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積極性,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防範和制止各類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20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發布《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有效引導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防範和制止各類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2年1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積極性,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防範和制止各類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利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舉報人在無新線索情況下就同一事項重複舉報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後,應當根據職責範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第十四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金額根據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確定,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查實金額不滿2000元的,獎勵200元;
(二)查實金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的,獎勵500元;
(三)查實金額在2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獎勵1000元;
(四)查實金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70000元的,獎勵2000元;
(五)查實金額在7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獎勵3000元;
(六)查實金額在100000元以上的,按查證屬實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給予一定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元。
本辦法出台前關於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獎勵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方便舉報人舉報。舉報人可以採取當面、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十七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繫,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出《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1)。
第十八條 舉報人(聯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應當自接到《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獎金。
不能現場領取的,可通過郵寄方式提供經本人簽字(或加蓋法人公章)的《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金申領表》(附屬檔案2)、身份證或有效證件複印件、本人銀行卡號(單位賬號)等資料辦理領取獎金相關事宜。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舉報獎勵審核制度,規範發放流程,並建立獎勵台賬,加強獎勵資金髮放管理。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數,所稱的“不滿”不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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