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的靈活就業人員,到未參保單位就業的,可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到已參保單位就業的,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變更手續,與接收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因單位...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是為了規範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管理,有效提升參保服務質量,做實基本醫保參保數據,按照國家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規程,自2022年5月26日起實施。規程全文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基本原則 編輯 語音 堅持全省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屬地原則,對參保大學生實行屬地管理;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大學生日常醫療相結合...
二、《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吉政辦發[2001]53號)規定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血液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結核病抗結核治療、精神分裂症治療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計畫生育...
一、調整省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3號)規定:“省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出30%左右,...
《辦法》中所稱的個人負擔是指個人自費與個人自付的費用合計,個人負擔費用支付包括個人賬戶支付和現金支付。個人自付是指參保人發生的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報銷後由個人支付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就醫是指參保人員在參保地以外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就醫地”)的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就醫購藥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享受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一體化結算的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
1.基本醫療保險。在市(州)統籌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按險種分別執行統一的參保、籌資和待遇支付政策;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執行統一的定點機構管理辦法;醫保基金市級統收統支...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
2016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辦法指出,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醫保的最低個人繳費標準和...
第一條為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省、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
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超過原單位職工人數10%的,超過部分按照原繳費辦法測算核定3年基本醫療保險費交於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用於彌補大量裁員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造成的缺口。第十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制度,參保單位和個人在...
風險調劑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包括城鎮非從業居民、農村居民、各類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新生兒等),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各醫療單位、離休幹部、1?6級傷殘軍人、城鎮參保職工、居民都要自覺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各方均有權提出合理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違規行為。第二章 統籌費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財政負擔開支的職工...
四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調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具體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要求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此外,《暫行辦法》還明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
生育保險經辦業務工作;為參保單位、職工提供醫療保險業務諮詢服務。主要職責 吉林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是綜合管理全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和相關險種經辦業務工作的廳直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主要工作職責:1、擬定全省醫療、工傷、...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主辦,以家庭常住人口戶籍繳費和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相結合,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制度。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自願的原則,按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修訂)》及《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核結算。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三條...
《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金昌市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建立健全適合金昌特色的新型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而制定的辦法。引言 第33號 《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
《葫蘆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於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所建立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本市轄區內下列用人單位及職工均應按照...
第六條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後的3個月內到新...
明確原則上不允許重複參保,指出重複參保指同一參保人重複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複參保)或重複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複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提出...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註銷其個人醫療賬戶和社會保障卡,個人醫療賬戶結餘資金按規定一次性結清。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四條 ...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1999]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第八條 在異地享有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不在本辦法參保範圍。第九條 居民以社區為參保單位,由社區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學生以學校為...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參保和業務經辦。第三條 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應當參加城鎮...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中斷繳費的參保對象不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今後續保時須補交中斷期間的全部應繳費用,且在繳費滿1個月後方可繼續 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三)...
第十條 新生兒出生28天(含28天)內,父母可持戶口、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為新生兒參保繳費,其個人繳費部分和政府補貼部分均由個人承擔,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出生28天后參保繳費的,按照本辦法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