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是為了規範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管理,有效提升參保服務質量,做實基本醫保參保數據,按照國家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規程,自2022年5月26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 發文字號:吉醫保聯〔2022〕11號
規程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規程全文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管理,有效提升參保服務質量,做實基本醫保參保數據,按照《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全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以下簡稱“參保登記”)。主要包括參保關係管理、重複參保關係處理、醫保費退費、醫保待遇銜接等內容。
第三條 各級醫保、稅務、財政、社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參保管理經辦服務工作。其中,醫保部門負責辦理參保登記、醫保費核定、醫保待遇核定、個人權益記錄及稽核管理等工作;稅務部門負責醫保費徵收、票證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並及時撥付到位,對享受資助參保政策的特殊人群,做好資助參保資金撥付工作;社保部門負責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申請辦理醫保參保繳費。各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足額繳費、人費對應,保證特殊人群及時納入基本醫保制度覆蓋範圍。
第四條 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統籌安排全省醫保經辦機構參保管理經辦服務工作,集中全省參保人員醫保業務基礎信息。負責對省直參保單位參保及繳費基數情況進行稽核。同時,落實本規程要求,做好省直參保管理工作,履行宣傳告知義務。
各市(州)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做好本級及協調所轄行政區內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落實本規程要求,做好本地參保管理工作,履行宣傳告知義務;負責對本級參保單位參保及繳費基數情況進行稽核。
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本規程落實好參保管理工作,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參保服務,履行宣傳告知義務;負責對本級參保單位參保及繳費基數情況進行稽核。
第五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依託醫保信息平台為參保單位(人)提供辦理參保登記、醫保關係轉移接續、醫保關係暫停(中止)、終止及繳費基數核定等公共服務和信息核驗,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雲服務、人工智慧、線上平台、移動5G等先進技術、優勢載體,創新服務方式,簡化業務流程。同時建立應急處理預案機制,保證業務按時受理、辦理。
第二章 參保關係管理
第一節 基礎管理
第六條 本規程所稱“參保登記”是指吉林省醫療保障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所列的單位參保登記、職工參保登記和居民參保登記,包括參保單位(人)參保信息及參保狀態變更登記。
第七條 本規程所稱“參保識別碼”,是指醫保經辦機構依職責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居民參保登記時錄入參保單位(人)參保登記信息的識別碼。參保單位(人)的參保識別碼錄入,應當遵照以下原則:
(一)中國公民(不含港澳台)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參保的唯一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二)港澳台人員以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號碼作為參保的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三)外國人以外國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作為參保的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四)參保單位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單位參保的唯一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五)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單位、無戶口人員等其他無合法證件的單位及人員,參保識別碼規則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另行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時依託醫保信息平台自動生成。
第八條 本規程所稱“參保登記狀態”,是指參保人員在醫保信息平台的人員參保信息狀態,包括“正常參保”“暫停(中止)參保”和“終止參保”。
(一)正常參保。指已辦理職工或居民醫保參保登記且未辦理醫保暫停(中止)、終止業務的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狀態一般為“正常參保”。
(二)暫停(中止)參保。因就業、遷徙、調轉、辭職、判刑等原因辦理職工或居民醫保暫停(中止)參保業務的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
(三)終止參保。因死亡、移民國外等原因辦理職工或居民醫保終止參保業務的參保人員以及重複參保清理、醫保關係轉出的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狀態為“終止參保”。
第九條 本規程所稱“繳費狀態”,是指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限內,按照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醫保費金額繳納醫保費的情況,包括應繳狀態、實繳狀態及中斷繳費。
(一)應繳狀態。指參保單位(人)已核定應當繳納的醫保費,但尚未實收到賬。
(二)實繳狀態。指參保單位(人)應當繳納的醫保費已實收到賬。
(三)中斷繳費。指參保人員未及時足額繳納醫保費或因暫停(中止)、終止參保導致繳費記錄中斷。
第十條 本規程所稱“待遇狀態”,是指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狀態、繳費狀態及相關醫保待遇規定,判斷參保人員醫保待遇資格。參保人員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且繳費期內應繳核定為實繳的,其繳費期內(待遇享受等待期外)可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參保人員參保信息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的,但在暫停(中止)參保前已存在實繳記錄的,仍可在其繳費期內(待遇享受等待期外)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按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通過醫保信息平台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參保信息狀態為“終止參保”的,在其終止參保前(待遇享受等待期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稱“醫保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構成。
(一)省內實際繳費年限。參加職工醫保人員在我省省內實際參保繳費的年限;我省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後軍人服役期間的軍齡、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配偶隨軍期間的繳費年限。
(二)省外實際繳費年限。在省外參加職工醫保並繳費的年限。
(三)其他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認定為實際繳費的年限。
(四)視同繳費年限。我省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前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工齡、軍齡或工作年限、未就業配偶隨軍期間的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集中預繳期”是指為滿足居民醫保年度繳費規定及預繳制度需要,設定的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時間。因醫保關係轉移接續、首次參保等原因,未在集中預繳期及時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可在集中預繳期外申請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及繳費業務。
第十三條 職工醫保參保月數按照職工醫保費對應的費款所屬期月數計算;居民醫保參保月數按照實際已參加居民醫保月數計算。同一參保時間內,重複參保的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基礎信息包括參保單位(人)相關參保信息、享受資助參保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其他農村低收入人口,重度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特殊人群身份信息標識。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稅務、民政等相關部門反饋的特殊人員身份信息及醫保繳費情況,準確錄入醫保基礎信息,做好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五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由參保單位按月自主申請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由醫保經辦機構將繳費相關信息傳送至稅務部門,參保單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醫保費,稅務部門據實徵收後,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月申請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由醫保經辦機構將繳費相關信息傳送至稅務部門,參保人員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醫保費,稅務部門據實徵收後,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參加單建統籌或統賬結合職工醫保。單建統籌是指參加只享受統籌基金支付政策,不建立醫保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賬結合是指參加享受統籌基金支付政策,同時建立個人醫保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按年申請核定全年繳費金額,由醫保經辦機構將繳費相關信息傳送至稅務部門,參保人員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醫保費,稅務部門據實徵收後,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第二節 單位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參保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參保登記。
參保單位在多地醫保經辦機構參保登記或在一地醫保經辦機構存在多條有效參保登記記錄的,自本規程實施之日起,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保留唯一有效參保登記記錄,所有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統一參保管理。如部分退休人員因特殊原因未能轉移,可在原參保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保並享受原有的醫療待遇。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參保單位因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等情形,依法終止醫療保險繳費義務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單位合併、分立、註銷登記。
如參保單位存在醫療保險費欠繳,需繳清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等費用後再申請辦理單位合併、分立、註銷登記。
第三節 職工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參保登記。首次參保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職工,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後按照相關規定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我省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並繳費的,應自其用工之日起按歷年工資標準(無法核定歷年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歷年執行的社平工資為標準)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醫保費,並對單位補繳部分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所加收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單位補繳部分本金。補繳後可補記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二十條 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校驗規則及辦理要求:
(一)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參保人員的職工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暫停(中止)原職工參保關係後再申請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時,申報應徵費款所屬期月份已存在實繳數據,在待遇期未開始前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職工醫保費退費後再申請辦理,已進入待遇享受期的,當月不再重複核定繳費。
(二)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參保人員存在居民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醫保經辦機構可為參保人員直接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成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後,該參保人員的原居民醫保參保關係自動終止。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或繼承,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時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轉入地醫保部門無法接收個人賬戶導致不能隨同轉移的,參保人員可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及職工繳費基數申報期為每年1-2月,繳費基數執行周期為當年費款所屬期的4月至次年費款所屬期的3月。用人單位年度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以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新入職的職工以到本單位當月應發工資或核定的工資作為當年的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暫按該參保單位職工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醫保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參保單位應按照當月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當月預繳次月繳費金額方式,按月自主申請核定、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未按時申請核定或核定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的,自費款所屬期次月起按日加收單位繳費部分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金額不超過單位繳費部分費款本金。
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繳費金額和滯納金由醫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徵收。
第二十四條 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自中斷之日起暫停其職工(繳費達到規定年限且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除外)相應的醫保待遇。恢復繳費的,由醫保部門核定參保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費和滯納金,由稅務部門徵收。足額補繳後,可恢復職工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足額補繳的,職工可追溯中斷期間的職工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補繳的,可補記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身份信息錯誤的,參保單位(人)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職工參保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特殊身份認定、職務職級晉升等應調整醫保待遇時,參保單位(人)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職工待遇狀態變更。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參保單位可為其申請辦理職工醫保退休。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退休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時不受養老保險退休地限制。
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醫保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需按辦理時規定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含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至規定年限後,辦理職工醫保退休,退休後不再繳納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躉繳部分以躉繳基數為標準,按醫保退休前在職身份賬戶計入比例補計個人賬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不能一次性足額躉繳的,可選擇在戶籍地或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調轉、辭職、失蹤、違紀及判刑等原因離職的,參保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醫保暫停(中止)參保;參保人員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參保。
第四節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二十九條 無僱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用工人員以及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戶籍地或居住證(居住證明)取得地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參加居民醫保。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以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自然月核定並預繳次月醫保費。
第三十一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之日起暫停相應的醫療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補繳的(補繳不收取滯納金),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產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需重新開始繳費,按人員新參保政策執行,中斷繳費期間醫保費不可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三十二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身份信息錯誤的,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參保信息變更。
第三十三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申請辦理醫保退休。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本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其中躉繳的繳費基數以辦理醫保退休時全省統一執行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標準。
以單建統籌方式參保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轉參加統賬結合職工醫保的,在辦理醫保退休時,需以辦理醫保退休時全省統一執行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標準,一次性補足與統賬結合模式費用差額,補足後方可享受相應醫保待遇,並以躉繳基數為標準按醫保退休前在職身份賬戶計入比例補計個人賬戶。
第三十四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因就業、遷徙、死亡等個人狀態變化,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暫停(中止)參保、續保、終止參保。
第五節 居民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三十五條 職工醫保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應申請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
城鄉居民應向戶籍地或居住證(居住證明)取得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在校學生應向學籍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居民參保登記。
非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參加居民醫保,需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在居住證取得地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非就業的外籍人員參加居民醫保,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及護照,在居留證取得地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第三十六條 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本年度的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時,校驗規則及辦理要求如下:
(一)參保人員職工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暫停(中止)原職工醫保參保關係再申請辦理;
(二)參保人員在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且已實繳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在本年度不予重新辦理居民參保登記;
(三)參保人員在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但當年無應繳或實繳數據的,可直接跨統籌區辦理居民參保登記,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成功辦理參保登記後,該參保人員的原居民醫保參保關係自動終止。
醫保經辦機構在集中預繳期辦理下年度的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時,校驗規則及辦理要求如下:
(一)參保人員職工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暫停(中止)原職工醫保參保關係再申請辦理。
(二)參保人員在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如存在下年度的應繳數據的可直接辦理暫停(中止)參保後再行辦理;如存在下年度的實繳數據,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到原參保地申請撤銷下一年度居民醫保費核定記錄,已預繳下一年度醫保費的,申請退費後再重新申請辦理;如不存在應繳數據或實繳數據,可直接跨統籌區辦理居民參保登記。
(三)參保人員在其他統籌地區的居民醫保參保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但有下年度應繳數據,無實繳數據的,可直接辦理居民參保登記。
第三十七條 居民醫保費實行年度集中預繳制,按自然年度參保登記,核定繳費後,給付醫保待遇。參保居民(含新參保)在集中預繳期內按規定標準足額繳費,可正常享受下一年度全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醫保待遇。
對於集中預繳期外繳費的參保居民,按照相關規定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按年度繳費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年繳納的醫保費不予退費。同一統籌年度內再次回到轉出地參加居民醫保,不需另行繳納費用。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身份信息錯誤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參保居民因就業、死亡等個人狀態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暫停(中止)參保、續保、終止參保。
第六節 特殊人群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四十條 新生兒出生後90天內可由監護人使用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身份證明按相關規定辦理居民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後,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出生90天后辦理參保繳費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並按新參保居民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
凡符合我省參保條件且在辦理戶籍登記前因病搶救無效死亡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天內,其法定監護人可憑新生兒的《死亡證明》到出生地醫保經辦機構以父親或母親名字之子(女)及虛擬證件號碼,選擇“其他證件類型參保”辦理其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後,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報銷辦結後,醫保經辦機構及時為其辦理終止參保業務。
對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且使用父母姓名參保繳費的新生兒,出生地醫保經辦機構應要求其監護人儘快更新信息。
第四十一條 省內全日制在籍學生(含大中小學生和全日制研究生)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
吉林省內認定的符合補貼條件的困難學生人員,學籍地與認定地不在同一統籌區,可選擇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按學生身份參保繳費,其參保資助及直接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身份認定地申請享受;也可選擇在身份認定地參加居民醫保,直接享受參保資助及直接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
學生入學當年在學籍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原參保地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報銷,報銷比例不受轉外就醫調減比例規定限制。
第四十二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實現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並辦理關係轉移接續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參加基本醫保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後,按所在統籌地區規定辦理參保和醫保關係轉移接續。
第四十三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申請、繳費手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從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按照“當月核定次月繳費金額”方式,按月申請,繳費核定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按月向省稅務局繳費,稅務部門據實徵收後,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再由省醫保經辦機構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月清分。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前已參加職工醫保並繳費,當月不再重新核定繳費。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以及脫貧不穩定且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脫貧人口(以下簡稱符合補貼條件的困難人員)通過醫療救助基金渠道分類給予參保資助。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困難人員實行動態參保管理。
吉林省內認定的符合補貼條件的困難人員(包含學生)原則上選擇在身份認定地參保繳費,可直接享受參保地相關的待遇政策;如選擇在居住地或學籍地參保,需先按普通居民身份享受待遇,其參保資助及直接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認定地醫保部門申請享受。
第三章 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及待遇銜接
第四十五條 跨省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業務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依託醫保信息平台進行業務受理,按時完成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十六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省內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時,不再收取證明材料,參保單位(人)在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登記(續保)或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業務時,同步核定轉移接續業務,如其曾存在省內其他地區醫保信息記錄,同步核定其轉移接續業務,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移同時辦結。
第四十七條 辦理轉移接續的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未中斷繳費的,進入新參保待遇享受期前按規定繼續享受原參保地(已繳月份,待遇享受等待期外)醫保待遇。
辦理轉移接續的參保職工,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中斷期間與新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由單位為其辦理補繳,中斷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靈活就業身份補繳職工醫保,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未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補繳的按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辦理轉移接續的參保職工,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按相關規定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保的職工、居民或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含靈活就業)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待遇銜接規則如下:
(一)從居民醫保轉為參加職工醫保的,在進入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參保人員可繼續按規定享受原已繳費年份居民醫保待遇;在進入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後,如參保人員後續暫停(中止)職工醫保參保關係的,在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期滿後,按規定恢復其已繳費年度的居民參保關係,已繳費年度內繼續享受原居民醫保待遇。
(二)從職工醫保轉為參加居民醫保的,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參保人員按規定繼續享受原已繳費月份的職工醫保待遇。
(三)在原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滿後3個月內隨參保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與新參保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由單位為其辦理補繳職工醫保,中斷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靈活就業身份補繳職工醫保,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未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補繳的按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四)在原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滿後3個月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可按居民身份補繳居民醫保費,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居民醫保待遇追溯享受。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未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補繳的按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五)在原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滿後3個月內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可按居民身份補繳居民醫保費,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居民醫保待遇追溯享受。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未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補繳的按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六)對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參保人員,按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係時,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的集中繳費時間限制,按規定繳納醫保費後按照國家、省和參保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 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以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隨參保單位參加職工醫保,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保證參保人享受新參加的醫保待遇,暫停原居民醫保參保關係及待遇;參保人短期務工結束後,經本人申請,保留任意一個險種繼續參保,並暫停其他險種參保關係及待遇,確保待遇有效銜接。參保人選擇參加居民醫保的,處於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的,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及時恢復原居民醫保待遇;參保人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及時做好參保服務。
第四章 重複參保關係管理
第五十一條 重複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員重複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複參保)或重複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複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員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重複參保具體判斷規則如下:
(一)參保人員的職工醫保費對應費款所屬期月份,同時存在兩條及以上職工醫保實繳數據的,判斷為職工醫保重複參保;
(二)參保人員在同一居民醫保年度內同時存在兩條及以上居民醫保實繳數據的,判斷為居民醫保重複參保;
(三)參保人員存在居民醫保實繳數據的居民醫保年度內,每一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月份均有職工醫保費實繳數據的,判斷為跨制度重複參保。
第五十二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清理重複參保,在保留一個參保關係同時,及時終止重複的參保關係。
(一)重複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現就業地參保關係。
(二)重複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係,也可經由徵求參保人員意願後,自行選擇參保地。自行選擇參保地的,由本人以書面形式交醫保經辦機構留存備案。醫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書面承諾材料後應當按規定終止其居民參保關係。
(三)學生重複參保的,原則上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屬於資助參保救助對象、殘疾人等特殊人員的大中小學生,可以選擇在身份認定地區參保。
因入學形成的重複參保,由學籍地醫保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原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終止參保關係。
就業後形成的重複參保,由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原學籍地醫保經辦機構終止參保關係。
(四)跨制度重複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係。
(五)參保人在一地以一般居民參保、一地以政府資助人員重複參加居民醫保或兩地同時享受資助參保政策的,在徵得參保人同意後,確定需要保留的參保關係,由本人作出書面承諾交不保留參保關係的醫保經辦機構留存備案。醫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書面承諾材料後應當按規定終止重複的參保關係。
(六)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複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係,暫停重複的參保關係。
(七)被征地農民、失地農民在政府代繳醫保費期間就業並參加職工醫保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暫停和開通相關參保關係。
第五章 醫保費退費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醫保經辦機構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係的同時,依個人申請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統籌地區同一待遇享受年度居民醫保的,可依個人申請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第五十四條 參保職工因死亡未及時辦理退保的,參保職工死亡次月起多繳的醫保費,參保單位可申請辦理退費,多劃入的個人賬戶需返還至醫保基金。
第五十五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一次性躉繳後,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死亡等特殊原因,可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退費。
第五十六條 重複參保涉及的財政補助資金扣減原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其他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辦理退費的情形可依申請辦理退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規範化、標準化、便捷化的目標,規範參保管理業務,最佳化流程、精簡環節、縮短時限、減證便民。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相關業務時,證明材料及辦結時限按照《吉林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規定執行,可通過信息共享交換獲取的證明材料信息,不得要求參保單位(人)提供。
第五十九條 參加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居民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其中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按年核定繳費,長期護理保險、居民大病保險隨同基本醫療保險統一核定繳費。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徵收方式,納入稅務部門徵收範圍。
由醫保部門管理的離休及六級及以上殘疾軍人統籌醫療費,單位負擔部分,可納入稅務部門徵收範圍,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醫保部門。
第六十條 參保管理經辦業務相關檔案由醫保經辦機構保管,以備查驗。
第六十一條 本規程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2022年5月26日,根據《關於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吉醫保聯〔2022〕11號)要求,《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發布實施。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關於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參保工作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性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工作,落實全民參保計畫,保障參保民眾權益,提高服務質量,適應經濟就業發展新變化,為重點人群、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提供更加優質參保、關係轉移接續服務,進一步規範基礎信息採集、提高信息質量、統一校驗規則,避免重複參保,按照《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要求,結合吉林省實際,吉林省醫療保障局會同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規程》。
二、目的意義
《規程》堅持從實際出發,立足於根本解決吉林省基本醫保參保繳費工作中民眾反映強烈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分類明確和規範不同身份人員參保登記、保費征繳、轉移接續、醫保退休、醫保退費、重複參保清理等業務流程及辦理標準,進一步提升參保繳費服務,規範經辦流程,推動我省參保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方便快捷,為吉林省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奠定基礎。
三、主要內容
《規程》共六章六十二條,適用於吉林省全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的相關業務,主要包括總則、參保關係管理、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及待遇銜接、重複參保關係管理、醫保費退費、附則等內容,分別為:
(一)總則部分共五條,主要對《規程》的制定依據及適用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醫保參保管理相關部門分工、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工作職能,各部門協同配合,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分工明確,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共同做好醫保參保服務管理工作。
(二)參保關係管理部分共分為六節三十九條,規範了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居民及失業人員等特殊人群參保變更登記業務流程及經辦標準,堅持分類完善,精準施策,根據實際情況,保障合理待遇。
(三)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及待遇銜接部分共六條,規範跨省及省內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業務,按照參保人員參保關係、轉移接續情形、中斷繳費時間進行詳細分類,對制度內及跨制度參保關係變更待遇銜接、特殊人群的待遇銜接規則進行了明確,保障參保人員待遇銜接。
(四)重複參保關係管理部分共兩條,對職工醫保重複參保、居民醫保重複參保、跨制度重複參保情形精確分類,明確重複參保判斷規則,並針對各類重複參保情形提出了處理原則,清理重複數據,提升參保服務質量
(五)醫保費退費部分共五條,明確醫保資金退費情形,規範對待遇享受期前退居民醫保費、救助對象退費、職工醫保退保退費、靈活就業人員醫保退費標準,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六)附則部分共五條,對參保登記業務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規範了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方式,明確參加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視為同步參加長期護理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或居民大病保險,並隨同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統一核定繳費。
四、主要特點
(一)最佳化提升經辦服務
《規程》著眼於提升參保管理經辦服務質量,在國家印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業務流程,細化業務分類,明確辦理要求,同時探索參保管理新思路,拓展“網際網路+”線上服務新渠道,發展經辦服務新模式。率先提出套用省內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無感辦等新舉措,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醫保服務。
(二)著眼解決實際問題
《規程》堅持從實際出發,以吉林省實際情況為背景,立足於保障廣大參保人員醫保權益,堅持便民服務原則,切實解決了吉林省基本醫保參保繳費工作中民眾反映強烈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全面提高了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人民民眾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三)統一全省經辦流程
《規程》作為吉林省醫保參保登記經辦的遵循,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分類明確和細化不同身份人員,按照業務邏輯與經辦流程,明確了參保登記、保費征繳、轉移接續、醫保退休等多方面規定,將參保登記相關的“放管服”改革成果和便民利民舉措,全面融入《規程》中來,全面落實到經辦中去,為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開展參保管理工作提供了系統的工作指南,
實現了參保登記經辦管理規範化、系統化,對長效機制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為推動全面做實基本醫保地市級統籌,積極穩慎推動基本醫保省級統籌奠定業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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