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杭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杭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於2023年2月22日經杭州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
  • 實施時間:2023年
  • 發布階段:表決通過 
  • 發布地區:杭州市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杭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列入正式立法項目,並充分發揮立法“雙組長”機制重要作用,強化立法協同。《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市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22年10月、12月,2023年2月進行三次審議。
2023年2月22日,杭州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杭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條例全文

(2023年2月22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三章政務服務
第四章創新創業支持
第五章監管執法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數位化改革為牽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體制機制創新,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營商環境制度體系,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營商環境改革,制定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解決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難點問題。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和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考核評估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人力社保、商務、經濟和信息化、投資促進、稅務、司法行政、科技、金融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公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親清政商交往行為準則,增強主動服務意識,依法履職,勤勉盡責。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的與市場主體溝通聯繫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建言獻策、反映實情,及時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意見訴求,依法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對市場主體反映的普遍性、共性問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職責納入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範圍。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營商環境建設諮詢委員會,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決策諮詢。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本市現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創設的制度規定的,依法經有權機關授權後可以開展先行先試。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單位和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改革需要、承接條件和先行先試授權等情況,依法賦予或者調整有關單位管理許可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杭州片區等應當發揮引領示範作用,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為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探索有益經驗。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營造重商親商利商安商的氛圍。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等國內城市的交流合作,促進資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動,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協調統一、政務服務事項跨區通辦和電子證照互通互認等事項實現區域協同。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本市實施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及時發現、清理或者建議廢除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
第十條 市場主體登記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最佳化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實行形式審查;
(二)允許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三)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領域外,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依法申請在其營業執照上載入新設立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不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
依法探索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在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登記等環節賦予市場主體充分自主權,構建自主申報和信用承諾相結合的登記體系。
第十一條 本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涉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許可事項以統一清單進行管理。對部分高頻辦事行業實施準入準營“一件事”聯辦,實行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件集成辦理、同步發放。
本市實施“一證多址”改革,對部分高頻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允許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一定區域內開設經營項目相同的分支機構時,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後,依法免於再次辦理相關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市內跨區域遷移、經營提供便利,不得設定障礙;簡化市場主體市內跨區域遷移程式,合併辦理市場主體遷移調檔與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遷移服務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區、縣(市)層面難以協調解決的市場主體跨區域遷移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回應、政策措施抽查等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五條 商務、海關、口岸管理、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最佳化口岸業務辦理流程,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有關單證,推動完善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功能,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本市實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定期更新口岸收費目錄清單,並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公開。各收費主體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商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口岸收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實行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動招投標數字證書跨區域兼容互認,推廣遠程異地評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最佳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合作,建立健全金融綜合服務機制,依託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推動金融產品供需對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最佳化。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提供融資擔保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資本補充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個體工商戶發展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精簡報裝流程,壓減辦理時限,提升服務質量,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的投資界面應當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費用。
支持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整合服務資源,開展業務協作,推行公用基礎設施接入聯合服務。對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涉路施工等許可事項,實行線上辦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電、氣、熱、網路等供應可靠性、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屬於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不得高於核定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應當按照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價格收費。鼓勵市場中介機構根據中介服務內容,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提高服務便利性。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中介服務機構創新發展機制,制定適應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特點的政策措施。鼓勵有關中介服務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服務行業組織開展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引導中介服務機構最佳化工作流程、合理壓縮工作時限,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暢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本市實施市場主體註銷便利化改革,實行“照章聯辦、照銀聯辦、證照聯辦、破產聯辦、稅務預檢”的註銷機制。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允許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應急援助救濟機制。發生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突發事件應對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採取的應對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紓困幫扶措施。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領域政務套用系統的集約建設、互通聯動、協同聯動,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數位技術,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規定,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目錄,依託公共數據平台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通道。有關單位應當深化數據共享套用,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供。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視窗。
政務服務體系應當標準化、規範化,實行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全市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同一服務標準。
本市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統一的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一網通辦”。
政務服務中心與政務服務平台應當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有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運用評價機制,通過好差評反饋、過錯整改、覆核監督等方式提升市場主體滿意率。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定綜合視窗,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限時辦結、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市編制電子證照目錄清單,按照標準制發的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政府服務和市政公用服務中的依據和憑證。有關單位應當依託公共數據平台完善電子證照的簽發、互通互認、異議處理、反饋糾錯等管理制度。
本市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套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依法使用電子印章。
第二十九條 除按照規定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外,本市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登記、許可機關應當公布職責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製作承諾書格式文本,明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其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本市實行開辦企業全業務“一網通辦”,整合設立登記、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醫保登記、銀行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開辦事項,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人力社保、稅務、海關等部門可以依法共享企業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企業只需填報一次年度報告,無需再向多個部門重複報送,實現涉及事項年度報告的“多報合一”。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按照規定開展有關評估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一併交付用地單位。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性質、規模等因素,分類精簡投資審批程式,規範技術審查事項,建立項目前期策劃制定機制,加強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的協同,並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行並聯辦理、限時辦理。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公布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等級,制定分類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施工圖分類審查制度,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圖紙數位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執行統一的測繪測量技術標準,分階段整合規劃、土地、房產、交通、綠化、人防等測繪測量事項,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託、成果共享”,避免對同一標的物重複測繪測量。
第三十六條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口受理”建設單位申請,會同有關部門限時開展聯合驗收,實現“統一收件、內部流轉、聯合審批、限時辦結,自動出件”。
探索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核實創新做法,開展以工業項目為主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改革。
第三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信息安全前提下實施稅費事項兩級集中處理制,探索涉稅事項全市通辦和稅種綜合申報機制,以信息化手段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按照規定探索發票和憑證全面數位化,推行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數位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免費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加強協作,實現水、電、氣、網業務與不動產登記聯動辦理。
申請通過網路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經申請人同意,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法採集和使用申請人在政務服務平台、市統一公共數據平台內身份信息和人像認證等身份驗證結果作為身份證明,可以依法使用申請人電子簽名、申報確認等行為記錄作為登記意願證明。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省和市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本市有關惠企政策依託統一的數位化平台實行集中發布、“一網兌付”和兌付事前精準推送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
第四章 創新創業支持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創新創業,廣泛宣傳促進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支持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技能競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宣傳活動,培育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鼓勵創新、支持創業、褒揚成功、寬容失敗的氛圍。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大學生創業園、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業園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服務等方面按照規定提供稅費減免等優惠條件,降低市場主體初創成本,提高孵化成功率。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科技創新平台向社會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推進資源共享。
本市培育技術市場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開展成果轉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本市營造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採購、金融支持、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並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本市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引導和支持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品牌建設激勵機制,引導中小微企業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支持中小微企業培育自主品牌。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對中小微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申報“中華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建立健全品牌保護機制,增強中小微企業品牌的市場競爭力。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數據鏈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企業融通創新平台和基地,促進企業融通發展。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扶持政策。
支持市場主體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推進套用場景建設和開放,加強新技術、新產品套用示範,加大對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體示範套用的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平台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產業引導政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產業平台和園區的招商計畫、產業目錄和土地供應情況等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編制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計畫時,應當明確創新型產業用地的出讓計畫,保障創新型產業的用地需求。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定位和資源稟賦,布局建設不同功能定位的小微企業園,統籌安排小微企業園的建設用地以及園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趨勢、企業用地需求等,依法採用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併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探索數據交易相關制度,鼓勵和支持開展數位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第四十七條 公共數據開放遵循依法、規範、公平、優質、便民的原則。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子目錄範圍內,制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公共數據。鼓勵使用公共數據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市場主體開放自有數據資源。鼓勵大型國企、大型研究機構、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等將具有公共屬性的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一站式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指導和幫助市場主體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市場主體創造、運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進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銜接,健全跨區域執法協作,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境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境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水平。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設立智慧財產權融資專業機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綜合運用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降低信貸風險。
第四十九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完善勞動者失業保障和就業服務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服務保障機制,設立人才服務專線,統籌人才需求,整合服務資源,打造一站式人才綜合服務平台。
本市實施目錄認定、授權認定、專才認定與行業評判、市場評價、社會評議相結合的“三定三評”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模式,充分尊重、保障和發揮各類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各類高層次人才提供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最佳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審批流程,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提供便利。
本市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記錄市場主體在註冊登記、資質審核、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中的信用情況,實現信用信息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本市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在法定許可權內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程式、方式等,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施有關監管規則,預留行業發展空間,引導健康規範發展。
第五十四條 本市在食品、藥品、疫苗、環保、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領域,依法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鼓勵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市場主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提高監管執法的針對性、有效性。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內部舉報人予以獎勵,並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第五十五條 本市依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層級,穩步推進鄉鎮、街道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執法方式,推行聯合執法制度,對同一監管對象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事項可以按照一件事進行集成,推動綜合監管,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複檢查。
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教育。
第五十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依法限定在必需範圍內,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本市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產權保護,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區分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依法調整、解除相關措施。
第五十八條 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九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等,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台集中公布、及時更新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各類政策措施,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設定不少於三十天的適應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六十一條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契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誠信的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完善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和企業合法權益補償救濟機制。
第六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保證金,應當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種類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專項整治,完善整治涉企亂收費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並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執行、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拖欠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賬款清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慧型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最佳化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配置,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六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相互協調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保障相關工作經費,加強糾紛解決能力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糾紛解決渠道。
本市建立公益性調解與市場化調解並行的調解機制,鼓勵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在商事糾紛多發領域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共享法庭”建設,發揮行業調解組織和專業審判力量在預防和化解商事糾紛中的作用。
本市建設一站式涉外商事糾紛解決平台,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發展,為市場主體解決涉外商事糾紛提供服務。
第六十五條 市場主體在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註冊業務或者申報年報時,其登記的住所默認為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市場主體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另行填報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對填報內容真實性以及送達地址可以及時有效接收法律文書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的企業破產工作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中的信息共享、信用修復、財產處置、職工安置、風險防範等重大事項。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破產企業財產解封及處置協調機制,依法最佳化破產企業的不動產處置程式;健全企業破產工作聯動數位化機制,便利破產管理人通過線上方式查詢破產企業財產相關信息。
對於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畫的破產企業,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整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
重整計畫執行期間及執行完畢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因重整排除市場主體參與招投標、融資等市場行為的資格,不得限制其享受有關審批和公共服務中的便利措施,不得影響其參與評先、評優活動。
第六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企業經營者、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報導。報導應當真實、客觀。
第六十八條 本市依託12345市民服務熱線、政務服務平台、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答覆投訴人、舉報人,並為其保密。
第六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褒揚,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七十條,包括“市場環境”“政務服務”“創新創業支持”“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章節,突出杭州特色實踐,注重體制機制建設與工作成果鞏固,並對標國際標準提出建設要求,務求破解影響營商環境的痛點、難點問題。
《條例》明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影響營商環境的難點問題,建立常態化的溝通聯繫機制回應市場主體意見訴求,從體制機制上系統性地設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
《條例》妥善處理好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與先行先試的突破性需求之間的關係,按照保障改革創新、寬容改革創新失誤的精神,設定了先行先試、容錯機制的保障制度。
《條例》將實踐證明有效、市場主體認可、適合以立法形式體現的重點經驗和做法,歸納總結後予以體現,使之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制度規範。比如規定公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親清政商交往行為準則,是在立法中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
《條例》將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與杭州具體實踐相結合,明確各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總體要求的同時,細化試點方向與舉措,構建統分結合、重點突出的工作體系,保障試點工作落地,增強條例可執行性。
作為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備選樣本城市,2022年2月世界銀行有關評估體系新增了網際網路連線、促進市場競爭等指標內容,注重監管制度完備性和數位化套用。《條例》對新的評估內容作出回應,並為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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