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杭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是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市管〔2022〕125號
各區、縣(市)市場監管局(景區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杭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商市財政局同意,並經市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檔案全文

杭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和內部人員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加強社會共治,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人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獎勵和對內部舉報人舉報的特別處理、獎勵、保護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其公開的接收舉報的視窗、電話、信函、網路等途徑,或者通過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等途徑接收舉報人的舉報。
(三)舉報符合《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予以獎勵。
除前款外,舉報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可以依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予以獎勵:
1.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的獎勵範圍;
2.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者依法被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沒款。
(四)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危害藥品質量安全的,屬於獎勵範圍:
1.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
2.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3.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未取得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藥品;
4.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以及銷售、使用上述藥品;
5.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以及使用上述藥品;
6.生產、銷售、使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
7.明知屬於本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藥品,仍為其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提供虛假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檔案、檢驗報告;
8.編造藥品生產、檢驗記錄;
9.未經批准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
(五)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危害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的,屬於獎勵範圍:
1.生產、銷售、交付、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2.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3.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六)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危害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的,屬於獎勵範圍:
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4.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5.明知屬於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產品,仍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
6.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七)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屬於獎勵範圍:
1.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單位或者個人,以牟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2.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3.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或者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的行為。
(八)舉報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市場監管領域其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屬於獎勵範圍。
二、獎勵條件和程式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的舉報;
2.不符合《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八條、《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八條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獎勵條件的舉報;
3.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的標籤、說明書等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舉報;
4.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5.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義務人員,或者上述人員近親屬的舉報;
6.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7.投訴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8.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舉報;
9.舉報人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舉報人違法的舉報;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獎勵情形。
(十)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不重複獎勵。
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金平均分配。
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該舉報的時間先後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處案件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酌情給予500元及以下的獎勵;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可認定的舉報獎勵等級高於最先舉報人的,應當增加適當的獎勵金額。
前款所稱同一案件是指舉報人舉報的對同一被舉報人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同一違法行為的案件。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比對舉報證據的關聯性、舉報違法事實的詳細性、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的相符性等因素,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按照《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予以認定;對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予以認定,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不高於2萬元、5000元、3000元。
(十二)舉報的除食品外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標準可以參照《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認定。
(十三)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申請。舉報人可以當場或者自收到舉報處理結果告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舉報人在舉報時一併提出獎勵請求的,視為舉報人當場提出了獎勵申請。
2.決定。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自收到舉報人獎勵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填寫《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審批表》,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經部門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獎勵以及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獎勵金額等;單筆獎勵金額達50萬元以上的,由發放獎金的市場監管部門商本級財政部門確定。疑難複雜的,可以在決定前提請市場監管部門法制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3.告知和覆核。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自作出是否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等口頭方式或者《舉報獎勵決定告知書》等書面方式將決定告知舉報人,決定獎勵的,還應當告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的所需材料、方式等。因故無法告知舉報人的,也應當記錄在案。自舉報獎勵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仍無法告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舉報獎勵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獎勵有關事項覆核表》,經部門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調整獎勵金額和作出新的獎勵決定。不調整獎勵金額的,告知舉報人維持原決定;調整獎勵金額並作出新的獎勵決定的,原則上不低於原獎勵金額,並適用本條前項規定告知。
4.發放。自收到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名舉報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非實名舉報人憑舉報密碼和有效聯繫方式領取獎勵。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填寫《舉報獎勵資金髮放單》,經財務機構審核後,發放獎金。舉報人無正當理由超過40個工作日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十四)在舉報獎勵程式辦理過程中,被處罰人提出複議訴訟的,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填寫《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中止舉報獎勵程式。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舉報獎勵程式。
舉報獎勵資金髮放後,舉報處理結果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及時聯繫舉報人,填寫《舉報獎勵資金收回單》,經財務機構審核後,收回獎金。因故無法聯繫舉報人或者舉報人不退獎金的,應當記錄在案。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1.舉報獎勵超過5萬元的;
2.增加舉報獎勵的;
3.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對舉報獎勵認定有困難或者產生分歧的;
4.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
三、內部舉報人特別規定
(十六)本辦法所稱內部舉報人是指與被舉報人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是違法行為團伙成員的舉報人,不包括被舉報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的組織者和因該違法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
內部舉報人舉報的,還應當提供有效勞動契約或者可以證明其為被舉報人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十七)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等重點領域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與其聯繫,及時獲取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違法行為線索。
(十八)鼓勵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的檢舉獎勵機制,在有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內部、第三方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電話、微信、電子郵件、微博等聯繫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檢舉的市場監管領域涉嫌違法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對內部檢舉人給予相應獎勵,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十九)內部舉報人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獎勵金額。
因內部舉報人舉報,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及時解除市場安全重大威脅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內部舉報人再給予適當金額的特殊獎勵。
前兩款累計增加的獎勵金額不得超過原獎勵金額的一倍。
(二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內部舉報人的所有信息嚴格保密,未經法定理由、工作必需或者內部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身份信息、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暗示或者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在處罰決定書等對外文書、公示、宣傳和工作信息等對內交流中出現。
鼓勵內部舉報人在信件等舉報件首頁顯著註明“內部舉報人”字樣,鼓勵市場監管部門對內部舉報人的舉報實施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計算機、電話進行。
(二十一)嚴禁被舉報人對內部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對內部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2.非法占有或者損毀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3.栽贓陷害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4.侮辱、誹謗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5.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6.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對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8.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9.對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10.其他侵害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十二)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向市場監管部門請求保護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迅速進行核實,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協調公安等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2.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應當建議勞動等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3.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支持其向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提出賠償請求。
(二十三)有證據表明內部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被舉報人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涉嫌應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四)被舉報人對內部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行為,構成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拒絕、阻礙、干擾、逃逸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依法在行政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對被舉報人及其有關人員依法公示;
2.依法將被舉報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信用管理措施和聯合懲戒。
(二十五)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內部舉報人進行回訪,了解其獎勵、合法權益保護等有關情況,聽取其意見建議;對回訪中發現的獎勵不落實、獎勵低於有關標準、打擊報復內部舉報人等情況,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二十六)被舉報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的組織者和因該違法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或者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四、監督管理
(二十七)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資金管理和分級保障制度,設立舉報檔案,保證專款專用,嚴肅財經紀律,依法接受監督。
(二十八)舉報人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故意誘導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或借舉報之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舉報人存在上述不當或者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資金,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投訴舉報和舉報獎勵的統計和分析工作,探索建立濫用投訴舉報權利行為的認定標準,對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舉報,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不予獎勵。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舉報獎勵年度報告。
五、附則
(三十)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僅限定於舉報獎勵的範圍使用,不適用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行政職責範疇。
(三十一)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獎勵程式的期限作有利於舉報人的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二)《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三十三)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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