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是為進一步適應基金監管新形勢,持續強化社會監督作用,共同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的辦法。

2022年11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託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等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
(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
(五)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式;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 20萬元,最低不少於 200 元。
第七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八條 舉報獎勵由處理舉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獎勵不重複發放;
(二)兩名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且舉報內容、提供的線索基本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名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視為同一舉報人發放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自行內部分配。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發現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後有權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值是指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除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其他違法違規金額不納入案值計算。
第十四條 省級、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負責解釋,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2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一、《獎勵辦法》出台背景
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始終把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探索創新基金監管方式,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基金監管。2018年11月,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獎勵辦法》),建立起對舉報欺詐欺保進行獎勵的制度。
該制度在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基金監管、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建立了相應舉報獎勵制度,促進了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良性互動,營造了基金監管社會共治、共享良好氛圍。廣大民眾監督意識不斷提升,積極參與醫保基金監管,各地舉報獎勵人次、獎勵發放金額、查處違規金額逐年增加,社會監督對打擊欺詐欺保的作用日益顯著。各級醫保部門先後獎勵舉報人2570餘人次,發放舉報獎勵近500萬元,天津、浙江、廣西等三省(區、市)單人次獲最高獎勵10萬元,根據相關民眾舉報線索查實並追回醫保違規金額1.58億元。
近年來,隨著全國基金監管工作深入推進,基金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特別是《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的出台,全面構建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立體式基金監管體系,同時明確將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納入舉報範圍。為進一步適應基金監管新形勢,充分發動民眾、依靠民眾、鼓勵民眾參與醫保基金監管,持續強化社會監督作用,共同守護好人民民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國家醫保局聯合財政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舉報獎勵工作實際情況,對《原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獎勵辦法》主要內容及其目的意義
《獎勵辦法》作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配套檔案,共十五條,規定了舉報獎勵制度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以及獎勵的原則、條件、標準、發放、領取、兌付、收回等內容,同時也充分體現了在深化有獎舉報制度、鼓勵民眾參與監督等方面的考慮。
(一)切實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積極鼓勵人民民眾參與社會監督。
隨著我國打擊欺詐欺保的力度持續加大,“明目張胆”的騙保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騙保行為由台前轉入幕後,逐漸向過度診療、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轉變。醫保領域的違法違規問題手段更加隱蔽、造假更加專業、形式更加多樣,僅僅依靠醫保部門單方面力量,很難發現這些“穿上隱身衣”“躲進青紗帳”的變異騙保行為。為進一步調動民眾舉報積極性,擴大民眾舉報範圍,持續強化社會監督對打擊違法違規問題的重要作用,切實織密基金監管網,有效構建社會共治格局,《獎勵辦法》明確把針對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舉報納入獎勵範圍,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規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同時將獎勵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升至20萬元,並設定了最低200元的獎勵金額下限,充分發揮獎勵激勵作用,積極鼓勵、引導民眾參與社會監督。
(二)堅持暢通渠道、最佳化流程,有效方便人民民眾參與社會監督。
為方便民眾舉報,各級醫保部門對外公布了網際網路、電話、傳真、郵寄等多種舉報渠道,舉報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選擇任何一種途徑進行舉報,均符合領取獎勵的基本條件。在實際工作中,醫保部門應當對接收的舉報信息進行登記,對舉報線索實施全過程管理,並嚴格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還應按照《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簡化流程、開闢便捷的獎勵兌付渠道,最大限度規範、方便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此外,為配合《獎勵辦法》的頒布實施,國家醫保局專門在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開發運用了舉報投訴管理系統,力求對各渠道舉報線索進行全流程、全鏈條、全方位精準管理,一方面對各地投訴舉報實施全流程管理,避免民眾舉報“石沉大海”,確保凡舉必查;另一方面及時督導各地醫保部門按時、足額發放舉報獎勵,確保應獎必獎。目前,該系統已在河北、浙江、江西三省開展試點,條件成熟後將在全國推廣使用。
(三)強化案件保密、信息安全,堅決保障人民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權益。
《獎勵辦法》強調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各級醫保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民眾舉報可以實名,也可以匿名。醫保部門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舉報時應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和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醫保部門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舉報人匿名舉報並且有領取獎勵意願的,可以在醫保部門通知領取獎勵後(舉報時提供了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及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銀行賬戶等相關資料,以便醫保部門核實後兌現獎勵。針對匿名舉報的獎勵發放程式,各省級、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可作出具體規定。
(四)嚴格舉報查處、獎勵審核,正面引導人民民眾參與社會監督。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醫保和醫療從來都不是對立關係,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協同發展,共同為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而努力。我們在鼓勵民眾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同時,強調要依法保護定點醫藥機構的合法權益。針對相關舉報線索,醫保部門要全面核查、深入分析、去偽求真,既不能泛泛而查、淺嘗輒止,也不能對被舉報對象作有罪推定,更不能濫發、亂髮舉報獎勵。《獎勵辦法》規定醫保部門發放舉報獎勵應當進行嚴格審核,針對舉報人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明確醫保部門有權收回獎勵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此促進人民民眾依法舉報、合法舉報。
三、其他事項說明
(一)舉報人向醫保經辦機構舉報是否可獲得獎勵?
在實際工作中,舉報人可能無法準確區分醫保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所以在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時,存在直接向醫保經辦機構進行舉報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醫保行政部門已委託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醫保經辦機構應該按照相關流程處理舉報;如果醫保行政部門未委託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醫保經辦機構應該引導舉報人向醫保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醫保行政部門移交相關舉報材料。因此,舉報人向醫保經辦機構舉報符合領取獎勵的基本條件。
(二)社會監督員舉報是否可以獲得獎勵?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建立醫保基金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和新聞媒體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定點醫藥機構、經辦機構、參保人員等進行廣泛深入監督。《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檔案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社會監督。從目前規定看,社會監督員舉報屬於社會監督的範疇,因此符合領取獎勵的基本條件。
(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涉及的基金損失是否納入案值計算?
納入。按照相關醫保政策,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行就醫地監管、投訴舉報處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獎勵辦法》規定舉報獎勵由處理舉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同時指出案值是指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保基金損失金額,該概念已實際包含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涉及的基金損失。
(四)具體獎勵標準如何制定?
《獎勵辦法》規定了獎勵金額的上限和下限,因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等因素,未對具體獎勵標準作統一規定,各省級、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框架內針對獎勵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各地在制定具體獎勵標準時,可結合舉報線索對案件查處的價值不同、違規處理的方式不同(協定、行政、司法等處理方式)、違規金額的數量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不同等情況分別設定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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