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等,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印發通知,公布《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津人社局發〔2023〕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3〕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現將《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23年1月17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當面、電話、網上舉報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市人社執法總隊、各區人社執法支隊,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事項受理單位)舉報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各舉報事項受理單位依法依規辦理舉報事項。
第四條  市人社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基金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市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併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等掌握的;
(五)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十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受理單位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受理單位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第十四條   舉報事項受理單位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五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10%的比例進行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給予200元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事項受理單位在舉報事項辦結後,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和發放程式》(附屬檔案1)規定,及時填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2),為符合規定的舉報人申請發放獎勵。
市人社局批准舉報獎勵發放申請後,舉報事項受理單位應及時聯繫舉報人,並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3)。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到舉報事項受理單位辦理領取獎金手續,不能現場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發放途徑。
舉報人委託他人代辦領取獎金手續的,應簽署委託文書。受託人應持委託文書及舉報人、受託人雙方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以及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原件和複印件、《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原件,前往舉報事項受理單位辦理領取手續。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資金採取非現金形式支付,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發放。
第二十條   市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建立獎勵台賬,加強獎勵資金髮放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市人社執法總隊、各區人社執法支隊,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市人社執法總隊、各區人社執法支隊,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9〕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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