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2月3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發布《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現將《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3年2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我市區域內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自治縣)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不屬於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二)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四)違法違規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六)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決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後,應當根據職責範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且涉及其他區縣(自治縣)的,應會同相關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範圍,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並提供了有效線索和有效證據;
(三)舉報人不是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
(四)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第十四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2%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一舉報案件獎勵金額最低200元,最高10萬元。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給予200—500元獎勵。對同一舉報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自治縣)分別查處的,獎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相關區縣(自治縣)按照各自查實金額占總查實金額比例計算並分別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案件查處完畢後,計算獎勵資金數額。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並附案件相關材料(包括結案審批表等),製作《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通知書》)。獎勵資金數額審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本級部門預算的資金支出管理許可權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繫,可以通過EMS中國郵政速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舉報人送出《舉報獎勵通知書》,並與舉報人確認是否收到。舉報人應及時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是否收到。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領獎金,不能現場領取的可委託他人代為申領。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舉報人到現場辦理領取獎勵資金手續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及《舉報獎勵通知書》,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
舉報人委託他人到現場代為辦理領取獎勵資金手續的,受委託人應當提供《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填寫《付款專用憑證》。
各獎勵資金髮放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認真核驗獎勵資金領取人(受託人)身份,並留存有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複印件、舉報人授權委託書等原始材料。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獎勵資金髮放工作人員持《舉報獎勵通知書》等獎勵工作相關材料到財務部門辦理匯款手續。財務部門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將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提供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匯款。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審核制度,明確發放流程,建立獎勵台賬,加強獎勵資金髮放管理,負責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重慶市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渝人社發〔2011〕2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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