,推進新一代半導體、電子顯示器件、智慧型感測器等電子元器件產業發展,推動形成鏈條穩固、上下游配套、創新活躍的基礎電子產業業態。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軟體和信息服務產業發展,培育壯大行業套用軟體、嵌入式軟體、工業軟體等軟體產業,鼓勵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南昌首版次軟體產品,推進軟體產品疊代、適配測試和產業化套用。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物聯網產業發展,推進感測器、網路切片等物聯網設施設備的研發和部署,推動農業生產、工業製造、生活服務、城市治理、生態保護等領域跨行業物聯和示範套用,提升物聯網建設套用、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廣自動駕駛、自動編隊行駛、遠程駕駛測試以及客貨運試運行,推進車載智慧型電子、車載控制系統等智慧型網聯終端套用,支持車聯網平台的最佳化升級,提升大數據分析與支持服務能力。
第四章 產業數位化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工業、建築業、農業、服務業等傳統產業套用數位技術和數據資源進行數位化改造,實現產出增加和效率提升。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汽車和零部件、航空裝備、機電裝備、現代針紡、綠色食品、生物醫藥、新型材料等優勢製造業和其他工業領域數位化轉型和數位化改造,支持智慧型工廠、共享工廠、數字車間、個性化製造、網路協同製造等生產方式和組織模式創新。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普及套用,推進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二級節點建設,鼓勵企業開展區域網路、外網改造升級,鼓勵大型工業企業、龍頭企業建設企業級工業網際網路平台,開展工業網際網路集成套用創新,帶動供應鏈企業數位化轉型,引導中小企業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雲上平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促進智慧型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建築信息模型等數位技術在建築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管理等建築全過程的集成套用。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鼓勵智慧型控制技術和數位化農機具的示範套用,支持發展數字種業、智慧農場、智慧養殖、智慧農業產業園等,規劃建設數位化農產品冷鏈物流集散中心、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配中心和交易中心,推廣農產品電商,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商圈、街區、農貿市場等傳統商貿數位化升級,培育新零售、跨境電子商務、直播電商、線上會展等新業態,打造電子商務基地、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台和國際商務會展核心功能區,提升商貿數位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等部門應當完善城鄉物流基礎設施,支持數位化技術和智慧型終端設備等普及套用,實現倉儲、運輸、配送、物流信息等智慧型化管理,發展雲倉、城鄉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新模式。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數位技術在文化旅遊領域的套用,推動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場館的數位化改造,鼓勵對文化資源進行數位化轉化和開發,培育壯大數字出版、數字收藏、數字演藝、創意設計服務、電競遊戲、動漫影視、網路文學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持建設特色數字創意產業園。
鼓勵依託紅色、綠色、古色旅遊資源,打造海昏侯、滕王閣等智慧旅遊示範景區,鼓勵開發數位化旅遊產品,提供智慧化旅遊服務,培育雲旅遊等網路體驗與消費新模式,推動建設全域旅遊大數據平台,促進旅遊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機構數位化改造,推動醫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聯互通互認,培育發展網際網路醫院、網際網路藥店等新業態,支持數位技術在醫學檢驗檢測診斷、醫療器械製造、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套用,支持中醫藥科創城數位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推動金融業數位化轉型,鼓勵金融機構最佳化移動支付套用,運用數位技術改進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推進一站式金融綜合服務平台建設,完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三條 本市支持會計、審計、稅務、人力資源、法律服務、科技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檢驗檢測認證、工程設計諮詢等專業性服務業數位化轉型,培育新型服務模式。
第五章 治理數位化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數位技術推進政府治理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和公共服務能力提升,推進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運用數位技術匯聚整合數據資源,拓展城市運行動態監測、統計分析、趨勢研判、效果評估、風險防控等套用場景,加快建設智慧城市,探索建設數字孿生城市。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線上線下標準統一,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普及套用和互信互認,打造利企便民的一體化政務服務體系。
已經建設的政務服務系統應當接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府一體化協同辦公體系建設,推進機關事務管理、辦公等數位化改造,提高政府運行效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運用數位技術提升監管精準化水平,強化風險研判與預測預警,運用物聯感知、掌上移動等新型監管方式,提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套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監管。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智慧教育發展。推進教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數位技術在招生考試、教育場景中的套用,完善教育資源和信息管理公共服務平台,加快數字校園建設,全面提高教育數位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技等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產業向園區集聚,培育數字產業集群,實現集聚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位技術在園區的融合套用,提升園區公共服務、物業管理、產業集聚、人才服務、創新協同等方面的智慧化服務水平,推動園區內企業數位化轉型。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社區建設,推進基層事項標準化管理,避免數據重複採集,提升社區公共安全、公共服務、物業管理等數位化水平。
鼓勵居民、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服務提供商等多元主體參與數字社區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養老服務大數據平台,最佳化養老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服務機構等健康養老資源配置,提供全方位、智慧化、個性化的養老服務。鼓勵醫藥健康類企業在母嬰護理、醫療美容、慢性病療養等領域開展智慧化升級。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字鄉村建設,推進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鄉村交通、能源、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加快移動通信網路普及套用,鼓勵運用數位技術發展鄉村產業、提供公共服務、管理集體資產,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政務服務數據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殘疾人等在出行、就醫、消費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提供適用的智慧型化產品和服務,保留必要線下辦事渠道,最佳化傳統服務,不得以線上辦理服務為由拒絕線下辦理。
第六章 數據資源和數據安全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等部門應當推動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數據質量,保障數據安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效流動。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由本地區、本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首席數據官。首席數據官應當協同管理數據與業務工作,推動數據共享開放,建立與數字經濟相關企業聯繫機制,提升數據治理能力。
鼓勵企業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由企業相關負責人擔任首席數據官,推動企業構建數據驅動的生產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整合最佳化,推動與全省政務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和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對接。
鼓勵依法依規利用數據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數據加工等活動,引導非公共數據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匯聚,促進數據資源的融合套用。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服務和相關數據創新活動中取得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等部門應當推動設立數據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規則,鼓勵和引導數據供需方在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數據交易行為,創新數據交易模式。
第四十九條 市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公安、政務服務數據等部門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數據質量和安全責任主體,提升網路安全態勢感知、威脅發現、應急指揮、協同處置和攻擊溯源能力。
為公共機構提供信息化項目開發建設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依約移交軟體原始碼、數據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數據。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數據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遵守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密碼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妨礙、破壞其他平台和套用獨立運行,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統籌運用財政性資金、各類產業基金、國有資產和資源加大對數字經濟發展重點領域、重大平台及試點示範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實數字經濟領域的稅收和收費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國有企業單位參與數字經濟領域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等數字經濟發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對符合國家和省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平台和創新人才,在貸款、上市、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創新,組織制定積體電路、微機電系統、新型顯示技術、感知互動技術等關鍵技術目錄,設立科技重大專項,支持產學研合作,推動技術突破和成果轉化。
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承接國家、省重大科技研發專項,共建技術創新聯盟、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台,參與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持制定數字經濟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數位技術資源共享機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設備、科技文獻、科技信息等各類資源開放共享。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技創新平台和設施設備,應當建立科學、專業、高效的管理模式,並在保障安全規範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領域供需對接機制,組織發布機會清單、產品清單,支持搭建線上線下發布平台,舉辦主題活動,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便利。
鼓勵企業參與構建多元套用場景,通過開放開發設計平台、設立展示中心和體驗中心等形式,進行項目產品展示和服務宣傳。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探索實施政府採購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體等政策,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示範套用。
第五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等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建立重點招商目錄清單,運用產業鏈招商、資本招商等多種方式對重點產業補鏈延鏈強鏈關鍵項目實施精準招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將數字經濟項目列入重大重點項目庫。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發展,推動行業領軍企業、國有企業實施平台化發展戰略,做大數字產業市場主體,培育多層次的企業梯隊。
培育發展第三方專業性服務機構,為數字經濟相關企業引進落地、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台化轉型、跨境併購和合作等提供服務。
第六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著作權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軟體著作權、數字商標、算法和數字內容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完善快速維權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依法懲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應當制定本地數字人才需求目錄和專項政策,加大對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引進力度,在落戶、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以掛職兼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省、市政府特殊津貼及國家和省其他重點人才工程。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推進數字經濟相關學科建設,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開設工業網際網路、VR等數字經濟專業、課程,推動校企合作培養人才,共建實訓基地、實習基地等。
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
第六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指導,鼓勵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探索多點執業新模式,完善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強度、薪酬待遇、保險保障等相關政策,保障數字經濟產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工業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推廣套用數位技術,開展大數據分析與套用,推動惠企政策智慧型匹配、快速兌現。
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惠企政策集中辦理視窗,推動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線上申請、線上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落實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穩崗擴崗等惠企政策。
第六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加大數字經濟領域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等保障力度。
第六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大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宣傳推廣數位技術創新成果和套用,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營造全社會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鼓勵企業開放數位化套用場景,培育宣傳數字經濟文化。鼓勵學校開展研學游,組織學生到企業、園區學習體驗數字經濟新業態。
第六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有關單位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出現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式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六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經濟發展考核評價體系。
對為本市數字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