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5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9〕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吉林省內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保費”)的單位、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保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第四條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非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由個人繳費,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鈎。靈活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參加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選擇參加職工醫保的,由個人繳費;選擇參加居民醫保的,由個人繳費,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五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監獄管理、稅務、殘聯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保參保繳費工作。
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轉期間,醫保費暫採取“醫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徵收”方式徵收,統一社會保險費徵收模式後,由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部門組織徵收。
第二章 職工醫保參保繳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工醫保並辦理單位參保登記。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並辦理職工參保登記。
(一)首次參保或醫保中斷3個月以上的,辦理職工參保登記且足額繳費後設定90日待遇等待期(以下簡稱“等待期”)。等待期以日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二)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批准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參保登記。
(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職工(含退休人員)辦理參保繳費的,應自其用工之日起按歷年工資標準(無法核定歷年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歷年執行的月社平工資為標準)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醫保費,並對用人單位補繳部分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所加收的滯納金不超過單位補繳部分本金。補繳後可補計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單位參保登記,醫保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七條 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一)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中關於“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的規定;繳費費率按當地政策規定執行。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新入職職工以到本單位當月應發工資或核定的工資作為當年(核定周期)的繳費基數。各統籌區統一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醫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的專用指標。自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次月開始,全省統一使用新調整的職工醫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及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標準,至下次公布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當月為止。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以上部分,不計入職工醫保個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作為職工醫保個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暫按參保單位職工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二)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自中斷之日起暫停其職工(繳費達到規定年限且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除外)相應的醫保待遇。恢復繳費的,由醫保部門核定參保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費和滯納金,由稅務部門徵收。足額補繳後,可恢復職工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足額補繳的,職工可追溯中斷期間的職工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補繳的,可補記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八條 失業人員參保繳費管理。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申報、繳費手續。
第九條 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管理。
(一)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繳費年限男累計繳費滿30年,女累計繳費滿25年,且在我省省內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可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累計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
職工醫保制度建立前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工齡,視為視同繳費年限。退役軍人服役期間的軍齡及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配偶隨軍期間的繳費年限,職工醫保制度建立前的,視為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醫保制度運行後的,視為省內實際繳費年限接續。
(二)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辦理醫保退休時本人繳費基數為躉繳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至規定年限,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躉繳部分以躉繳基數為標準按醫保退休前在職身份賬戶計入標準補計個人賬戶。
符合上述情況,但參保人員不能一次性足額躉繳的,可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或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三)軍隊自主擇業人員、宗教教職人員等無法提供退休手續的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達到規定年限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第三章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繳費
第十條 無僱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從業人員等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在戶籍地或居住地(符合居住地參保登記條件的)可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也可參加居民醫保。
第十一條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應在戶籍地或居住地(符合居住地參保登記條件的)的醫保部門自行辦理參保登記並向稅務部門繳納醫保費。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以全省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自然月核定並預繳次月醫保費,可以簽訂扣款協定按年預存、按月扣繳醫保費。
參加單建統籌職工醫保的,以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般不低於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70%,由個人繳納。參加統賬結合職工醫保的,繳費比例為其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由個人繳納;個人賬戶計入比例按照其所在統籌地區職工醫保計入比例設定。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退休人員醫保管理。
(一)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以辦理醫保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至規定年限後,方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並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不能一次性足額躉繳所差年限的,可繼續按靈活就業人員在職身份,繳費至規定年限後,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並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二)以單建統籌方式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如轉參加統賬結合職工醫保的,在辦理醫保退休時,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與統賬結合模式費用差額,補足後方可享受相應醫保待遇,並按在職標準補計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其他事項參照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城鄉居民參保登記繳費
第十四條 具有參保地戶籍或持有參保地居住證的非就業居民應參加居民醫保,在戶籍地或居住證、居住證明取得地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標準自主繳納居民醫保費。
全省居民醫保年度繳費標準由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制定,按照當年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居民醫保費實行年度集中預繳制。
(一)居民醫保按自然年度參保繳費並給付醫保待遇,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居民醫保費集中預繳期。參保居民(含新參保)在集中預繳期內按規定標準全額繳費,可享受下一年度(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居民醫保待遇。
(二)對集中預繳期外參保登記繳費的居民,設定90日等待期。等待期以日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三)參保居民在待遇內轉參加職工醫保含靈活就業人員的在未進入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繼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四)居民醫保繳費年限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折算累計的統籌區,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不再折算累計,相關統籌區要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平穩過渡。
第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貼。
(一)個人繳費補貼遵循“身份認證、以繳定補”原則,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以及脫貧不穩定且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脫貧人口,按規定參保繳費,通過醫療救助基金渠道分類給予參保資助,減輕困難人員的繳費壓力。
(二)將納入資助參保範圍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以及脫貧不穩定且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人員動態納入基本醫保覆蓋範圍,實行動態參保登記,不設定等待期。
(三)吉林省內認定的符合補貼條件的困難人員(包含學生)原則上選擇在身份認定地參保繳費,可直接享受參保地相關的待遇政策;如選擇在居住地或學籍地參保,需先按普通居民(或學生)身份享受待遇,其參保資助及直接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認定地醫保部門申請享受。
第十七條 學生、學齡前兒童參保繳費管理。
(一)省內全日制在籍學生(含大、中、小學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學齡前兒童應在戶籍地或居住地參加居民醫保。
在校學生以“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系統”中本人學籍號碼作為認定在籍學生的憑證。在籍學生參保登記信息由所在學校直接提供給醫保部門,由各級教育部門會同醫保部門統一組織學校開展參保登記工作。
(二)在籍學生為省外納入醫療救助資助參保範圍的困難人員,在省內學籍地參保的,以普通學生身份按規定標準足額繳費後享受省內普通居民(學生)醫保待遇。
第十八條 新生兒(出生90日內)參保繳費管理。
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身份證明。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後90日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後,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出生90日後辦理參保繳費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並按新參保居民設定90日等待期。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拘留所、安康醫院等公安監管場所及強制隔離戒毒所(以下簡稱“公安監所”)的被監管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統一由公安監所作為被監管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的代管單位(以下簡稱“參保代管單位”)。被監管前已參加基本醫保的,由參保代管單位向醫保部門提供被監管人員身份信息,在醫保管理系統中作出特殊標識實行參保信息集中管理,未參加基本醫保的,由參保代管單位為其辦理居民醫保。
第五章 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
第二十條 辦理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以下簡稱“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醫保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定90日等待期,等待期以日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保的職工、居民或靈活就業人員,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含靈活就業)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基本醫保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定90日等待期,等待期以日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城鄉居民同一統籌年度內再次回到轉出地參加居民醫保,不需另行繳納費用。
第六章 基本醫保退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職工或個人可向醫保部門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醫保費。
(一)參加居民醫保並足額繳費,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重複繳費、死亡退保、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統籌區居民醫保的,可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係的同時,申請辦理個人退費。已通過醫療救助渠道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救助對象,可在其需要終止的參保關係所在地依申請退費。
(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年度一次性預繳職工醫保費後,中途就業隨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待遇期未開始前,可依申請退回其就業後當年剩餘月數的醫保費。
(三)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一次性躉繳後,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死亡退保,可在辦理死亡退保的同時,依申請辦理退費。
(四)參保職工因死亡未及時辦理退保的,參保職工死亡次月起多繳的醫保費可依申請辦理退費,多劃入的個人賬戶需返還至醫保基金。
(五)其他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辦理退費的情形可依申請辦理退費。
第二十三條 以下情形不予退費。
(一)參加居民醫保並繳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後,個人繳費不再返還。
(二)職工醫保待遇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含靈活就業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導致多繳的醫保費不予返還。
第七章 有序清理和防止重複參保
第二十四條 重複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重複參加同一基本醫保制度(制度內重複參保)或重複參加不同基本醫保制度(跨制度重複參保),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
第二十五條 各級醫保部門要有序清理重複參保,綜合治理制度內重複參保。
(一)重複參加職工醫保的,保留現就業地參保關係。重複參加居民醫保的,保留現常住地參保關係。學生重複參保的,保留現學籍地參保關係。跨制度重複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係。以上各類情形在保留一個參保關係的同時,應及時終止重複的參保關係。
(二)以非全日制、臨時性用工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複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係,暫停重複的參保關係。
(三)已經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後形成的跨制度重複參保,醫保部門參照跨制度重複參保處理原則,及時暫停和開通相關醫保待遇,保障參保人合理待遇接續。
(四)被征地農民、失地農民在政府代繳醫保費期間就業並參加職工醫保的,醫保部門按照重複參保處理原則,及時暫停和開通相關參保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省內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基本醫保,按照《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內居留的外國人參加基本醫保,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地現行基本醫保參保繳費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關於“上年度全省全口徑社平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調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等事宜的通知》(吉醫保聯〔2022〕2號)檔案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8月16日,《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經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據《關於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醫保聯〔2022〕19號)的要求正式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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