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吉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工作,加強對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規範力度,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7月20日,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發布《吉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強化社會監督,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吉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2023年7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工作,加強對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規範力度,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向醫療保障部門反映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並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給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相關機構受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舉報獎勵應堅持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省醫療保障局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監督工作,以及省本級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各統籌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本細則基礎上,負責制定和完善本區域內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及獎勵資金髮放工作程式。
  第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處理舉報事項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六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並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
  (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
  (五)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式;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2%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超過20萬元的按20萬元發放;最低不少於200元,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執行。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資金按照下列規則發放:
  (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獎勵不重複發放;
  (二)兩名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且舉報內容、提供的線索基本相同的,按舉報受理時間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名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視為同一舉報人發放獎勵。
  第十條 獎勵發放工作應在舉報案件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舉報獎勵發放流程組織實施 ,並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資金。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資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舉報人或受託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獎勵資金由聯名舉報人內部自行分配。
  第十一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發現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後有權全額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對於舉報獎勵涉及個人繳稅事宜,按國家完稅規定由舉報人依法繳納。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值是指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其他違法違規金額不納入獎勵資金計算範圍內。
  第十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內部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因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損害舉報人利益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給予舉報人發放獎勵資金時,原則上要按照內部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納入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具體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此前實施的舉報獎勵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印發 《吉林省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試行)》 的通知(吉醫保聯〔201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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