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數字貿易促進條例

《杭州市數字貿易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數字貿易發展,構建數字貿易制度體系,最佳化數字貿易市場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23年11月8日發布草案徵詢意見,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2月7日前。

意見徵詢,草案,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杭州市數字貿易促進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杭州市數字貿易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上述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意見請於2023年12月7日前微信掃描下方二維碼線上提交,或者書面反饋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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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 編:310026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1月8日

草案

杭州市數字貿易促進條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態模式
第三章 主體培育
第四章 數字營商環境
第五章 開放與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數字貿易發展,構建數字貿易制度體系,最佳化數字貿易市場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概念]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貿易發展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貿易,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數字服務為核心、數字訂購與交付為主要特徵的對外貿易活動。其 中,數字交付貿易是指數位技術貿易、數字服務貿易、數字產品貿易和數據貿易,數字訂購貿易是指跨境電子商務活動。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發展數字貿易遵循擴大開放、深化改革、創新引領和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貿易發展納入本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數字貿易發展統籌協調機 制,制定促進數字貿易發展的相關政策,決定數字貿易發展中的 重大事項,推進數字貿易開放發展和對外合作,推動將杭州建設成為數字貿易國際樞紐。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數字貿易發展規劃和本 行政區域內數字貿易產業發展狀況, 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數字經 濟發展實際的政策,並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關於數字貿易發展的決策部署。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指導、 督促全市數字貿易發展促進工作。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按 照規定的責任分工,負責協調、推進、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數字貿易發展促進工作。
各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網信、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科技、 數據資源、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規劃和自 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數字貿易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政企溝通機制]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的與數字貿易市場主體溝通聯繫機制,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的意見、訴求,依法幫助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在數字貿易中存在的普遍性事項,市人民政府應當指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研究,並提出處理方案。
第二章 業態模式
第七條[數位技術貿易] 本市支持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數位技術貿易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市場主體提升核心技術自主權和創新能力,完善數字科技成果轉化、交易與進出口機制,引導技術熟化,推廣技術標準,加快數位技術商用化、產業化進程。
第八條[數字服務貿易] 本市支持數字金融、數字文化、數字安防、智慧醫療等數字服務貿易發展;支持市場主體開展知識 產權許可、轉讓等經紀服務經營,提供智慧財產權增值服務,為知 識產權跨境流轉提供支撐;在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下,支持市場主體開展金融科技套用創新,構建“場景+科技+支付”生態,提升數字貨幣跨境支付能力,參與數字人民幣跨境生態體系建設。
第九條[數字產品貿易] 本市支持動漫、遊戲、數字音樂、數字影視、電子競技、網路文學、跨境直播、數字藝術、數字藏 品等數字產品貿易發展,鼓勵從業市場主體推進品牌國際化建設,創新發展數字內容加工等業務。
第十條[數據貿易]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據標註產業基地和數據資源集散地建設,制定政策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境外數據在境內的存儲、加工、貿易等服務經營,構建數據採集、數據標註等基礎數據服務產業體系。
第十一條[數字訂購貿易] 本市支持市場主體依照《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的規定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等數字訂購貿易業務經營,鼓勵跨境電子商務服務生態發展,加強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對外合作,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國際標準研究、制定。
第三章 主體培育
第十二條[企業發展支持]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採取措施鼓勵境內外數字貿易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區域總部、研發中心、數據中心等,支持市場主體在雲計算、網路通信、工業互聯、智慧交通、數字內容、數字金融、智慧財產權等領域提升國際競爭力;鼓勵中小數字貿易市場主體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
第十三條[孵化基地]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各類數字貿易創新孵化基地建設,培育數字貿易創新發展主體,建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產業化發展、技術支撐、資本運作全鏈條創新孵化體系。
第十四條[前沿科技]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和市場主體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數字貿易領域核心技術研發,在前沿技術領域開展科技創新,培育數字貿易“獨角獸”企業。
第十五條[數據交易市場]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設立數據交易所,推動建設多層次數據要素交易市場,探索建設數據交易國際板。數據交易所應當建立規範、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
鼓勵數據交易主體套用區塊鏈、數據安全沙盒、隱私計算等技術探索建立多元化數據流通模式。
第十六條[數據服務商]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標註、數據保 險、數據託管、出境評估、資產評估等數字貿易領域專業服務機構發展。
第四章 數字營商環境
第十七條[傳統貿易數位化轉型] 本市支持創新貨物在途、在倉、交易、交付等數位化動態追蹤管理模式,支持簽發區塊鏈 電子提單,建設全球數字供應鏈體系;推動數位技術與服務貿易 深度融合,利用現代移動通信技術、物聯網等新興技術發展數字製造外包。
第十八條[公平競爭環境] 數字貿易市場主體不得利用算法、數據資源、平台等優勢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數字貿易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個人信息安全。
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構建開放兼容的數字貿易平台經濟生態,保護平台經營者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十九條[便利化措施]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推進數字貿易便利化,支持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契約、電子支付、電子票據,支持無紙化報關、貿易領域證書電子化管理。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本市依法採取措施加強對數字產品著作權、算法、數字藏品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推進生成式人工智 能成果保護;探索建立專利池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國際貿易服務機制,創新智慧財產權存證及質押融資模式,構建數字產品著作權、數字資產授權、登記、流轉和開發等產業生態鏈。
支持國際著作權登記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
第二十一條[可信交易環境] 本市支持培育數字信任生態體系。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數字信任的技術標準制定和產品認證,推進數字身份認證、軟體實名認證、數據產地標籤識別等監管體系建設,提高數字貿易流程透明度與標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條[數字政務環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動政務環境最佳化,健全政府數據治理制度,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依法推進公共數據開放。
第二十三條[監管政策] 本市實施包容審慎的數字貿易監管政策,採取沙盒監管等方式建設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數字貿易監管模式。
第二十四條[規則對接]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對標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等國際經貿規則的數字貿易發展政策,穩步擴大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
本市支持在數據跨境流動及存儲規則、數字產品非歧視性待遇規則、數字產品著作權保護規則、新興數位技術規則等領域依法開展先行先試。
第二十五條[數據跨境管理] 鼓勵數字貿易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依法對從業市場主體的數據安全保護情況提供自評估輔導及相關服務。
市商務、網信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建立數據安全保護能力認證、數據流通備份審查、數據跨境流動和交易風險評估等數據安全管理機制。
第五章 開放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平台引領]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杭州片區、綜合保稅區、國家特色服務出口基地 等數字貿易平台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探索數字貿易持續、健康發展的模式和制度。
第二十七條[數貿博覽會]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舉辦,按照國家規定開通人員、物資進出境及境外網際網路訪問、支付結算等綠色通道,促進線上線下融合辦會,為參展主體提供“一站式”服務,將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建設成為綜合展示全球數字貿易新技術、新產品、新生態的重要視窗。
第二十八條[離岸數據中心] 本市鼓勵依法建設國際離岸數據中心,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境內外數據訪問。市商務、網信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數字貿易市場主體優先推進依法與境外實現工業、商業數據直接聯通,探索建設面向東南亞、南亞、中亞等地區的離岸數據中心和離岸數據服務外包試驗區。
第二十九條[企業出海]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從事數字金融、電子商務、雲計算、數字內容、數字安防等數字貿易的市場主體在境外開展經營活動,推動數位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境外套用,擴大本市數字貿易品牌的國際影響,推進市場主體國際化發展。
第三十條[國際服務體系] 本市支持數字貿易市場主體設立境外創新孵化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境外研發機構等國際科技合作載體,建立“離岸研發,就地轉化”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開放合作機制] 本市依法開展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對外合作,根據數字貿易發展需要設立數字貿易對外合作示範區。鼓勵數字貿易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參與數位技術、數字服務、數字產品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發展規劃]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數字貿易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並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創新容錯]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在數字貿易領域就法律法規未禁止事項先行先試的機制,鼓勵探索和改革創新。
改革創新出現失誤,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資金引導]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數字貿易重點領域發展以及數字貿易市場主體培育。
第三十五條[人才保障] 市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數字貿易發展需求,開展創業型、實用技能型等數字貿易人才培養,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數字 貿易人才培養體系。支持國內外知名培訓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培訓,培養數位技術、貿易規則、涉外法律等多領域人才,多樣化引進國際人才。
第三十六條[金融支持] 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國家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支持本市數字貿易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為數字貿易市場主體提供科技信貸、科技 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創業金融服務。鼓勵數字貿易市場主體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
第三十七條[數字貿易基礎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動支付跨境結算網路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依法推動跨境貿易收支便利化,支持數位化採購、數位化展示與成交、數字交付、數字 支付與結算、數位化監管等公共平台發展,支持建設智慧物流樞 紐、數位化倉庫等新型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全球物流骨幹網路核心節點。
第三十八條[合規制度]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數字貿易市場主體建立安全合規管理制度,健全企業業務全流程內控管理,防範和應對經營風險。
倡導數字貿易市場主體設立首席數據官。
第三十九條[統計與監測]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機構探索建立數字貿易統計方法和分類標準體系,實現行政管理部門間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提高統計的準確性、時效性與全面性。
第四十條[糾紛解決機制] 本市根據數字貿易的新業態新模式,建設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平台,為數字貿易糾紛當事人提供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境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支持專業化、國際化的仲裁、調解、域外法查明等服務機構發展。
第四十一條[國家安全審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促進數字貿易發展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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