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是為了完善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服務管理體系,提升醫療保障服務水平,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解讀,政策問答,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吉醫保聯〔2022〕30號)。
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辦法全文

  • 《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服務管理體系,提升醫療保障服務水平,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以下簡稱“22號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就醫是指參保人員在參保地以外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就醫地”)的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就醫購藥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享受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一體化結算的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險種)等參保人員的異地就醫管理。
第四條 異地就醫工作實行全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按照“就醫地目錄、參保地政策、就醫地管理”的原則,通過政策主動推送、待遇擇優識別、業務通接通辦的模式,為異地就醫人員提供精準、優質、便捷的醫保服務。
第五條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異地就醫行政管理,市(州)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異地就醫行政管理,縣(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市(州)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理要求負責本地區行政責任落實。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醫療保障部門管理財政專戶、醫保部門支出戶,按規定時限完成異地就醫資金清算、劃撥,合理安排醫保部門工作經費,加強與醫保經辦機構對賬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第六條 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全省異地就醫經辦綜合管理,協同全省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建設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為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和費用結算提供支撐。市(州)級經辦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異地就醫經辦管理,縣(區)級經辦機構按照省級和市(州)級經辦機構要求落實各項經辦工作。
第七條 根據異地就醫人員異地就醫需求不同,異地就醫管理分以下情況:
(一)異地長期居住人員: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包括其隨同子女)等長期在參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學習的人員。異地生育人員按照本類人員管理。
(二)轉診和急診人員:因病情需要轉診轉院至參保地以外治療的人員;因工作、旅遊等原因在參保地以外急診治療或搶救的人員。
(三)其他外出就醫人員:不符合上述兩類情形的其他外出就醫人員。
第八條 根據異地就醫人員就醫地範圍不同,異地就醫管理分以下情況:
(一)跨省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在參保關係所在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就醫購藥行為。
(二)省內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在參保關係所在縣域(含省本級、市州本級)以外的省內其他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就醫購藥行為。具體分為:
1.市(州)內跨縣域就醫:參保人員離開參保地至市(州)本級或其他縣域的。
2.跨市(州)非縣域就醫:參保人員離開參保地至省本級或其他市(州)本級的。
3.跨市(州)縣域就醫:參保人員離開參保地至其他市(州)內縣域的。
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在異地就醫範圍分類時可按照縣域認定。
第九條 根據異地就醫人員異地就醫結算方式不同,異地就醫管理分以下情況:
(一)直接結算:異地就醫人員持醫保電子憑證或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憑證(以下簡稱“醫保憑證”)在定點醫藥機構直接結算醫藥費用的。
(二)非直接結算:異地就醫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現金墊付後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的。
第二章 待遇管理
第十條 省內異地就醫人員及跨省異地就醫非直接結算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執行全省統一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耗材等),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執行就醫地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耗材等)。
第十一條 異地就醫人員醫保待遇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門診慢特病病種範圍、特藥等待遇給付規定執行參保地有關政策。
第十二條 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門診待遇執行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住院待遇支付比例根據異地就醫需求和範圍不同,執行以下三檔待遇:
一檔待遇:執行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縣域就醫的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市(州)內跨縣域就醫、跨市(州)縣域就醫的人員。
二檔待遇:在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縣域就醫的轉診和急診人員。
三檔待遇:在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包括本條中一檔待遇、二檔待遇規定外的其他異地就醫人員。
因本人原因,應直接結算未直接結算的異地就醫人員,醫保支付比例在相應待遇檔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重大疫情回響機制啟動後,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在異地就醫時免申即享一檔待遇。
第三章 就醫管理
第一節 省內異地就醫
第十四條 省內異地就醫全部實行直接結算。符合條件的異地就醫人員依據不同情形直接或備案後享受異地就醫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一)市(州)內跨縣域就醫的;
(二)跨市(州)縣域就醫的;
(三)門診(含定點藥店)就醫購藥的;
(四)執行第三檔待遇的。
第十六條 跨市(州)非縣域就醫參保人員以下情形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後可享受異地就醫待遇:
(一)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其中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居住人員(職工醫保在職人員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取得就醫地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的備案長期有效;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包括其隨同子女)根據參保單位提供的材料確認備案有效期限;長期異地學習人員根據提供的材料確認備案有效期限;異地生育人員備案在當次生育後失效。
(二)轉診和急診人員:轉診人員憑參保地具有轉診權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省級以上區域醫療中心出具的病歷或疾病診斷書等辦理備案,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內可在就醫地多次就診;急診由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在就診時進行備案後,參保地視同已備案,當次就醫直接結算後失效。
第十七條 異地就醫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辦理工作地(常駐地、居住地)和戶籍地兩個就醫地同時生效的異地就醫備案。
第十八條 異地就醫人員可在就醫地開通直接結算的全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直接結算。
第十九條 異地備案待遇生效期間,參保地和就醫地醫保待遇均保持有效狀態。
第二十條 異地就醫人員在就醫時,應在定點醫藥機構主動表明參保身份,持醫保憑證結算,醫保按規定支付後,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支付。
第二十一條 符合就醫地管理規定的無第三方責任外傷費用可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
第二十二條 符合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異地就醫人員,在與定點醫藥機構結算前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辦理後可享受直接結算服務;結算後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醫保手工報銷。
第二十三條 異地就醫人員因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的非直接結算費用,可由本人先全額墊付後向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結算。
第二十四條 異地就醫人員直接結算後,發現待遇支付錯誤的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在原就醫定點醫藥機構辦理退費重新結算。
(二)向經辦機構申請覆核,確有待遇給付不足的,經辦機構核定後予以軋差報銷。
第二十五條 異地就醫人員在就醫地跨自然年度住院治療的,應以出院結算日期為結算時點,按一筆費用整體結算,並將醫療費用信息傳回參保地。參保地根據本地跨年度費用結算辦法計算應由異地就醫人員個人負擔和各項醫保基金支付額度,並將結果返回就醫地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 異地就醫人員參保地、參保險種等參保關係發生變更後,應重新辦理異地就醫備案。
第二節 跨省異地就醫
第二十七條 跨省異地就醫人員備案後享受直接結算服務,未備案的執行非直接結算。備案管理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中跨市(州)非縣域備案管理執行。
第二十八條 跨省異地就醫備案到就醫地統籌區。
第二十九條 跨省異地就醫的其他事項參照本章第一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定點醫藥機構管理
第三十條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醫藥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全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均應具備為異地就醫人員提供服務的能力,各級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時,將異地就醫服務管理納入協定管理,及時維護異地就醫服務信息,更新定點結算狀態,確保信息準確。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對異地就醫患者進行身份識別,驗證醫保信息,實時上傳就醫和結算信息,為異地就醫人員提供與本地參保人員相同的醫藥、醫保服務。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藥機構要根據參保人員實際情況,指引未辦理異地備案人員及時辦理備案手續,主動協助異地就醫人員在就醫時選擇最優醫保待遇,推進實現省內異地就醫人員就醫購藥過程中同步備案。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支持開展異地就醫手工報銷線上辦理,實現異地就醫人員發生的非直接結算費用,由本人先全額墊付後,可在就醫地或參保地線上申請報銷。
第五章 醫保服務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經辦服務體系,利用經辦機構、合作單位、委託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異地就醫備案、就醫、結算等便捷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移動網際網路等技術,通過信息共享、數據互動方式,獲取參保人員退休、異地安置等信息,主動識別具備異地就醫資格的參保人員,及時推送待遇信息,實現參保人員在異地就醫時最優待遇免申即享。
第三十六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實現異地就醫業務線上線下全渠道省內通接通辦,逐步探索實現將通辦業務覆蓋到包括參保登記、信息變更、待遇認定及發放等全部醫療保障服務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不斷拓展線上辦理渠道,通過國家級和省級醫保服務平台網廳、APP、小程式、政務服務平台等途徑辦理業務,規範流程,簡化操作,實現各途徑體驗一致,方便快捷。
第三十八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切實做好異地就醫結算政策宣傳解讀,建立健全服務告知制度,在參保人員辦理醫保業務、就醫購藥、事務諮詢等業務時,預先告知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相關政策和辦事流程,提高參保人員認知度。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可通過個人承諾的方式申請異地就醫備案,承諾製備案有效期6個月,承諾製備案開始後至補齊材料時間內不得取消、變更備案,如回參保地就醫暫執行第三檔待遇。參保人員以承諾制方式辦理備案手續的,履行承諾事項補齊備案材料後等同於普通備案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異地就醫人員投訴渠道,及時回響參保人員訴求。
第四十一條 異地就醫人員直接結算的,推進全量信息實時傳輸至參保地。因故無法直接結算的,定點醫藥機構應根據醫保憑證採集異地就醫人員有關信息,並將醫療費用明細、診斷等就診信息及時上傳至醫療保障信息平台,支持開展異地就醫手工報銷線上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醫保部門要紮實推進編碼動態維護和深化套用,不斷提升醫保數據治理水平,利用醫保大數據簡化業務辦理流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醫保部門要推進系統最佳化完善,加強醫保信息化運維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提升系統安全運維能力,及時回響處理系統問題,改善異地就醫人員直接結算體驗。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一節 周轉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異地就醫基金周轉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預付資金納入異地就醫周轉金管理,異地就醫周轉金統一併入醫療保障周轉金管理(以下簡稱“周轉金”),預付金原則上來源於各統籌區醫保基(資)金。統一規範周轉金使用範圍及渠道,統籌用於醫療保障業務結算(包括跨域、跨部門、跨機構等業務收支)時資金墊付使用。
第四十五條 周轉金籌集時,各統籌區按照省級經辦機構確定的數額,結合本地各項資金(包括其他暫存在醫療保障財政專戶下的基金)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支出賬戶,按時完成上繳並進行會計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實現省級統籌後,資金可從省級管理資金中統一划撥。周轉金使用時,統籌區按照業務實際撥付、會計核算。
第四十六條 省級經辦機構按上年度各統籌區異地清算資金額度及增長率,結合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周期等因素,確定周轉金額度。
第四十七條 建立周轉金預警和調增機制。周轉金使用率為基礎預警指標,預警後就醫地可啟動周轉金緊急調增流程。原則上周轉金緊急調增額度應於下期清算之前完成撥付。
第四十八條 周轉金在就醫地財政專戶中產生的利息歸就醫地所有。
第四十九條 省級經辦機構按規定組織各級經辦機構做好周轉金籌集、調整、使用、清算及對賬,逐步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確保周轉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節 結算和清算
第五十條 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建立機制、提高效率、省級管理、統一清結的原則,醫療保險異地費用實行“先結算,後清算”。
第五十一條 省級經辦機構每日自動生成日對賬信息,組織督導參保地和就醫地完成與省級經辦機構的三方對賬,做到數據相符。省級經辦機構以日為周期進行日常對賬和數據固化,並以固化後的數據作為月度費用結算和清算依據。
第五十二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在本轄區發生的異地就醫費用。其中,同屬省本級和長春市的定點醫藥機構,其費用由省級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同屬地市級和所轄縣(市、區)的定點醫藥機構,其費用原則上由地市級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市(州)內跨縣域就醫的,其費用由市(州)經辦機構負責組織結算。就醫地經辦機構按協定或有關規定向定點醫藥機構支付異地就醫費用。
第五十三條 異地就醫費用清算是指省級經辦機構之間、省級經辦機構與轄區內經辦機構之間確認有關異地就醫費用的應收或應付額,據實劃撥的過程。
第五十四條 省級經辦機構負責與其他省份經辦機構及省內各級經辦機構進行費用清算,省內各級經辦機構與各省間、省內其他經辦機構間不相互清算。跨省異地就醫清算資金由省級財政專戶與外省級財政專戶進行劃撥。省級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協同做好清算資金劃撥和收款工作。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各地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各級經辦機構要按照規定時間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清算表單,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及時完成撥付、確認。
第五十五條 清算周期統一執行月度清算。跨省異地就醫清算按照國家統一清分、省級統一清算的方式執行,其中跨省異地就醫省內清算部分同省內異地就醫清算一併執行。
第五十六條 各級經辦機構間清算以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間結算的支付額為準,省級經辦機構匯總各地的結算額後,與各地據實清結清算,多退少補,劃撥資金。
第五十七條 涉及跨區域基金收支業務,全部納入異地就醫清算範圍。
第三節 支付管理
第五十八條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支付管理實行“總額預算,複合支付”。
第五十九條 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基金收支總體預算中預留異地就醫費用;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將異地就醫費用納入本地總額預算管理。
第六十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綜合考慮定點機構服務性質、規模以及服務量增減變化、醫療保障政策執行、醫療服務提供等情況,將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納入本地多元複合支付方式管理。支付方式和標準、結算程式和辦法、考核管理和保證金返還應同本地保持一致,與本地相關標準同步執行,實現一體化管理。
第六十一條 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間結算以就醫地付費標準為準,付費執行中發生的超支、結餘或月度差異、年度差異,經核算後由省級經辦機構發起異地年終清算。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設立異地結算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異地結算資金。
省級經辦機構在基金支出戶下設立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用於收付異地結算財政專戶、各級經辦機構的異地結算資金。
第六十三條 統一規範會計核算賬務處理
(一)周轉金賬務處理
1.各級經辦機構向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上解周轉金,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暫收款”科目;退回記相反分錄。
2.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向各級經辦機構劃撥周轉金,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各級經辦機構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暫收款”科目;退回記相反分錄。
3.各級經辦機構“暫付款”科目年底餘額中的異地資金部分為上繳省級經辦機構的周轉金,應與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暫收款”科目餘額一致。
(二)異地就醫預付金和結算清算資金賬務處理
1.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定點醫藥機構撥付異地就醫費用。撥付時,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2.各級經辦機構向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上解異地清算資金,借記“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暫收款”科目;退回記相反分錄。
3.省級異地結算支出子賬戶向各級經辦機構劃撥異地清算資金,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各級經辦機構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退回記相反分錄。
4.省級異地結算財政專戶收到各省異地預付金、清算資金,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暫收款”科目;退回記相反分錄。
5.省級異地結算財政專戶向各省劃撥異地預付金、清算資金,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退回記相反分錄。
第六十四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確保會計核算憑證和數據資料傳遞準確並及時更新維護。
第六十五條 異地資金劃撥過程中發生的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異地支付郵寄費等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六十六條 各級醫保、財政部門應確保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因資金撥付不及時影響異地業務運轉,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異地就醫醫療服務監管實行“就醫地管理,參保地協同”的原則。就醫地應將異地就醫醫療服務納入本地監管及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範圍,參保地可通過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對異地醫藥服務行為實施監控。
第六十八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將異地就醫人員(包括無第三方責任的外傷人員)納入本地統一管理,在定點醫藥機構確定、醫療信息記錄、績效考核、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總額預算等方面提供與本地參保人員相同的服務和管理,並在服務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六十九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發現異地就醫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暫停其直接結算服務,同時上報省級經辦機構協調參保地經辦機構,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對異地就醫有關材料進行核准,發現偽造、變造材料等情況,停止該異地就醫人員的異地就醫待遇,對違規費用和結算資金及時追回,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十一條 醫療保障監管追回的異地就醫醫保基金、扣款等按原渠道返回參保地賬戶,行政處罰、協定違約金等資金由就醫地醫保部門按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異地就醫備案、結算等業務中發生失信行為的,不再享受承諾製備案、優先辦理等便捷服務。
第九章 協同管理
第七十三條 建立健全異地業務協同管理機制,形成分工明確、職責明晰、流程統一的異地業務協同管理體系。省級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綜合協調各地區間業務協同。各級經辦機構要安排專人按有關要求做好業務協同工作。
第七十四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省級經辦機構和參保地經辦機構提供異地就醫醫療服務監管情況,參保地經辦機構對異地就醫人員醫療費用有疑義的,可發起費用協查,就醫地經辦機構應給予配合。
第七十五條 異地就醫人員在備案、就醫、結算、申請報銷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應由參保人自行選擇經辦機構作為問題處理方,各級經辦機構要實時受理參保人訴求,對需要其他地區或者外省協同問題,及時發起問題協同。
第七十六條 省級經辦機構通過組織異地就醫聯審互查、網路查詢、委託專審等形式,對就醫地異地就醫相關政策和管理服務要求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協調處理因費用審核、基金撥付發生的爭議及糾紛。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省級經辦機構根據22號檔案和本辦法制定經辦規程並組織實施。
第七十八條 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的異地就醫人員在長春市內省本級定點醫藥機構異地就醫,由省級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第七十九條 醫療救助、長期護理保險異地結算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印發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政策解讀

一、《辦法》印發的背景
為完善吉林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服務管理體系,提升醫療保障服務水平,解決目前異地就醫工作中存在的盲點、堵點問題,切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工作要求,吉林省醫療保障局與吉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本《辦法》。
二、《辦法》的重要意義
《辦法》的印發是對吉林省異地就醫工作的一次全面整合和最佳化,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檔案。首先《辦法》是對《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工作要求的全面落實,是對我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服務管理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更為重要的是《辦法》正面回應了參保民眾關注的異地就醫“備案難”“結算慢”“待遇低”等問題。《辦法》印發的意義還在於對異地就醫管理機制的一次創新,在全省統一管理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升級,實現參保人員部分異地待遇“免申即享”“擇優識別”,極大的方便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待遇的享受。同時,《辦法》是對經辦服務的進一步最佳化,通過規範、最佳化備案、結算、報銷等異地就醫全流程,持續提升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三、《辦法》中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括總則、待遇管理、就醫管理、定點醫藥機構管理、醫保服務、資金管理等十個章節。對全省異地備案、待遇支付、財務管理、費用結算、費用清算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各個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進行了統一。
為滿足參保人員需要,《辦法》採取了重大舉措,一是實現異地就醫全省通接通辦,《辦法》中明確規定“各級經辦機構應實現異地就醫業務線上線下全渠道省內通接通辦,逐步探索實現將通辦業務覆蓋到包括參保登記、信息變更、待遇認定及發放等全部醫療保障服務事項。”二是新增待遇救濟方式,為保證部分可以直接結算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結算或備案的參保人待遇享受,《辦法》規定“符合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異地就醫人員,在與定點醫藥機構結算前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辦理後可享受直接結算服務;結算後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醫保手工報銷”。三是實現異地就醫經辦業務服務下沉,《辦法》中對服務下沉進行了明確安排,要求“建立健全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經辦服務體系,利用經辦機構、合作單位、委託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異地就醫備案、就醫、結算等便捷服務”。四是全面實現省內直接結算,《辦法》從政策層面規定了省內異地就醫要實現全面直接結算,包括住院、門診、藥店購藥等各醫療類別。五是提高最低待遇保障,與原執行政策相比,《辦法》將不符合備案條件未履行備案手續的“其他外出就醫人員”納入直接結算範圍,並且將醫療保險基金待遇支付比例由原來的僅支付“20%”調整增到“在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
四、《辦法》的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於國家醫保信息平台支撐和各省異地就醫政策執行時點不同等原因,我們設定了銜接過渡期,銜接過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過渡期內全省各統籌區逐步落實各項政策,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政策問答

一、哪些參保人員可以申請異地就醫備案
參保人員可根據異地就醫需求不同,申請異地就醫備案。
(一)異地長期居住人員: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包括其隨同子女)等長期在參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學習的人員。異地生育人員按照本類人員管理。
(二)轉診和急診人員:因病情需要轉診轉院至參保地以外治療的人員;因工作、旅遊等原因在參保地以外急診治療或搶救的人員。
(三)其他外出就醫人員:不符合上述兩類情形的其他外出就醫人員。”
二、哪些人員可以無需備案“免申即享”
參保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一是市(州)內跨縣域就醫的;二是跨市(州)縣域就醫的;三是省內門診(含定點藥店)就醫購藥的;四是省內異地執行第三檔待遇的。例如:吉林蛟河市參保人至吉林市市本級就醫的、吉林蛟河市參保人至長春榆樹市就醫的可以“免申即享”。
三、需要備案的參保人員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備案
我們將異地備案的方式也在《辦法》中予以了明確規定,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前,可通過經辦機構、合作單位、委託機構等線下渠道或國家級和省級醫保服務平台網廳、APP、小程式、政務服務平台等線上途徑為參保人員提供異地就醫備案服務。
四、參保人員在就醫地就醫購藥怎么結算
參保人員完成異地就醫備案的或符合無需備案條件的,在就醫地的異地就醫定點醫藥機構主動表明參保身份,持醫保電子憑證或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憑證直接結算醫藥費用,享受直接結算服務。
五、參保人員在異地就醫執行哪些待遇
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住院待遇支付比例根據異地就醫需求和範圍不同,執行三檔待遇。
一檔待遇:執行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縣域就醫的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市(州)內跨縣域就醫、跨市(州)縣域就醫的人員。
二檔待遇:在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縣域就醫的轉診和急診人員。
三檔待遇:在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包括一檔待遇、二檔待遇規定外的其他異地就醫人員。提高了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待遇的同時,使整體異地就醫服務體系更加完善。
因本人原因,應直接結算未直接結算的異地就醫人員,醫保支付比例在相應待遇檔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六、就醫前沒有備案,可否有補救措施
符合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異地就醫人員,在與定點醫藥機構結算前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辦理後可享受直接結算服務;結算後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醫保手工報銷。
異地就醫人員直接結算後,發現待遇支付錯誤的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在原就醫定點醫藥機構辦理退費重新結算。
(二)向經辦機構申請覆核,確有待遇給付不足的,經辦機構核定後予以軋差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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