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
  • 發布源:國家政府部門
  • 目的: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通知,內容,

通知

人社部發[2009]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結算服務,現提出以下意見。

內容

一、加強和改進異地就醫結算服務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是,以人為本、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多措並舉,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提高參保地的異地就醫結算服務水平和效率,加強就醫地的醫療服務監控,大力推進區域統籌和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方便必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減少個人墊付醫療費,並逐步實現參保人員就地就醫、持卡結算。
二、按國務院醫改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的要求提高統籌層次,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市(地)級統籌,在同一統籌地區範圍內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標準和管理、結算方式,實行統一結算,減少異地就醫結算。
三、參保人員短期出差、學習培訓或度假等期間,在異地發生疾病並就地緊急診治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由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報銷。
四、參保人員因當地醫療條件所限需異地轉診的,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參保地有關規定執行。參保地負責審核、報銷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經地區間協商,訂立協定,委託就醫地審核。
五、異地長期居住的退休人員在居住地就醫,常駐異地工作的人員在工作地就醫,原則上執行參保地政策。參保地經辦機構可採用郵寄報銷、在參保人員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辦點、委託就醫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代管報銷等方式,改進服務,方便參保人員。
六、加快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城市間或區域間的信息、資源共享和聯網結算。各地可積極探索利用各種社會服務資源參與異地就醫結算服務。
七、對經國家組織動員支援邊疆等地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已按戶籍管理規定異地安置的參保退休人員,要探索與當地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參保地與安置地協商確定、穩妥實施。
八、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認真履行本地參保人員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的職責,同時要為在本地就醫的異地參保人員和其參保地經辦機構提供相應服務,對醫療服務進行監控。市(地)級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縣(區)級經辦機構的指導,做好醫療保險政策、信息系統建設、經辦管理、醫療服務管理和技術標準等方面的銜接,保證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經辦機構在國家政策指導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並實施省內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規範異地就醫結算的業務流程、基金劃轉及基礎管理等工作。加大金保工程建設投入,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推行社會保障“一卡通”,逐步擴大聯網範圍,實現持卡結算。確有需要且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建立異地就醫結算平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十、建立異地就醫協作機制的地區,相關協作服務費標準由協作雙方協商確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就醫結算協作方案及聯網結算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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