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調整完善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是吉林省勞動保障廳為了增強省直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而於2005年1月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勞動保障局
- 外文名:jilinshenglaodongbaozhangju
吉政辦發,關於調整,
吉政辦發
〔2004〕76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調整完善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關於調整
完善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衛生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據省直醫療保險運行以來的實際情況和參保單位人員、繳費基數、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及醫療手段的發展變化,為了增強省直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經研究,對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調整省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3號)規定:“省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出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計入個人帳戶: 45歲(含45歲)以下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計入;45歲以上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計入;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金的4.5%計入。”現調整為:45歲(含45歲)以下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7%計入;45歲以上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2%計入;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金的3.5%計入。
由於以上調整而降低的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補足,保持個人帳戶實際劃入比例不變。公務員醫療補助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45歲(含45歲)以下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3%計入;45歲以上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8%計入;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金的1%計入。
二、調整門診醫療費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4號)規定:“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個人自負(不含個人帳戶支付部分)的門診(不含門診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1元至10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60%;1001元至30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70%;3001元至60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80%。”現調整為: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個人自負(不含個人帳戶支付部分)的門診(不含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200元以上部分,1元至45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70%;4501元至85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80%。
三、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3號)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以上一年度省直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省及省級以上醫療機構為10%,市級醫療機構為8%,區及區以下(含廠礦、院校醫院、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6%,具體金額一年一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大體為上一年度省直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以內,具體金額一年一定。”的規定,現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原來的省及省級以上醫療機構1200元、市級醫療機構960元、區及區級以下醫療機構720元,調整為:省及省級以上醫療機構1500元、市級醫療機構1200元、區及區級以下醫療機構900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調整為5萬元。
四、調整住院醫療費用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4號)規定:“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費用),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以上1元至4萬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80%。”現調整為: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費用),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以上1元至4萬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90%,二級保健對象補助95%。
五、調整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支付範圍和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5號)規定:“省直單位職工因患大病發生的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和公務員醫療補助限額之和以上1元至3萬元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由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補助 75%,個人負擔25%;在30001元至6萬元的,由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補助85%,個人負擔15%。”調整為:省直單位職工因患大病發生的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和公務員醫療補助限額之和以上1元至7萬元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由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補助90%。
六、本意見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