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於2003年9月8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網路管理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網路管理規定》的通知
- 文號:吉醫保管字[2003]17號
- 發布日期:二○○三年九月八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主要內容,發布時間,
主要內容
吉醫保管字[2003]17號: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
現將《吉林省省直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網路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省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網路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吉林省省直醫療保險信息網路的運行管理,保證省直醫療保險信息網路系統的平穩運行,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要切實按規定要求管理網路系統,具體規定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必須有專業系統管理員和終端操作員。系統管理員、操作員應當熟悉掌握計算終端操作技術、熟悉醫保政策和相關網路知識。
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要經常檢查網路運行情況,並對每次檢查情況進行記錄,發現軟體、硬體、傳輸等出現問題應當立即同網路維護單位(電信、東軟、HIS開發商)聯繫解決出現的故障,並告知吉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嚴禁進入計算機後台操作,嚴格保守伺服器、終端操作密碼,嚴禁將醫保專用計算機、伺服器與網際網路(INTERNET)聯接。醫保子系統的各種密碼、口令、網址等有關信息按保密規定管理。
各種密碼口令保管責任到人,因密碼泄露而產生的一切後果,責任自負;嚴禁有意或無意向非相關人員透露省醫保中心網路IP位址和撥號電話號碼、用戶名、密碼。
四、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操作員應當嚴格按照計算機提示進行操作。提示卡已掛失的,應立即與本單位醫保、保衛部門聯繫,扣留卡和持卡人,同時上報省醫保中心。
五、數據傳輸
1、專線連線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檢查本單位醫保自動傳輸系統,保證傳輸數據無差錯,如果傳輸系統有問題,儘快和東軟公司聯繫解決。
2、電話撥號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檢查本單位手工傳輸系統,保證每天向省醫保中心傳輸數據兩次(上午9時之前,下午16時之後),保證傳輸數據及時、準確。如果傳輸系統有問題,儘快和東軟公司聯繫解決。
六、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要有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的防範工作,要求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病毒防護處理知識和必要的技術手段,要定期進行病毒檢測。
七、在保證業務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系統管理員應儘量避免在系統運行期間調整網路設備及其軟體配置。
八、要每周整理和備份各種數據,並做好記錄,防止數據丟失或無用數據占用系統資源,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未及時備份數據而造成的數據丟失等後果,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自行承擔。
九、對系統程式進行的改動,包括每次故障維修,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必須形成文字材料並由專人管理,以備檢查。
十、PASK卡是吉林省省直社會保障卡認證的工具,存放國家級秘鑰及省、市級別秘鑰,屬於國家機密。PASK卡要選派專人管理,並對視窗PASK卡進行登記,嚴禁非管理人員私拆讀卡器。確因PASK卡引起的故障,管理人員及時與省醫保中心聯繫,經省醫保中心同意後,方可拆卸。
十一、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1、未經允許,不得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和增加;
2、未經允許,不得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和複製;
3、未經允許,不得安裝非醫療保險軟體,利用醫保專用計算機觀看CD、VCD、DVD、遊戲等與醫療保險無關的軟體。
4、不得利用計算機網路危害醫療保險數據的安全、泄露醫療保險數據秘密;
5、不得利用計算及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信息。
6、杜絕其它危害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的一切活動。
十二、違規情況處理:
1、專線連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因傳輸程式故障或擅自停止傳輸程式導致醫療保險資金造成損失的,省醫保中心在結算時予以扣除;並扣減考評分數,一次1分。
2、電話撥號連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網路傳輸出現未傳現象的,一次未傳予以警告並扣考評分數0.1分;因沒有及時傳輸導致醫療保險資金造成損失的,省醫保中心在結算時予以扣除;累計五次及五次以上未傳數據的,下達醫保停業整頓通知。
3、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未按要求及時更新軟體程式導致醫療保險資金造成損失的,省醫保中心在結算時予以扣除;並扣減考核分數,一次1分。
4、發現系統管理員、操作員私自進入計算機系統後台或私自連線INTERNET的,扣減考評分數1分。
5、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不履行本規定第十項要求的,造成PASK卡損壞或丟失,扣減該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網路信息分數1分,並追究責任,按實際價格賠償。
6、對沒有採取計算機病毒防範措施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限期整改。
7、發生任何危害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活動的,一次扣減考評分數0.5分。
十三、本規定自起二○○三年九月十日實行。
發布時間
吉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