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

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

《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是為了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推動數據要素資源高效流通使用,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全國數字經濟發展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經2023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5月10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
  • 出台地區:湖北省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

發布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7號
《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已經2023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忠林
2023年5月10日

全文內容

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推動數據要素資源高效流通使用,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全國數字經濟發展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數位技術創新等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套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發展數字經濟應當堅持數據賦能、突出優勢、市場主導、包容審慎,推動數字經濟創新、協同、開放、安全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統一領導,健全數字經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研究制定數字經濟發展重大政策,營造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建立數字經濟協調機制,完善數字經濟發展政策,支持開展數位技術創新和套用,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協調推進數據要素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數字經濟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實施等。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等。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數字經濟創新平台建設,推動數位技術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
省人民政府政務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數據管理,組織協調公共數據歸集、共享、開放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落實“數字絲綢之路”建設、中部地區崛起、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發揮長江中游城市群省際協商合作機製作用,促進重大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據標準統一規範、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數據資產價值評估、數位技術協同創新等。鼓勵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省區域發展布局,加強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和政策協調,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活動,充分利用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國際合作交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數字經濟領域的知識、技術技能、法律法規等宣傳,開展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提升公民數字素養。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數位化轉型、科技創新、數據開發利用保護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新型智庫等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人才培養、創業孵化、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數字基礎設施發展布局,統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推動建設網路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促進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共建共享、集約利用。
第十條 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燃氣、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相關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網路和高速固定寬頻網路,推進城鄉信息通信網路服務能力一體化,提升網路性能和服務能力;推動網路基礎設施與公路、鐵路、城市軌道、橋樑、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建共享。
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應當支持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放建築物、綠地、桿塔等資源,推進智慧桿塔建設和一桿多用。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泛在互聯、智慧型感知的物聯網,推進基礎設施、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等領域感知系統的建設套用、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數據、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以及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總體布局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通用數據中心、超級計算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合理布局,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台、算法平台、開源平台等基礎平台,建立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既有數據中心節能改造,支持數據中心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支持數據中心集群配套可再生能源電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農業、能源、水利、城建、醫療、教育、文旅等重點行業融合基礎設施建設,對傳統基礎設施進行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加快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增強數據感知、邊緣計算和智慧型分析能力。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位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地區數字產業發展水平和資源稟賦,圍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通過延伸創新鏈、完善產業鏈、保障供應鏈安全、培育產業集群等方式,促進產業協同和供應保障,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重點發展下列數字產業集群:
(一)光電子信息;
(二)積體電路;
(三)新型顯示;
(四)智慧型終端;
(五)信息通信;
(六)軟體信息服務;
(七)數字算力及存儲;
(八)北斗;
(九)信息安全;
(十)其他重要數字產業集群。
積極培育區塊鏈、人工智慧、信息技術套用創新等新興數字產業,前瞻布局類腦智慧型、量子信息、下一代移動通信、元宇宙等未來產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數據、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數字企業發展壯大,豐富數位技術套用場景,建立數字經濟企業儲備庫,吸引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本省設立主要辦事機構或者大型分支機構,培育數字產業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數據、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督促平台企業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規則,促進各類平台融合互通;支持企業建設生產服務、生活服務等網際網路平台,引導平台企業建立數據開放機制。鼓勵企業探索建立共享設備、共享車間、共享工廠、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物流等共享經濟新型組織模式。
平台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商業道德,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套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第十八條 引導網際網路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開放數據資源和平台計算能力等;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第四章 產業數位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利用數位技術加快推進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全方位、全形度、全鏈條的改造,加快生產模式變革,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促進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數位化轉型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速傳統產業向智慧型製造轉型,推動關鍵技術突破,增強工業晶片、工業軟體、工業作業系統等供給能力,打造智慧型車間、智慧型工廠、數位化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工業企業數位化轉型,發展網路化協同製造、個性化定製、遠程運維服務、眾包眾創等新模式,支持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集成套用創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完善工業網際網路網路、平台、安全體系,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加快建設跨領域、跨行業工業網際網路平台以及面向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特色專業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
鼓勵企業改造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內外網路,推動中小型工業企業運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網際網路解決方案。支持運用工業網際網路整合生產要素,賦能產業集群數位化轉型升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數位技術在農業生產各環節的推廣套用,建立省級農業農村大數據平台,推動農業數據集成套用,建設農業基礎數據資源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與網際網路企業融合創新,推進農村電商專業化發展,加快農產品流通網路數位化改造,培育“產儲運銷”一體化發展的荊楚農優品銷售模式,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鼓勵發展創意農業、定製農業、共享農業、雲農場、智慧鄉村旅遊等新業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數據、交通運輸、商務等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信息網路建設,支持建設相互融合、物流信息共享和標準互認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發展現代物流信息服務,推廣無人車、無人機、無人倉等智慧型化設施設備套用,加強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點和設施建設,提升物流全流程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依法開展道路測試、商業化運營試點,培育自動駕駛船舶、自動化碼頭與定製公交、智慧型公交、智慧型停車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金融發展,引導和支持數位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徵信服務等金融領域套用,加強數字金融風險隱患排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升運行監控和預警能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數位技術在商貿流通領域套用,加快商貿流通企業數位化轉型,推動線上新型消費加快成長,支持發展直播電商、即時零售等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引進培育電子商務龍頭企業,積極發展“絲路電商”,促進跨境電商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數位技術在文化、旅遊產業的推廣套用,發展線上展示與線下體驗相結合的服務新模式,加快動漫、電子競技、數字出版、視頻直播等泛娛樂產業快速聚集發展,打造具有荊楚特色的數字文化產品和服務,完善全域智慧文旅綜合服務平台功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位技術和教育教學深度融合、創新套用,加快構建數據驅動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治理體系。支持教育數字產業發展,推進教育資源、套用系統、數位化教學設施等各類教育數位化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為教育數位化轉型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數據、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統籌建設數字經濟產業園區,打造數位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產業集群。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建立數字經濟產業聯盟,推動產業聯盟進行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線,通過信息、技術、產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資源的精準配置與高效對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數據等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數位化轉型公共服務,培育產業數位化轉型服務商,推動建設跨領域、跨行業數位化轉型促進中心和配套服務平台,打造區域產業數位化創新綜合體,提供產業數位化轉型服務。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龍頭企業、行業協會等協同合作,建設綜合測試驗證環境,提供產業共性解決方案。
第五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據流通使用、依法規範管理、保障數據安全,提升數據資源規模和質量,激活數據要素價值,對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等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促進數據資源開發保護。
第三十一條 數據收集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本省有關規定,採集、管理和維護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範圍動態管理機制,對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公共數據,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分級目錄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公共數據資源統籌管理、整合歸集、共享利用,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和運營機制,規範公共數據產品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數據、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政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數據管理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數據管理,提升數據質量,豐富數據資源。
探索推動企業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和共享,加強企業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支持企業提升數據匯聚、分析、套用能力,鼓勵構建數據驅動的生產方式和企業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支持打造公共數據基礎支撐平台,推進公共數據歸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探索完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運營服務、安全保障的管理體制。優先推進企業登記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氣象等高價值數據向社會開放。探索開展政府數據授權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等組織、個人依法開放、使用企業數據、個人數據,促進數據融合創新。支持構建工業、農業、服務業等領域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場景。鼓勵依法利用數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依法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進數據交易平台建設,逐步建立數據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仲裁等市場運營體系,推動數據要素開發利用,發掘數據要素套用場景,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流通能力。
第三十五條 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六章 數位技術創新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創新,加強數位技術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在光通信、積體電路、新型顯示、高端醫學影像、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工業網際網路等重點領域,未來網路、量子信息、可見光無線通信、類腦計算等前沿技術領域,加快推進基礎理論、基礎算法、裝備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突破。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加快構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制,支持在數位技術領域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改革、數據、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加快建設數字經濟領域的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加強產學研合作,最佳化科研力量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套用,打造數位技術大型綜合研究基地和原始創新策源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融合創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數位技術創新資源,推進數位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新型智庫開展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共建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等創新平台。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數據、科學技術、財政等主管部門支持數位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套用推廣,將符合條件的數位技術產品和服務認定為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列入創新產品目錄。
符合條件的,政府採購的採購人經依法批准,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服務,在財政、金融、招標投標、人才、智慧財產權、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設施保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加強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服務。推動數字經濟骨幹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共建人才實訓基地,培養複合型、實用型數字經濟人才,促進人才供給和市場需求在更大範圍內高效匹配。支持高等學校開設數字經濟相關學科專業。
逐步建立符合數字經濟發展特點的人才評價標準和職業評價體系。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應當納入各級人才支持政策範圍,按照規定享受落戶、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保障數字經濟發展所需資金,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數位技術套用場景打造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數字經濟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各級現有投資基金引導作用,重點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和本省數字經濟政策的項目、企業、平台和創新人才,在貸款、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第四十四條 數字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數字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
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和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依法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地方標準,完善數字經濟標準體系,對數字經濟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參與制定、修訂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或者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勞動用工服務指導,完善並落實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權益方面政策規定。鼓勵平台企業為從業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並依法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最佳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並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提供適用的產品和服務,滿足基本服務需求。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數據、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一網通辦政務服務,推動一網統管省域治理,強化一網協同政府運行,以數字政府建設增強服務數字經濟發展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社會治理數位化轉型,建設運營綜合治理工作平台、市場監管平台、綜合執法平台、便民服務平台等基層治理平台,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數字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數字經濟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分類制定和實行監管規則及措施,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包容免罰清單,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對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數字經濟發展促進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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