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和舉報獎勵辦法

《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和舉報獎勵辦法》是徐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和舉報獎勵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和舉報獎勵辦法
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和舉報獎勵辦法
(2010年5月2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6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行為的處理和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市、縣(市)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物價、食品藥品監督、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對參保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證明、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虛報、重報醫療費的;
(二)故意將與本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的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以新建勞動關係為由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購藥,或者將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出借、轉讓給他人就醫、購藥的;
(二)偽造、塗改、毀損醫療文書、票據等,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與定點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串通,用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者套取現金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參保人員超量配藥,明顯超過醫學常規治療需求量,且涉及金額較大的;
(五)參保人員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後,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未按規定通知單位、社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提供虛假資格認證材料,以該參保人員名義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毀損醫療文書等資料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參保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卡六個月至一年,改用現金結算相關醫療醫藥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規定報銷。
第六條 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的協定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並於兩年內不受理其定點資格認定申請:
(一)私自聯網並申報結算有關醫療費用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參保人員持冒用、偽造、變造的基本醫療保險憑證、處方或者與醫療保險憑證相關項目不符的處方仍給予配藥或者治療的;
(三)採用空刷卡、刷卡後現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為個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提供便利條件的;
(四)偽造門診、住院病歷,弄虛作假,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未查驗醫療保險就醫憑證,發生冒名就診住院、掛名(床)住院;或者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外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六)採取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不正當手段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對參保人員治療或者配藥收費價格高於非參保人員,或者刷卡收費價格高於現金結算方式的;
(九)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出售假冒、偽劣藥品的;
(十)藥品管理混亂,進銷存帳目與庫存實物嚴重不符的;
(十一)擅自將定點單位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十二)為未取得定點的單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聯網或刷卡的;
(十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毀損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非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於兩年內不受理其定點資格認定申請:
(一)收取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到定點單位刷卡結付相關費用的;
(二)私自聯網並申報結算有關醫療費用的;
(三)冒充定點單位為參保人員提供刷卡服務的;
(四)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毀損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經濟損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相關基金賬戶的;
(二)擅自減免或者未按規定程式核銷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或者不按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
(四)與參保人員或者定點單位串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因工作失職或者違反紀律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實施調查。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舉報屬實且提供的線索未被主管部門掌握,並為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
對舉報人的宣傳、報導,應當徵得舉報人的同意。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的各項具體要求以及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獎勵標準為經查實舉報內容涉及違規支出追回金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獎勵標準不足一百元的按一百元獎勵。
舉報內容不涉及金額或者無法確定金額,經查證屬實的,酌情給予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自獎勵決定書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憑獎勵決定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金;超過六個月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金的來源:
(一)按照規定提取的考核獎勵基金;
(二)年終決算後定點單位考核保證金的結餘資金;
(三)其他可用於獎勵的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舉報獎勵金的審批、發放、領取等管理制度。舉報獎勵金應當單獨建帳、單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對惡意舉報、編造違規事實的行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大病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離休人員醫療統籌和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醫療保障等規定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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