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保健對象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保障在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保健對象實際,制定本辦法。

吉政辦發〔2001〕57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省直 機關事業單位保健對象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保健對象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一、二級保健對象 (以下簡稱為省直單位保健對象)。
一級保健對象是指正、副省級在職領導幹部和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副省級老同志(含享受同級待遇人員);在我省工作的“兩院”院士。 二級保健對象是指正、副廳級在職領導幹部;離、退休的正、副廳級老同志(含享受同級待遇人員);原享受公費醫療特診醫療待遇的部分處級幹部;原享受公費醫療特診醫療待遇的正高職稱人員。
第三條 省直單位保健對象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及職責與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及職責相一致。
第四條 省直單位保健對象中在職和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享受醫療補貼;離休人員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補貼,醫療補貼資金納入省直離休幹部醫療費管理。醫療補貼標準按照上年度保健對象人均醫療費實際發生額,並考慮增減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一年一定。
第五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省直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核定的標準撥付;原未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保健對象由所在單位按核定的醫療補 貼標準繳納補貼資金。
第六條 省直單位保健對象醫療資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保健對象醫療補貼)由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負責籌集、使用和單獨管理,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 保健對象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用藥範圍,按照《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吉林省城鎮職 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和《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執行。保健對象的特殊用藥由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會同省保健辦審核批准。
第八條 省直單位保健對象醫療補貼按下列規定使用:
(一)一級保健對象的醫療補貼統籌使用。
(二)二級保健對象的醫療補貼按照人均醫療補貼標準,根據本人年齡不同,按下列比例計入個人帳戶:45歲以下(含45歲)人員按25%計入;45歲以上人員按30%計入;退休人員按35%計入。
第九條 在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符合保健對象條件的,憑組織人事部門有效證明,由單位負責到省衛生廳辦理享受保健對象醫療待遇的證件。
第十條 省財政預算內撥款單位保健對象由單位負責持省衛生廳核發的保健對象待遇證件,到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辦理醫療保險證、卡。非省財政預算內撥款單位保健對象憑保健對象待遇證件和單位繳費證明由單位負責到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辦理醫療保險證、卡。
第十一條 負責保健對象醫療服務的定點醫院要設立保健對象掛號、取藥、結算視窗和保健診室、幹部病房,配備專家診療,指派專人負責保健對象的導診、轉診、特殊檢查和住院醫療等工作,對病情較重或行動不便的保健對象應建立家庭病床或定期巡診。
第十二條 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和定點醫院就保健對象的醫療管理簽訂醫療服務協定,確定具體的醫療考核指標,按考核指標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保健對象在住院期間所發生的屬於《吉林省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費、屬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費用,在職人員先由個人自付10%,退休人員先由個人自付5%,餘額再按《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保健對象經省醫保中心批准轉外地治療所發生的住院 醫療費用(含門診檢查費用),在職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80%,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90%。經批准轉外地醫院住院,住院床位費用按當地同級幹部病房或普通病房住院標準報銷,超出當地醫院住院床位費用標準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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